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长沙市重点行业企业用电监控监管效能提升项目
二、项目预算:第一年:791300.00元,第二年:1308900.00元,服务期2年,合计为2100200.00元。第一年运维费用最高限价为361300.00元;第一年用电监控设备终端租赁费用最高限价为280元/套/年;第一年用电监控设备终端勘查、安装费用最高限价为150元/套;第二年运维费用最高限价为1028900.00元;第一年用电监控设备终端租赁费用最高限价为280元/套/年。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上述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应在“分项报价表”中明确所投“用电监控设备终端”的品牌及型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项目概况: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电力大数据”精准治污、科学治污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生态环境用电监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涉气重点单位精准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保障重点排污单位监控全覆盖、点位全在线、数据全有效、考核全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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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务内容及要求
通过开展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电监控监管效能提升项目服务,核心围绕“新增设备租赁+全量统筹管理”两大主线开展,既要完成涉气重点单位监控点位新增建设,也要通过一体化技术管理服务提升全量点位监管效能。建议项目采用租赁服务的方式,采购第三方的社会化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以下二方面:
(一)涉气重点单位用电监控新增设备租赁服务
针对189家涉气重点企业实施高精度、高可靠性、高合规性的用电监控点位新建工程,采用用电监控点位租赁服务,通过"设备租赁+全周期托管"模式,严格对标生态环境部《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技术指南》以及省厅“生态环境+电力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确保新增点位与现有平台无缝对接。
1.点位勘查与方案设计。组织具备企业用电监控方案设计经验的专业技术团队开展现场勘查,技术人员需熟悉《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技术指南》及湖南省“生态环境+电力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技术规范,要结合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治污设施运行逻辑、电力拓扑结构等资料,制定“一企一策”点位布设方案;方案须明确区分产污端、治污端、辅助设施用电回路,明确监控点位的具体安装位置、监测参数及设备型号,确保能准确反映“生产—治污”联动关系,杜绝逻辑错配,并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技术规范。方案需通过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组织的评审后方可实施。参考全省的平均标准,每家企业安装6-8个点位计,189家涉气重点企业约需新增1000个点位。
2.设备租赁与全周期托管。提供传感器、数据采集终端、无线传输模块等全套监控设备的租赁服务,设备所有权归服务商所有,按年支付租赁费用。设备需具有电子标识,可实现一点多发(数据对接到美丽长沙系统等),可实时记录运行参数、维护记录、校准数据,确保设备运行状态可追溯、可核查;安装过程须同步考虑与企业现有DCS系统、PLC控制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的空间协调与信号隔离,避免交叉干扰。服务商负责设备的运输、安装、日常巡检、故障更换及软件升级,保障7×24小时稳定运行。
前端监控设备所需满足的技术参数及规范标准如下表:
| 设备名称 | 技术指标 | 功能要求 |
| 用电监控设备终端 | 1、有功电能精度:不低于1级,无功电能精度:不低于2级; 2、电压规格:3×100V、3×57.7/100V 、3×380V、3×220/380V、3×380/660V、3×660V; 3、电流规格:0.01-0.05(6)A,0.2-1(100)A;(0.01-0.05(6)A(D10)、0.2-1(100)A(D16)、0.8-4(400)A(D24)、1.2-6(600)A(D36)),1000A/100MV 4、辅助电源:DC24V、DC48V、DC20-60V、AC/DC110-415V、AC/DC85~265V; 5、工作温度:-25℃~+60℃; 6、相对湿度:≤95℅(无凝露); 7、环境海拔:<2000m 8、具有1路有功脉冲输出; 9、外形尺寸:使用标准DIN35导轨安装。 10、工作频率:45-60HZ 11、外置互感器的规格:D10内孔径直径10±1mm,D16内孔径直径16±1mm, D24内孔径直径24±1mm,D36内孔径直径35±1mm,
| 1、LCD液晶显示,可按键设置 2、具有正反向有功、无功电能计,四象限无功电能,不低于8套时段表、14个时区、14个日时段、8种复费率电能 3、具有持查询上12月历史电能; 4、具有三相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视在功率、功率因数、频率测量; 5、具有查询上三月极值及发生时间; 6、具有查询谐波测量,电压、电流总谐波以及2-31次分次谐波测量; 7、具有电压、电流相位角,三相电压、电流不平衡度测量,具有不低于4种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统计; 8、具有4路测温,测温范围:-40度-+150度。 9、具有4路DI、2路DO。 10、具有1路剩余电流测量; 11、具有过压、欠压、过流、缺相、过载、温度过高、不平衡度、谐波过高等报警功能,并配置对应的DO输出; 12、具有停电上报(4G功能),开关量支持2路DI、2路DO; 13、支持2路RS485通讯,4G、NB、WIFI、LORA等无线通讯方式。 14、可实现MQTT协议,HTTP协议,TCPIP透传等多种网络协议接入。 15、支持MODBUS-RTU和部分645-2007通讯协议。 16、常用电参量数据具备一次值,二次值寄存器地址表,数据获取解析简便。 17、具有相序调整功能。 |
