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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湘江重要支流八曲河右岸湖塘垸、双丰垸堤防综合整治工程采购需求公开

招标公告 湖南长沙 发布日期:2024-11-11
一、功能及要求:

湘江重要支流八曲河右岸湖塘垸、双丰垸堤防综合整治工程主要包括新建防浪墙堤身劈裂灌浆、新建防洪闸、撇洪渠清淤扫障,护坡修复等:
1、堤防达标工程:治理堤防总长度2.44km(其中:湖塘垸1.5km、双丰垸0.94km):
(1) 湖塘垸:对①桩号K0+000-K0+300段:榨坊里撇洪渠全线疏挖清障、部分护坡垮塌段进行修复、②桩号K0+300-K1+210:堤身劈裂灌浆、③桩号K1+210-K1+288:新建防浪墙(防浪墙沿八曲河湖塘垸大堤外沿布置)、④桩号K1+288-K1+500段:屋场湾撇洪渠全线疏挖清障、部分护坡垮塌段进行修复。 (2)双丰垸:对①桩号K0+000-K0+940:新建防浪墙(防浪墙沿八曲河双丰垸大 堤外沿布置)、②桩号K0+180-K0+940:堤身劈裂灌浆。
2、建筑物工程:共计2处(湖塘垸2处):(1)品墙二号自排闸出口段拆除重建(桩号K1+170);(2)新建屋场湾撇洪渠防洪闸(桩号K1+288)。
3、其他附属工程:新建会车坪等。
(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二、相关标准

施工安全应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定》(GB50870-20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及相关规程规范执行。




三、技术规格

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工期:365日历天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一、项目实施要求
1、 建筑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
1.1、 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 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 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施工要求
2.1、 成交供应商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
2.2、 成交供应商做好职工的入场教育培训,搞好全员的各项交底工作。
2.3、 成交供应商须加强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意识,强化职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2.4、 成交供应商须制定并落实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2.5、 成交供应商须建立确保计划工期的保证措施。
2.6、 技术措施:制定详细的工期网络计划,科学地安排施工进度,实现质量、效益、工期、安全各项工作指标。细化施工方案合理地投入劳力、材料和机具设备提高工效。引入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把总工期控制在合同工期之内。
2.7、 组织措施: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经理责任制,对工程行使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监督的职能,选择各专业施工队伍进场,根据各工序的紧前紧后关系,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时间,保证计划按时完成。
2.8、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①制定安全目标: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合格率100%,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制定相关的安全保证体系和措施,确保无任何机械及人员伤害事故。
②加强职工入场安全文明教育,制定安全文明操作规程及现场“三防”预案。
③严格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
④施工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戴好安全帽,防止抛物、坠物。
⑤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安全标志牌或警示牌。
⑥对施工过程中所生成的建筑垃圾及时清理、清运。



六、验收标准

1、成交供应商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施工、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
2、施工质量验收严格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程规范和《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执行。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监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最终的验收标准一切以采购人现场安全有效且符合需求的使用要求为基本验收标准。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法

1.1付款人:长沙市望城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
1.2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适时支付合同总价10%的工程款;项目完工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适时支付;项目完成结算,并将所有施工资料移交后,适时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项目过质量保证期后,支付剩余结算金额的3%,适时无息付清。
1.3本项目成交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定为准。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供应商遗漏磋商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工程完工结算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在6个月审核认可,未办理完结算不支付工程尾款,并不计算利息。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方应在30天内提交完整齐备的工程完工资料和验收资料装整成册交采购人四套存档,并必须保证所有归档资料的真实性。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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