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机关一院三办公楼二、三楼办公家具采购
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项目建设要求及说明
投标人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包括①人员配备及安排合理,②建设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合理,③安装调试程序合理、措施得当,④质量保证措施合理,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合理。投标人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控制台、会议桌、会议椅、办公桌、操作椅等产品的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彩色效果图、结构图及产品说明。
1.交货时间和地点
1.1 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并安装验收合格。
1.2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3 交货方式:供应商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合格。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 中标人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 中标人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1.3 中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明所投产品的附件、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等。保证产品能正常使用的附件、备品备件及项目清单中要求提供的零配件和备品备件等。
1.4中标人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供货方提供的产品应按标准措施进行包装,包装物不回收。每一包装箱内应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1.5 中标人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6 货物在交付采购单位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中标人负责。
1.7 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 产品安装调试
2.1中标人负责完成本项目安装调试。
2.2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3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3. 质量保证
3.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须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在交货验收时提供给采购人。
3.2项目整体质保期要求两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4.售后服务
4.1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售后服务,包括①专人负责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的;②备品备件齐全;③培训方案到位;④售后服务保证措施;⑤售后服务承诺。
4.2产品出现问题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赶到现场维修处理,48小时内解决问题。
4.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4.4中标人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拒收该货物,中标人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中标人逾期交货处理。中标人拒绝更换货物的,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4.5在质保期内,如有制造质量问题或技术缺陷,中标人应予免费更换,以保证采购人工作及时正常运行;在采购人使用的前三个月,同一产品出现第二次质量问题,中标人应予免费整体更换。
4.6培训: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中标人应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直至能熟练的操作和使用。
5.培训 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中标单位应组织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家具及设备的操作使用培训,组织培训次数不少于5次。培训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投标报价时应予考虑。
6. 产品验收标准及要求
6.1 采购人对中标人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采购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
6.2 中标人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并列出清单。
6.3 采购人对中标人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中标人需负责安装并培训采购人的使用操作人员,直到符合技术要求,采购人最终验收。
6.4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5项目的终验按照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规定,按简易程序组织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有权随机抽取部分产品,按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执行标准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检测不合格,返工直至检测合格方可验收,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6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并处罚合同金 额的30%。连续叁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7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1.结算方法
1.1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1.2付款方式:项目整体到货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质保期满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无息支付5%余款。
2.交货时间和地点
2.1 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并安装验收合格。
2.2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3 交货方式:供应商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合格。
3.其他说明
3.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2 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3.3 中标人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确保一切人员、场地物资的安全。若发生一切责任事故,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与采购人无关。
3.4 因政策调整、采购计划变更等情形,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人应当予以理解、同意,并不得向采购人提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要求。
3.5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如因中标人提供进口产品导致项目验收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