3.平台对接与档案管理。需依托湖南能源大数据中心提供的排污许可企业电力监控采集终端数据接入服务,完成所有租赁设备点位与省厅“生态环境+电力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的联网对接,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同步部署市本级的用电监管信息化平台并联网方便后续点位扩充,依托平台建立点位全生命周期档案,详细记录勘查资料、方案设计、设备参数、设备序列号、安装时间、运维日志等信息,实现有据可查。
(二)故障修复和现场巡检服务
统筹已建12313个点位与新增1000余个点位,构建“平台智能预警—数据深度融合—现场精准核查—执法高效联动”四位一体的技术支撑体系。该服务高度依赖跨领域专业知识,要提供综合全面的日常运行监管、终端勘查修复、常态化维护、数据分析研判、技术培训等服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具体包括:
1.日常运行监管。第一年聚焦已建和新增点位的在线状态监测与异常预警,不干预仍在服务期内企业的常规运维工作。安排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对全市点位7×24小时平台响应,实时监测设备在线状态、数据传输质量,及时发现设备离线、数据异常等问题并初步研判原因;针对同时安装用电监控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企业开展实时动态对比分析,第一时间向企业与执法部门推送风险预警信息;在重污染天气、特护期期间提供数据支持服务,动态跟踪涉气企业每日实时关停情况和技术支持响应。第二年将全市所有13313个点位(已建12313个加新增1000个)纳入统一统筹管理,实现常态化监管全覆盖。安排专职技术人员进行7×24小时专职人员平台值守,安排不少于5人的用电监控专职技术团队分片负责各区县。针对平台预警的异常情况建立三级响应机制:一级(重大风险)如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未按指令停产、治污设施长时间停运等,2小时内抵达现场,同步调取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进行交叉验证;二级(设备故障/逻辑异常)4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完成现场核查与修复;三级(一般离线)24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闭环处理。现场核查内容包括设备运行状态、故障原因、企业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根据实时数据协助排查企业异常工况,并依据湖南省电力监控系统安装规范要求,指导企业对点位布设偏差、逻辑关系错误等问题进行标准化整改。所有现场核查必须同步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设备运行状态,包括采样管路是否堵塞、试剂是否过期、数采仪是否正常上传、站房温湿度是否合规等。在重污染天气、特护期期间除了提供常规数据支持服务,增派技术小组专人驻场,进一步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的末端监控设备运行状态、试剂有效性、数据传输链路等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性与合规性,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2、应急减排专项技术服务。在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等应急减排管控阶段,供应商需为本项目涉气重点单位应急减排工作提供全流程用电监控技术支撑服务;应急期间组建专项值守专班,对涉气重点单位核心生产、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点位实施 7×24 小时不间断监控,动态跟踪设施启停状态、用电负荷变化,同步融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数据开展联动研判,按时向采购人推送涉气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执行状态数据简报,对监控发现的减排措施执行异常线索,严格按照响应制度完成企业生产与治污设施实际运行状态核实,形成核查报告反馈采购人;同时为采购人应急减排调度、管控效果评估提供实时用电数据研判分析及违法违规线索推送服务,确保全市用电监控点位在线率稳定保持95%以上,保障监控数据连续、准确、有效,全力支撑应急减排管控措施落地见效。
3.终端勘察与修复。第一年重点解决长期掉线终端修复问题,确保在线率达标。针对全市全量点位中存在的长期掉线终端,重点攻坚4000个长期掉线点位的现场勘察与修复,内容包括供电系统检查、通信与信号检查、设备本体与接线检查、防干扰检查等,根据勘察结果进行针对性修复、参数配置调试及功能性测试,确保数据链路完整;暂不涉及仍在服务期内企业的常规巡检,每次巡检须形成结构化的电子工单方便查阅溯源。另外,在修复过程需同步核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包括采样管路密封性、试剂有效期、校准记录完整性、数据传输链路连通性,确保用电数据与排污数据逻辑一致。需制定全量点位在线率保障方案,明确各环节保障责任及时限要求,确保全量点位在线率稳定达标(全市全量点位≥95%);针对在线率不达标、设备大面积故障、数据传输中断等突发情况,建立分级响应机制,一般故障异常48小时内响应处置并开展现场核查,重大突发预警情况24小时内处置。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及监管需求,开展监控点位新增、拆除、调整的现场勘查、方案制定及技术指导工作,确保点位设置科学合理,符合《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技术指南》等规范要求。第二年针对全市所有13313个点位开展常态化维护。包括常规运行状态核查、故障快速处置、点位优化调整(新增、拆除、移位)的勘查与技术指导,确保点位设置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巡检内容不限于设备本身,需进一步评估企业电力系统变更、工艺调整对监控逻辑的影响,对点位进行优化;同时建立全量点位定期巡检机制,防范新增掉线终端,稳定保持高在线率,一般故障24小时内响应处置并开展现场核查,重大突发情况2小时内启动处置,组建专项技术小组统筹抢修、替代监测等保障措施,快速恢复监控正常运行。对发现的问题出具标准化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闭环。
