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宁乡市范围内频发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环境,依据《湖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第五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直接补偿方式,或者采取购买保险方式补偿”之规定,拟改变现有政府直接补偿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理赔及时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体系,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赔付标准
本项目赔付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人身伤亡补偿标准
1.不构成伤残的:一次性支付误工损失和个人负担的合理医疗费,补偿总额不超过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误工损失按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天数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
2.构成伤残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标准不低于以下额度:
一级伤残: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二级伤残: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倍;
三级伤残: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四级伤残: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倍;
五级伤残: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六级伤残: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七级伤残: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八级伤残: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九级伤残: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十级伤残: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
3.造成人员死亡的: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标准不低于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4.伤残鉴定相关:需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的,由宁乡市林业局委托合法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首次鉴定费由受害人先行垫付,经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补偿条件的,报销首次鉴定费用。
(二)财产损失补偿标准
1.农作物、林木和苗木损害:按核实损害量、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宁乡市市场平均价格核算损失,补偿比例不低于损失金额的30%;
2.畜禽、水生生物损害:按核实损害量、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宁乡市市场平均价格核算损失,补偿比例不低于损失金额的30%;
3.房屋、家具、圈舍等合法财产损害:可维修的,按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宁乡市市场平均维修价格核算,补偿比例不低于维修费用的50%;不可维修的,按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宁乡市市场平均价格核算,补偿比例不低于财产价值的40%。
(三)其他补偿规则
1.受害人通过其他途径已获得赔偿、补偿、救助的费用,保险人不再重复补偿;
2.补偿申请、调查、公示、复核、审批及资金拨付流程,严格按照《湖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3.单次财产损失低于500元的,适用简易补偿程序,具体程序遵照宁乡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理赔服务要求
1.定期报告提交:中标供应商每半年向采购人提交1次理赔情况分析报告,运用大数据分析致害规律、理赔痛点,提出防控及优化建议;每年年末提交年度保险服务工作总结,内容包含政保联动工作、理赔数据、服务成效、问题整改及后续工作建议。
2.服务人员管理:服务期内,中标供应商须保证项目专属服务团队人员稳定,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核心服务人员,确保服务连续性、专业性不受影响。
3.出险报案与查勘时效:中标供应商接到出险报案后,须立即响应,安排专人第一时间开展查勘,全程协助被保险人办理理赔手续,明确告知理赔资料收集要求及办理流程。
4.全天候理赔服务:设立365天×24小时专属理赔报案电话,实行全天候现场查勘制度;每个赔案指定专属理赔专员,立案后第一时间告知采购人,被保险人可随时联系专员查询理赔进度,实行专人专属联络负责制。
5.理赔资料协助:中标供应商服务团队全程协助出险人收集、整理理赔单证,确保赔案快速受理、赔款及时拨付,保障受害人权益。
理赔处理流程
(一)理赔处理原则
保险事故查勘定损以保险公司自主查勘为主,宁乡市林业局牵头配合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参与,对致害原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等出具意见;双方协同做好现场查勘、定损理赔、群众沟通及矛盾协调工作,高效推进赔案处理。
(二)查勘定损流程
1.报案: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相关主体须在24小时内直接向中标保险公司报案。
2.现场查勘: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须在48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查勘;涉及复杂致害情形的,及时邀请野生动物伤害鉴定专家参与现场鉴定。查勘人员须对现场全貌、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进行拍照、取证,核实出险原因、责任归属、出险地点,固定相关证据;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当场留存完整证据材料。受害人须全力配合查勘定损工作。
3.单证收集:查勘结束后,理赔专员一次性书面告知受害人需提交的全部索赔资料,协助填写索赔单证;符合简易补偿程序的,当场签订简易赔案协议书。
(三)赔款支付
1.查勘定损完成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协议、补偿办法核定赔偿金额,双方无异议的,按流程完成审批结案,在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将赔款直接支付至受害人指定账户。
2.农作物损失理赔:以保险公司每次查勘定损结果为依据,待农作物成熟期后,按累计定损金额一次性赔付。
保费结算与保单生效
1.本项目保险费、理赔款均以人民币作为唯一结算币种。
2.保费支付方式: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宁乡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责任保险服务协议》后,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缴费通知单,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流程,将保险费一次性足额转账至中标供应商指定对公账户。
3.采购人足额支付保险费后,中标供应商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单出具、生效手续,保险责任正式启动。
时间:2年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服务内容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投保人:宁乡市林业局
被保险人:宁乡市林业局、宁乡市范围内遭受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宁乡市林业系统工作人员、受宁乡市林业系统委托的施救人员。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共计两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起止日期以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为准。
(三)保险责任与区域范围
1.承保区域:宁乡市全部区域范围。
2.承保陆生野生动物范围:
(1)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2)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3)列入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4)宁乡市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实际确定并公布的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
(5)扩展承保野生野猪侵害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除外情形:
马戏团、杂技团等演出团体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以及上述范围以外的野生动物致害,本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保险责任:
承保上述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同时扩展承保宁乡市林业系统工作人员、受宁乡市林业系统委托的施救人员,在宁乡市辖区内因上述陆生野生动物(含野生野猪)致害遭受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该扩展责任与主险共用同一赔偿限额。
(四)保险除外责任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予补偿:
1.受害人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地及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管理规定,导致自身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因故意狩猎、挑逗、攻击陆生野生动物,引发自身损害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规定分次验收。
其他约定事项
1.服务保障承诺: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可落地的服务保障承诺,明确理赔服务、售后响应、问题处置等具体措施,承诺内容须全面覆盖本项目所有服务要求。
2.理赔资料特殊约定:理赔时,若被保险人相关发票、资料原件已用于其他途径,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经核实无误的复印件作为理赔依据,中标供应商不得拒绝受理。
3.违约责任:中标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人有权依法追究其及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终止保险协议、拒付剩余保费,并追究相应损失:
(1)未按保险协议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及服务义务的;
(2)泄露、滥用参保人及受害人个人信息、理赔信息的;
(3)单方违反合作协议,擅自中止、退出保险服务的;
(4)违反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禁止性规定的;
(5)其他严重违约、违法违规行为。
4.重大事项告知:中标供应商发生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申请破产、被接管等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采购人,并依法依规做好后续服务衔接、理赔处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