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咨询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②咨询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咨询人对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负责,其中变更签证的审核工作咨询成果审核误差率应控制在±5%以内,预算审核误差率应控制中8%以内(含8%),结算审核误差率应控制在5%之内(含5%)。
③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均一式四份),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④咨询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⑤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⑥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1.施工阶段咨询服务:(1)提出工程施工方案的优化建议,对各类施工图优化、施工方案优化等造价文件的审核;根据经验主动提出具有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方案供甲方和设计选择参考。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作价值工程分析,协助甲方选择技术经济性最佳的方案,提出优化设计的专业性意见;(2)提供项目合同咨询服务,参与合同审查,对合同成本进行分析,进行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相关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如有需在1个日历日内完成);(3)对施工单位做出的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在满足甲方进度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所有重新核量工作,并于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与总包单位核对工程量的工作;对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审与比选(含材料)、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材料、设备市场调查及价格咨询并提交正式调查报告;(4)工程计量支付(含月进度)的审核、确定(含主要材料、设备消耗量跟踪),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根据实际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每月更新付款审核台账。同时提供计划和实际付款对比说明,提供本合同执行情况说明;(5)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3个日历日内完成审核)和工程索赔的处理,提供变更费用总结与情况说明汇总;进行变更部分或价格调整的编制或审核,并出具报告书;在一般情况,乙方须于收到工程变更指令草拟稿后1个日历日内给出初步的工程变更估算,如对工程变更指令草拟稿有疑问或数据不全,乙方须于收到工程变更指令草拟稿日期后2个日历天内提出并须于疑问澄清或收齐数据的日期后3个日历天内完成工程变更估算,如遇紧急情况,乙方须于收到工程变更指令草拟稿日期后的短时间内(按甲方的具体要求)完成工程变更估算,如工程变更涉及大量计量及估算工作,则完成估算时间可由甲方酌情延长,在施工单位提交变更报价5天内完成变更审核工作;乙方在进行变更和现场签证审核时,应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乙方对承包商的施工报价和材料、设备报价进行审核确认;如修改工程量金额较大,乙方应尽快为该项增额进行预算,提出工程变更专题报告共同商议;协助甲方处理合同索赔,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报告进行分析,收集反驳理由和证据,审核索赔金额,并提出反索赔,参加谈判工作;(6)按甲方的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参与相关的工程会议及负责制作会议记录;参与现场收方等施工阶段的其他相关服务。(7)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投资控制系统、进行动态成本分析与预测、差异和指标分析,对偏离目标成本的工程提出纠偏措施,做好跟踪落实;
2.竣工阶段咨询服务:①各类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等,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协助采购人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完成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主体项目结算审核工作在接到完整结算资料后130日历天内完成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②根据合同条款,协助甲方对工程中违约的承包商进行索赔;如有任何工程上的纠纷,乙方须应甲方的要求就有关仲裁或诉讼事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为甲方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以及出庭作证等,签署必要的文件等。乙方因此项工作所支出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无论工程是否已经结算完毕)。乙方不得以服务酬金付款争议或者服务期满为由拒绝或怠于配合,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提供结算阶段的其他相关服务。
3.咨询人员驻场服务:配备一级项目经理1人(具有一级土木建筑工程专业注册造价师)、造价师1人(具有一级安装工程专业注册造价师)、造价员1人(具有二级造价师及以上或有造价员证)提供项目驻场咨询服务,驻场时限自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结算完成评审之日止。
服务时间:自采购人下达咨询任务开始之日至完成本项目服务合同内所有工作内容为止。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服务行为及咨询成果符合现行的国家、省、市、区相关标准、规范、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文件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有关要求,本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履约验收,其服务成果满足现行相关规范、规程及采购人的技术要求。
1、结算方法
1.1 支付方式:湖南天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1.2付款方式:
①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乙方审核并出具主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20%;后续付款根据主项目施工进度进行支付,主项目竣工验收前甲方支付费用比例不超过合同暂定价款60%;乙方完成主项目竣工结算初审并出具审核报告后,甲方最高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80%;剩余服务费待完成费用结算后无息付清。
②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请款报告、造价审核成果资料、工作咨询服务周/月报、合法且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支付凭证文件报甲方审核,具体付款时间以甲方财务部门审批时间为准。若乙方未如实或未完整提交上述付款资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顺延期间不构成违约且不计息,期间乙方不得终止或中断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③本项目具体资金支付根据甲方资金情况安排,乙方不得据此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也不得以暂未付款为由拖延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1.3 费用结算
本项目为暂定总价合同,费用结算以《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工程建设其他费评审指南〉》(长财评综〔2024〕14号)中附表54“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为D型(施工阶段至竣工阶段)”及表50序6“(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施工图预算)”为依据,并以咨询服务的主项目工程费最终结算金额为取费基数*(1-中标优惠率)计算,最终结算金额以融发集团成本控制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金额为准,若无甲方书面确认,本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如本项目结算手续办理完成后任一年度被政府审计单位或巡察部门抽审,则以审计单位或巡察部门审定的意见(结果)进行“多退少补”,如涉及资金退回,乙方应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退回相应资金,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每逾期一日应按退回资金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直至应退回资金全部退回。
1.4 违约责任
①乙方未按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专业造价工程师等核心人员,或擅自更换、撤换、缺岗、顶岗,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次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3次及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退还全部已收费用并赔偿损失。
②乙方委派本项目核心人员无正当理由缺席甲方组织的造价会议、现场踏勘、对账审核等关键工作,应按2000元/次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人员不到位导致工作延误、成果错误的,需另行承担对应违约及赔偿责任。
③乙方编制/审核的相关成果文件,存在漏项、错算、高估冒算、定额套用错误、取费违规、依据不实等问题,经复核变更签证的审核工作咨询成果审核误差率应控制在±5%以内,每超过1次扣减1000元咨询服务费用;工程预算审核误差率应控制在8%以内(含8%),如超过误差率,每超±1%,扣减1%造价咨询服务费。工程结算审核误差率应控制在5%以内(含5%),如超过误差率,每超±1%,扣减3%造价咨询服务费,工程结算审核误差率超过10%(不含10%),剩余造价咨询费不予支付,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10%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④乙方不配合甲方、审计单位、财政评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造价核查、审计、检查工作,拒绝提供资料、拒不答复质询的,应按100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导致审计无法通过、资金拨付受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⑤乙方因工作问题收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5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6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投标报价,包括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为履行合同职责应获得的酬金以及提供部分成果资料与用品所付出的费用,如人员服务费,税金、缺陷责任期服务费,检测设施、设备折旧与服务费,试验费,成果资料费、钻探费(含工料等)、实验费、设备进出场费(含多次进出场)、技术资料费、服务风险费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7 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