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承担长沙市第三医院全院医疗废物委托收集处置服务及医疗机构危险废液(01类)委托收集处置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
按照国家、省、市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1.1医疗废物是指医院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是《医疗废物分类名录》(国卫医函【2021】238号)中所规定的各项医疗废物。
1.2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900-047-49代码中不包含感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实验室废物,各医疗机构产生的实验室废物应归类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1.3乙方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规定,按时接收医院的医疗废物,安全运抵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置中心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服务期限:服务期一年,具体起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期限为准。
服务地点:长沙市第三医院。
(1)乙方保证在合同期间,乙方持续拥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全部资质和条件,因资质和条件问题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者造成医院损失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医院损失。
(2)向医院提供相应数量的周转箱,使用专用车辆和周转箱收集医院的医疗废物。
(3)周转箱每次使用后清洗消毒,再进行交换使用。
(4)运送车辆专用,并符合“医疗废物运送车技术要求”。
(5)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交接工作,对移交的医疗废物进行核实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按时上报环保部门存档。
(6)指定专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到医院的医疗废物暂存仓库接收医疗废物。转运周期为医疗废物每天清运。
(7)乙方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中做好自我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子),定期体检。
(8)乙方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在收集运输途中,若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执行处置。
(9)乙方工作人员在医院工作区内应文明作业并遵守医院相关安全卫生制度。
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1)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情况
1)指定专人负责衔接、配合收运及处置工作;核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并盖章签字,配合医院完成相关电子系统资料录入及信息确认,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存档保存5年。
2)为医院提供实验室废液暂存技术支持,危险废物分类、包装、标示规范的技术指导,危险废物标识标签。
(2)结算及付款方式
1)医疗废物的收集按照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沙市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长发改价服【2017】416号)上限定为贰元柒角/天/床,按照医院编制床位1035张计算。
2)医疗机构危险废液(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及医疗机构化验室废液)委托收集处置服务,单价上限值为8900元/吨,运输费1800元/次,单次满3吨免运输费,费用根据中标单价据实结算。
(3)服务期限:服务期一年,具体起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期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