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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2026年垃圾清运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招标公告 湖南长沙 发布日期:2026-04-01
一、功能及要求:

供应商派车中心各片区维护所五个垃圾存放点(科创片区维护所、青沙片区维护所、洪山片区维护所、秀峰片区维护所、湘雅片区维护所)实施垃圾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相关标准
执行国家、省、市、行业相关标准。

三、技术规格

1、车辆及设备配备要求

1.1供应商应为本项目提供专项作业车辆:垃圾运输车一辆(车厢容积13m?及13m?以上),移动式树枝粉碎车一辆(车厢容积11m?及11m?以上);(公司自有的设备提供购置发票及行驶证,租赁设备提供涵盖本项目服务期的租赁合同及行驶证);

1.2供应商需承诺垃圾清运车辆及设备在服务期限内应取得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和相关行业许可证等证件;

1.3供应商应保障垃圾清运车辆及设备满足垃圾运输生产要求,并应定期清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1.4合同签订后,供应商须提供所有服务本项目的车辆有效证件复印件,以备采购人审核,如有造假等不良行为,采购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人员要求

2.1供应商应为本项目至少配备3名作业人员及1名安全员,要求中标为项目配备的作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扫描件,安全员提供安全员证及劳动合同扫描件

2.2了解和熟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3安全培训:供应商对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了解和熟悉园林垃圾拆解、破碎、碾压的安全防护;

2.4技术培训:供应商对拟投入本项目的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能熟练操作垃圾拆解、破碎、碾压等;

2.5所有作业和收运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时应全程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2.6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在项目服务期限内所有服务人员的安全问题,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垃圾处置处理要求:

3.1供应商须将生活、园林垃圾进行分类、处置,具体分类、运输、处置要求严格按照《湖南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设施设备配置规范》(DBJ43/T502-2023)、《湖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等标准执行,供应商应在投标时按以上标准提供针对性的垃圾分类、处置的处理措施;

3.2供应商生活、园林垃圾处理需做到安全、环保

3.3无害化处理标准及要求:

3.3.1处理过程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3.3.2采用全密闭运输车辆,严禁垃圾遗撒、渗滤液滴漏,杜绝运输途中的二次污染;

3.3.3终端处置:①园林垃圾:鼓励采用粉碎、堆肥等生物处理技术,将园林垃圾转化为有机基质或土壤改良剂。堆肥过程须控制好碳氮比、水分及温度,确保腐熟度及无害化(杀灭病虫卵);对于无法堆肥的木质化程度较高的枝干,可经破碎后作为生物质燃料使用,或送往符合GB 18485标准的焚烧发电厂进行能源利用;严禁随意焚烧园林垃圾,防止大气污染。在非专业堆肥场地露天堆放时,应采取覆盖措施,防止蚊蝇滋生及异味扩散。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须符合GB 18485标准;卫生填埋处理须符合GB 16889标准,其中渗滤液处理后水质须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表二限值要求;③建筑垃圾:须实行分类处理,优先资源化利用,严禁与生活垃圾混合;

4、安全作业要求:

4.1供应商应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案和系列制度;

4.2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活、园林垃圾收运和资源化处理全过程安全进行;

4.3若发生安全事故,供应商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采购人,在12小时内递交正式的书面事故处理报告,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由供应商承担。

5、应急要求:

5.1供应商必须设立应急队伍积极配合各类检查及应急活动,供应商紧急响应任务时间:要求4小时以内响应并人员到位;应急人员及清理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总报价内,不再另行追加;

5.2供应商需制定详细应急预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如:恶劣天气、重大节日活动、交通事故、作业事故等,并且须有详细的应对方案及具体措施;

5.3供应商对省、市、区及采购人交办或媒体曝光的大件垃圾的问题需在4个小时内完成整改。

6、清运数量的确认:

6.1供应商每次装运出前,应填写清运数量确认单,经采购方负责人与供应商工作人员进行清运数量的签字确认;

6.2内容应包括清运日期、清运地点、清运人员、数量、清运车车牌号、水印相机拍摄照片等内容;

6.3供应商应对每月的垃圾运输量确认单进行汇总统计,每两个月一次提交给采购人,作为项目验收结算的参考依据之一。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五、服务标准

1、服务要求

1.1供应商必须具备实施垃圾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设备设施、专业人员,还需具备对园林垃圾的破拆、装车、运输等工作能力;并负责对区内产生的园林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由采购人负责将区域内园林垃圾进行收集至区内五个垃圾存放点生产科根据各片区维护所需求统一下单至供应商,供应商负责将集中点存放的垃圾转运至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要求的处置场地和资源化处置工作;(采购预算中包含由供应商清理、运输并提供处置场地的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1.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或适用辖区内环境的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1.3供应商必须确保垃圾及时清运,一般情况下,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24小时内无条件派人派车到达指定地点进行清运;遇紧急情况,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4小时内无条件派人派车到达指定地点进行清运;

1.4供应商应制定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1.5供应商垃圾装车应将车辆装满后(使用水印相机拍摄照片留存)方可拖运并处理,每次需有各片区维护所负责人检查并签字确认。如负责人检查发现有未装满即拖运走的现象,即上报至督查科。

 



六、验收标准

一、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主体:长沙市开福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组织形式:本项目由开福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自行组织验收。

验收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每两个月办理项目验收书,一年六次。

1、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在每次付款前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发起履约验收工作。

2)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长:业务科室分管领导;验收小组成员:由业务科室组织本单位督查科、财务科、生产维护科、物资采购科及相关片区维护所负责人参与验收。

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验收小组应对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签字确认。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不合格情形的处理: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成交供应商完成整改后(3日内)重新申请验收。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2、验收内容:按照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第四点项目服务标准及要求规定的内容验收,以垃圾运输量确认单(包括清运日期、清运地点、清运人员、数量、清运车车牌号、水印相机拍摄照片等)、项目台账等资料为准。

3、验收标准: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第四点项目服务标准及要求严格执行。

4、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成交供应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垃圾清运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成交供应商未能按时清理垃圾或未按要求将垃圾清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的,扣除当次付款总额的5%作为赔偿。

5、争议处理:

1)验收结果争议:成交供应商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拒不认可或拒不盖章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

2)合同履约争议: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6、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7、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

1)监督成交供应商按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清运,将车辆装满后方可拖运并处理;

2)采购人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3)供应商的服务未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4)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提出的履约验收质疑进行答复;

5)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供应商:

1)成交供应商服务期间应当建立清运的相关记录台账,需准确、完整记录包括清运日期、清运地点、清运人员、数量、清运车车牌号、水印相机拍摄照片等;

2)成交供应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活、园林垃圾收运和资源化处理全过程安全进行;

3)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

4)按照采购人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5)成交供应商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七、其他要求

1、付款方式:中标单价*实际清运及处置数量=结算金额,每两个月据实结算,一年共六次,最终结算金额不超本项目预算金额。 

2、本项目采用单价包干方式结算,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合同期内如遇政府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4、开标前,供应商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5、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本项目所属行业为“交通运输业”。

6、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响应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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