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农村自来水普及及工程指挥办公室《关于加强脱贫攻坚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长水普办发【2022】1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助力决胜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扎实做好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宁乡市水利技术服务中心拟对水源水62批次、出厂水132批次、末梢水115批次、井水58批次进行检测,包含:水源水23项,出厂水40项,末梢水12项、井水16项检测指标等。最终检测批次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满足采购项目要求。本项目落实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他标准、规范。
一、检测指标及频次
| 水质类别 | 检测项目 | 批次数 |
| 水源水 | 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共23项) | 62 |
| 出厂水 |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六价铬、硫酸盐、铁、锌、铝、汞、锰、高锰酸盐指数(以02计)、砷、溶解性总固体、氰化物、铜、铅、镉、氟化物、亚氯酸盐、氨(以N计)、氯酸盐、溴酸盐、游离氮、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总a放射性、总β放射性(共40项) | 132 |
| 末梢水 |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高锰酸盐指数(以02计)、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挥发酚类、大肠埃希氏菌、游离氯、锰(共12项) | 115 |
| 井水 | 色度、浑浊度、pH、臭和味、肉眼可见物、高锰酸盐指数(以02计)、菌落总数、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铁、锰、砷、硫酸盐、氯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共16项) | 58 |
二、项目实施要求
1、检测要求: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检测技术规范等,编制检测方案,规范开展现场采样检测,严格数据质量控制审核,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编制检测报告,并及时提供检测报告, 及时归档备查。
2、质量控制:
(1)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检测质量。
(2)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均按照国家有关检测技术规范进行。
(3)现场水质采样时,要求配备专人专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采样和保存,采样人员要持证上岗;科学合理设置采样点位,采样时每个采样点要求提供《现场采样记录表》,记录表格包括但不限于采样编号、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当时天气情况、采样人,采样完成后,被抽检单位负责人须签字确认。
(4)检测分析方法采用最新国家标准检测方法,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检测分析、采样仪器经计量检定或自校准(无强制要求的方可自行校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5)实验室检测试剂应与最新国家标准检测方法中所要求的一致,使用前进行空白实验。空白值、标准曲线、精确度、准确度等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范执行。实验室分析须按照国家标准方法、要求和成交人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做质控样、标准样、平行样,检测原始记录须保存完整备查。
(6)检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须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7)相关标准:①水源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②出厂水、末梢水、井水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3、检测报告要求:
(1)同一日采样的检测项目的结果可汇总在当日检测报告内,需要标明采样当时天气情况;并于采样完成7天内向采购人提供盖有CMA认证章的检测报告原件。
4、服务响应:
在合同服务期内,成交人须建立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一般采样任务下达后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完成采样,紧急采样任务(应急检测、复核检测)下达后须在1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采样。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5、采购项目人员及车辆设备配备要求:
(1)人员配备要求:
供应商须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为本项目配备足够的人员和技术力量团队,负责完成全部服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职责落实到人,做到物资充裕、保障有力。
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车辆设备配备要求:
供应商提供的车辆至少须满足或高于以下配置:具备车载冷藏装置的专用采样车辆2辆。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有车辆和车载冷藏设备:提供车辆购买发票扫描件或车辆行驶证扫描件、车辆实景照片;租赁车辆和车载冷藏设备:需提供租赁合同扫描件等证明材料(出租方车辆购买发票扫描件或车辆行驶证扫描件);冷藏设备与装配车辆一一对应,提供实景照片。
6、检测场地要求:
供应商具有能够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独立的、固定的水检测场地。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有场地的:提供现场照片及产权证明扫描件或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现场照片及产权证明扫描件或产权证明材料。
1、结算方法
1.1、付款人:宁乡市水利技术服务中心。
1.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完成采购人下达的检测任务后,成交人提交一次结算申请,采购人根据考核结果按实结算。
2、服务期限:一年。
验收标准:
1、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分别按要求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由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方能结算。
2、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验收不合格的,由成交人免费无条件修正达到要求、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详见磋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