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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人民医院:感染大楼标识系统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招标公告 湖南长沙 发布日期:2026-01-30
一、功能及要求:

3.4.1项目建设要求及说明

3.4.1.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3.4.1.1.1 中标人负责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责任或费用,负责产品到安装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3.4.1.1.2 中标人负责产品在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4.1.1.3 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安装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4.1.1.4 中标人负责购买安装工程范围内所有险种。

3.4.1.2安装、实施要求

3.4.1.2.1 中标人需组织相关安装管理团队,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安全负责人。加强安装的组织管理,所有人员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安装实施过程中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3.4.1.2.2 中标人必须按照采购人提供的设计稿及要求进行制作与安装。制作过程中,中标人制作的产品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拿出样品呈报采购人,须由采购人认可后,方可继续进行。

3.4.1.2.3 如果因中标人产品设计的原因发生的人身伤害等责任事故,一切责任由中标人负责。

3.4.1.2.4在货物安装过程中如发生货物质量问题,中标人应派人员免费提供现场更换或维修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4.1.2.5 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图纸等(含电子文档)移交采购人,本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文件知识产权归属于采购人。

3.4.1.2.6 成果汇报及方案讨论会议、现场重大问题协调会议等,中标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

3.4.1.2.7安装期间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拿出相关水准的资质和案例证明,并取得采购人的同意后方可更换。

 



二、相关标准

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有其他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三、技术规格

详见附件:技术参数及要求。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3.5.1.1交货时间:具体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3.5.1.2交货地点:宁乡市人民医院(采购人指定地点)。

3.5.1.3交货方式:中标人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五、服务标准

3.4.1.3质量保证

3.4.1.3.1 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大门出入口立体字、分流指示立体字等立体字需在施工完成后提供安全性检测报告,在质保期内每年进行安全性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3.4.1.3.2 所投货物整体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保修标准按相关行业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质保期内提供所有产品的维修、维护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安装验收合格后的2年内,如因标识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或给采购人及第三方造成一切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由中标人承担全责和全部费用,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针对上述内容出具的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4.1.3.3 中标人承诺的质保期长于招标文件规定时,以中标人的响应文件为准,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更换或维修,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4.1.3.4 中标人应保证产品是完全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美观、牢固、耐用。

3.4.1.3.5 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采购人的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3.4.1.3.6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有其他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3.4.1.4. 售后服务

3.4.1.4.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3.4.1.4.2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本项目采购清单中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3.4.1.4.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更换或维修(含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安装费、运输费、税金等,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其他投标人,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3.4.1.5培训 

采购人对中标人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中标人需负责安装并培训采购人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采购人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采购人才进行最终验收。对技术复杂的货物,中标人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如有更改,采购人应及时通知中标人,并指定负责人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督察,对因审定后产生的变更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3.4.1.6 当前项目在实施阶段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二次深化,中标人在制作前需进行现场踏勘,尺寸深化及信息统计、梳理及内容排版,经采购人认可后方可实施。

 



六、验收标准

3.4.2验收要求

3.4.2.1货物配送时要提供产品质量及来源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可拒绝接收全部货物。

3.4.2.2所投产品必须保证符合储藏、运输条件。

3.4.2.3经采购人相关专业人员验收合格。

3.4.2.4如有产品验收未通过的,中标人须及时更换合格产品,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同时须承担相应责任。

3.4.3验收方式

3.4.3.1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4.3.2货物验收须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采购人有权参与有关的验收试验,中标人应向采购人验收代表提交试验数据的报告、主要零部件、原材料、原始资料和检查记录等资料,供采购人验收时审查。

3.4.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市场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4.3.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4.3.5项目验收时,中标人必须保证其供货、安装及调试能够正常运行,满足采购人的要求。

 



七、其他要求

3.5.2.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报价不允许超过采购预算价,否则认定为废标。本项目部分产品按实结算所有产品均须达到使用功能,报价应包括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包括设计、出厂价、备品备件的采购、包装、保险、运输、仓储、装卸费、设备检测费、安装调试、项目验收、人工、人员安全、商检费、人员保险、税金、利润、管理、售后服务、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伴随服务费以及本章技术要求的所有费用。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并不限于市场价格涨落及汇率、税率变动、政府政策及收纳问题)要求提高费用的标准,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5.3结算方法

3.5.3.1付款人:宁乡市人民医院

3.5.3.2付款方式:按实结算,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正常运行后采购人根据资金计划向中标人支付结算金额的95%,2年后(无质量问题、也无维修纠纷、无售后服务纠纷、无其他经济和法律纠纷)付清余款。(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付款方式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执行)。

(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付款流程按医院财务规定执行)

3.5.4项目清单中产品,中标人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为原厂产品。

3.5.5质保和售后要求超出厂家正常质保期限和要求的,中标人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能履行承诺。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3.5.6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现场踏勘的费用及安全由各潜在供应商自行负责。风险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3.5.7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3.5.8所投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及设计图纸实施前须经采购人认可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实施。投标人必须保证提供上述主要参数及配置的全新原装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3.5.9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列出所有优惠条件,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5.10所投设备相关耗材和主要配件需要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报价,所报价格不含在投标价格中。

3.5.11采购人如有补充事项,双方可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3.5.1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递交份(不分正副本)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胶装完好的投标文件纸质版和两份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或光盘)给采购人存档,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3.5.13本项目评分标准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在中标结果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交采购人核对、审查,未按要求提供或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不一致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3.5.14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各种参数必须真实可靠,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或者不能履约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3.5.15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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