4.数据分析与研判。负责监控数据的整理、审核、汇总,建立健全数据台账,运用机器学习算法对历史数据建模生成企业正常运行基线;运用大数据、AI算法等智能化技术工具构建用电监控与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融合分析的“产污-治污-排污”联动模型,重点分析生产负荷与治污设施运行匹配度、用电数据波动与排污浓度变化相关性,精准识别“生产设施运行但治污设施未启”、“治污设施空转但无对应产污负荷”、“用电负荷突降但排放浓度未同步下降”、“治污设施未运行但生产设施用电正常”、“数据异常波动规避监管”等违法排污线索,生成《违法排污线索研判报告》(包含数据对比图表、逻辑分析依据、现场核查建议等),为执法监管提供数据支撑。针对数据分析研判发现的违法排污线索,协助执法部门开展现场核查取证,配合固定证据;建立线索处置跟踪机制,及时反馈执法结果,优化研判算法模型。
5.技术培训。定期为全市市县两级执法人员、企业环保负责人、技术人员开展用电监控技术培训,内容涵盖平台操作、数据解读、故障排查、设备维护、突发情况处置、政策法规等,提升相关人员专业能力。提供长期咨询服务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为市县两级执法人员、企业环保负责人提供7×12小时的政策与技术咨询服务及时解读部省最新监管要求;提供上门的定制化指导,帮助企业优化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完善用电监控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联动管理流程。
(三)拟派团队要求: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需要科学合理配备项目团队,团队成员数量不低于 9 人(含1个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体的服务团队人员名单。
五、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2年,分阶段推进:第一阶段(前3个月)完成189家涉气重点单位1000余个新增点位的勘查、建设、联网工作;第二阶段(第4个月起)全面开展全市一体化技术管理支撑服务。采用“年度考核+滚动续签”模式,每年对新增建设质量、在线率保障、执法协同效能等进行考核。
六、项目实现目标
1、涉气重点监管全覆盖。完成189家涉气重点单位1000余个点位新增建设,实现核心生产与治污设施用电监控全覆盖,填补重点领域监管空白,为大气污染防治精准施策提供数据支撑。
2、提升监控在线率。建立一体化在线率保障机制,确保全市用电监控在线率提升至95%以上(达到省厅考核要求),确保监管无死角。
3、完善监管机制。形成“第三方监管、运维执行、企业配合、执法联动”的全链条管理机制,明确各主体责任边界,故障处置、问题响应流程规范高效,有效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运维单位提升服务质量,实现用电监控全流程闭环管理。
4、提升执法效能。通过数据精准研判与执法高效衔接,提升违法排污线索发现效率,执法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幅增强,有效遏制涉气重点单位偷排漏排行为,助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同时进一步弥补技术力量短板,构建专业化、常态化技术支撑体系,推动我市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智慧监管水平。
七、验收标准和考核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进行验收,按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我局考核要求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即每个月的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用电监控在线率低于95%,扣除当年合同金额的10%。
八、付款要求
1、付款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下达30日内支付采购中标金额第一年的40%,完成第一年60%工作任务量后待财政资金下达30日内采购人支付采购中标金额第一年的20%;待第一年项目验收合格且财政资金下达后30日内支付第一年剩余据实结算款项;第二年财政资金下达30日内支付采购中标金额第二年的40%,完成第二年60%工作任务量后待财政资金下达30日内采购人支付采购中标金额第二年的20%;待第二年项目验收合格且财政资金下达后30日内支付第二年剩余据实结算款项。每次付款前,中标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交与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若中标供应商拒绝或延期提交,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或延期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所需费用均包含在总报价内,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具体业务指派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中标供应商无权干涉。
3、本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