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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企业印章刻制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湖南长沙 发布日期:2023-11-29
一、功能及要求: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本项目旨在通过开福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开办服务专区”,为实现企业登记、印章刻制与备案事项一体化服务进行无缝对接,为开福区的注册登记企业提供标准统一的刻制印章服务。服务要求如下:

1.供应商须派驻1至2名全职服务人员入驻长沙市开福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大厅,在采购人指定窗口为在开福区新注册的工商企业与个体经营户提供印章刻制接待与受理服务。

2.具有修磨、维护手工及机械印章刻制专业工具,具有使用刀法和运用工具雕刻印章的技能人员4名,鼓励采用可快速生产且产品质量良好的先进激光数码技术雕刻设备。

3.派驻人员须品行端正,熟悉业务,形象气质良好,家庭住址详细,个人信息齐全,工作时间须统一着装,并佩戴服务标识标牌,仪容仪表言行举止符合政务服务规范标准,严格遵照采购人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从事与本业务无关的服务,

4.供应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驻派工作人员按月发放薪资,购买社会保险,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5.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的印章刻制指令后,按要求刻制一套企业法人行政公章、企业法人发票专用章、企业法人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专用私章,直至完成印章刻制备案等事项。

6.严禁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刻制同样的印章。不得将印章内容和商户相关信息外泄给任何第三方。



二、相关标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门的标准要求,严格遵守公安定点印章刻制企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三、技术规格

品类

名称

数量(套)

简要技术要求

采购预算

最高限价

(单价)

印章刻制

企业法人行政公章

2万

形状为正圆形,尺寸为42×42MM,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使用简化的宋体字,中间刊五角星,边框1.2MM,外边框加有防伪纹,下弧排印章备案编码;材质要求:水晶头光敏章。

160

万元

80元/套

企业法人发票专用章

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边宽1mm,外边框加有防伪纹,中间为税号(字体为Arial)、税号上方环排企业名称(仿宋体),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仿宋体),下弧排印章备案编码;材质要求:水晶头光敏章。

企业法人财务专用章

形状为长方形,尺寸为36×18MM,边宽1mm,字体为楷体,下排为印章备案编码;材质要求:黑色有机。

法定代表人专用私章

形状为正方形,尺寸为20×20MM,边宽1.2mm,字体为楷体,下排为印章备案编码;材质要求:黑色有机。

印章数量为参考值,以采购人实际刻制需要为准。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交货时间:采购人下达印制指令后,90分钟之内交付。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因不可抗力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交付,须邮寄给商户指定地点并承担邮寄费用。




五、服务标准

1.供应商应当对放置在政务大厅内的使用设备工具材料(如刀具、电源等)的安全环保负有管理义务与责任。

2.印章制作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门的标准要求,严格遵守公安定点印章刻制企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3.印章外观整体须整洁、光滑,无裂痕,无明显划痕;印章的章面应当平整,文字、图形、数字大小匀称,排列整齐,字体规范;印章编码编排须印文清晰,边框、文字、图形不得有缺损和麻点,章面具有耐磨性,章面与章体粘接须牢固。

4.公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法定企业名称应自左至右环行,内设机构章、业务专用章的标注和编号应自左至右横排;业务专用章名称中应含有“专用章”字样;对专用章编号或标注的,可另起一行;中心标徽为五角星。

5.每枚出品的印章,须字迹正确,实际盖印效果清晰。印章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以及相关质量指标符合行业要求与标准。印章材料须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且符合相关规格参数性能要求。

6.每套印章的质保期为1年。供应商应当具有售后服务方案,对出品的印章在质保期内,对其缺陷,损坏或因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质保期间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为5*8小时,两小时内响应。

7.质保期内,印章的材质、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不符标准,或存有质量缺陷的,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予以解决,免费修理或更换直至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六、验收标准

1.按照简易程序验收。

2.制作的印章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乙方须保障交付的印章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的侵权和指控。

3.印章的材质、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采购需求和供应商的承诺相符。

4.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

5.验收不合格,供应商须返工直至合格,并承担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七、其他要求

1.印章刻制质量与服务由采购人与印章的终端用户共同监督,如出现对印章产品质量(产品破损,使用效果差等)与服务(态度恶劣,交货延时等)的投诉,且投诉事实成立的,每起不良事件扣300元。

2.印章不得有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供应商与第三方引起任何法律责任与不良后果均与采购人无关。

3.供应商应当具有相应管理制度,确保印章刻制过程中,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采购人及商户的有关信息,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4.供应商除在报价一览表中报出总价外,分项报价表中应当列出每套印章中4个印章的独立单价,其报价包含每个印章所需的材料购置、设计,以及邮递(如果有)、保管以及人工、管理、税费等所有费用。

5.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额为160万元,以实际刻制印章数量进行结算,实际刻印数量以首次开办企业数量并在公安机关备案成功后的数据为准,若发生争议,以采购人确定的数量为准。供应商交付的印章不符合质量标准、验收要求的,不予结算。

6.本项目为国库集中支付。

7.结算付款方式:每月结算一次,以当月首次开办企业数量并在公安机关备案成功后的数据为结算依据(由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新开办企业的数据提供给行政审批服务局)。供应商凭等额发票申请结算。采购人在对数据核对无误并由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在每月第一周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前一个月的印章刻制服务费。有印章质量与服务问题的,按规定进行。单价在合同期内不得更改,不得转包分包。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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