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公务用车加油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一)价格要求
①供应商按加油站政府指导价报出合理的优惠率。
②供应商开展的所有油品促销优惠活动和政策,采购人均可无条件享受。即:加油价格(每升)=(加油站当日政府指导价-加油站当日优惠金额)×(1-优惠率)。
③举例说明:如当日油价为7元,加油站当日优惠金额为0.2元,供应商投标报价优惠率为4%,则加油价格(每升)=(7-0.2)*(1-4%)=6.528元。
(二)燃油要求
供应商所经销油品必须全部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定期将燃油送检或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抽检,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加油站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全天营业,随到随加。
(三)加油机要求
加油机作为加油计量设备,按规定定期由计量部门鉴定,有合格的0#柴油枪、92#汽油枪、95#汽油枪、98#汽油枪检定证书,保证供油数量准确。
(四)加油站点要求
1.加油站点必须具有稳定、符合国家油质(必须同时满足0#柴油、92#汽油、95#汽油、98#汽油)标准的燃油供应,所属的经营场所设施条件及防火安全符合国家加油站管理标准,具备24小时为机动车提供加油服务的能力并具备停电应急保障的能力。
2.加油站点必须有摄像头全程监控和监控录像(包含油枪、刷卡结账处),可调监控不得少于90天。具备电子记账系统,系统可获取公务用车加油数据(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具备与电子记账系统相匹配的油卡管理系统,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限车号、限油站、限每天加油次数、限每天加油金额、限每次加油量、限油品)。
3.妥善保存燃油采购的相关资料,包括高清电视监控的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三个月以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加油员必须对加油车辆进行车牌号、卡号核对,保证专卡专车使用。
5.油价以加油结算价格为计算标准,不得存在开票价与实际价格不一致情况。
6.中标人所属范围内的任意加油站可供采购人自主选择加油。采购人按月根据需求量向中标人预付油料款,中标人按月据实核销加油费用。合同到期后,中标人须返还所剩油款。采购人将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对中标人提出整改意见,中标人应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7.中标人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并严格遵守加油程序规定。
(五)加油服务要求及加油站点的确定
1.中标人应将所辖开福区内全部加油站确定为本次服务采购的加油站,并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所辖加油站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供的燃油种类及加油站位置图。
2.中标人须成立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公务用车加油服务团队,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队伍。须指定专人负责加油信息维护,做好加油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加油电子档案(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优惠金额)。
3.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加油站信息必须明确,便于主管部门、用油单位与其进行联络。
4.按月及时核销油量,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核销上月数据(采购人自身责任除外)。
5.油品质量技术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6.配合采购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加油进行管理、监督、考核。
7.制定配套工作措施,每周报送加油数据情况。
8.服务期内,如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发生变化,须在30日内向采购人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二、相关标准:
1.车用0#柴油:符合 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标准。
2.车用92#汽油:符合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
3.车用95#汽油:符合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
4.车用98#汽油:符合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
若合同期内,遇国家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即依照新标准执行。
三、技术规格:
1.油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各项技术指标必须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
2.提供政府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油品检验报告。
3.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所供应油品不定期不限次抽检。若经相关部门鉴定存在问题时(以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指定检测部门抽检油站油品检验结果为准),鉴定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并由中标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时间:按需提供服务
2.服务地点:中标人加油站点
五、服务标准:
1.结算方法
1.1付 款 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1.2付款方式:
(1)加油站在公务车加油前,应请持卡人出示专用的IC加油卡,查验卡的真伪(发现假卡要及时予以没收并通知发卡部门),核对车号与卡上注明的车号是否一致,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对号加油规定。加油站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持卡人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刷卡加油完毕后请持卡人在加油站加油登记本上签名。
(2)采购人按月根据需求量向中标人预付油料款,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下单后办理支付,中标人开具对应款项税务发票。中标人按月据实核销采购人加油费用,月末向采购人提供加油流水清单。
(3)最终结算总价不超过合同金额。
2.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合同一年一签。
六、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长沙市《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规定组织验收,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中标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七、其他要求:
1.权益保护
(1)采购人应当维护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2)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服务质量纠纷问题,由加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裁定。
(3)中标人应当优先保证采购人的用油需求。
(4)中标人无条件向采购人提供本项目内的加油数据。
2.违规处理
(1)中标人被投诉或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经查实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2)中标人在服务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服务资格,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向采购人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①不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被有效投诉累计达二次的;
②不执行对号加油,不按实结算,刷卡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累计达二次的;
③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被查处通报累计达二次的;
④因违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⑤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⑥因油品质量或其他问题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裁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中标人因违规被取消服务资格,将按规定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不执行对号加油、公务油卡用于私车加油、不按实结算、刷卡套现或其他物品,经查实的,每次对中标人处罚当次实际产生金额的10倍,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3.投标总价包括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需一切费用。凡投标文件中承诺或涉及的或者是完成本项目必需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4.优惠声明: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列出所有优惠条件,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5.招标方案如有未完善之处,供应商应按服务实际需求进一步合理完善。
6.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调整,按调整之后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
7.中标人应做好员工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中标人原因发生事故造成采购人或中标人或其他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8.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警务工作秘密,严格遵守采购人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文档、资料、图片、数据等所有相关信息均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密。一旦发生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失泄密事件,经查证属实,由中标人承担相应责任,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