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交通运输局:长沙市轨道交通与城市公交运营安全隐患排查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一、项目名称
长沙市轨道交通与城市公交运营安全隐患排查项目。
二、项目概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厅《长沙市城市运行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联动机制工作方案》要求,以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为重点,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加大薄弱环节整治力度,长沙市交通运输局拟开展轨道交通与城市公交运营安全排查工作。
二、相关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及规范要求。
三、技术规格:
一、主要依据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下列技术标准、行政规范、法规等相关要求(包括以下国内技术标准、规范及同行业相关经验,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执行,以下标准、行政规范、法规如有更新,须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3号)
(2)《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
(3)《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24〕10号)
(6)《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24〕9号 )
(7)《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交运规〔2024〕5号)
(8)《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交运规〔2024〕6号 )
(9)《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4号)
(10)《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
(11)《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交办运〔2022〕1号)
(12)《城市轨道交通通信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交办运〔2023〕67号)
(13)《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运营技术规范》(交办运〔2022〕27号)
(14)《地铁车辆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交办运〔2022〕84号)
(15)《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
(16)《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技术要求》(GB/T41594-2022)
(17)《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运营监测技术规范 》(GB/T 39559-2020)
(18)《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技术要求》(GB/T 41594-2022)
(19)《电动客车安全要求》(GB 38032-2020)
(20)《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2016)
(21)《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JT 2022-19)
(22)《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JT/T 1202-2018)
(23)《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JT/T 1240-2019)
(24)《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操作规范》(JT/T 934-2021)
(25)《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JT/T 999-2015)
(26)《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JT/T 1018-2016)
(27)《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技术要求》(JT/T 1241-2019)。
二、项目管控要求
(1)服务机构要求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并开展相关工作。
(2)项目组要求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正式启动长沙市轨道交通与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第三方隐患排查工作,成立项目组。项目组负责制定、细化检查方案与标准,编制检查计划,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检查,做好现场沟通和问题交办、上报等工作,并按照委托人确定的工作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3)人员要求
1)项目组成员不少于 5 人 (项目负责人除外)。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轨道公交运行安全检查与应急管理的能力,熟悉城市运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程序、方法以及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担任过至少一项第三方隐患排查项目负责人,成交供应商需承诺安排至少3名本单位项目团队人员常驻长沙及时响应采购人要求。
2)专家组成员不少于4人。熟悉轨道交通与城市公交运营基本情况,具备安全与应急管理等专业能力。
(4)排查范围与内容
1)根据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因素,重点围绕“安全应急管理、运营组织、设施设备、施工作业、外界环境与治安保卫”五大领域开展全覆盖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组织轨道交通运营问题排查治理工作专班成员开展运营隐患排查,将排查的隐患及时录入城市安全运行管理系统,并根据轨道集团上报的整改材料,结合实地检查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确保隐患整改到位。轨道交通运行安全隐患排查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车站、区间、车辆基地、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相关附属设施等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的区域和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
2)根据影响公交安全运营的因素,重点围绕“安全应急管理、驾驶员管理、运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线路与站场管理、维修车间管理”六大领域开展全覆盖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每周组织公交运营问题排查治理工作专班成员开展运营隐患排查,将所排查隐患及时录入城市安全运行管理系统,并根据各运营单位上报的整改材料,结合实地检查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公交运行安全隐患排查范围应包括:企业安全与应急管理、公交车辆、驾驶员、运营组织、运行线路及站场、维修车间、乘客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等。
三、项目内容
(1)参照《长沙市城市运行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联动机制工作方案》《长沙市城市运行安全常态隐患查整机制工作手册(试行)》要求,每周组织开展轨道交通与城市公交运营安全隐患排查,形成问题整改任务清单。
(2)每周将问题清单以及整改任务清单上报至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3)要求轨道交通与城市公交运营单位按照整改任务清单按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及验收销号,将复核情况报送至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安委办。
(4)每月将本月检查情况以及复核验收情况编制工作报告,报送至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四、项目成果
(1)项目内容所涉各项工作全部完成。
(2)提交项目成果报告文件如下:
《长沙市轨道交通与城市公交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报告》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后一年(具体时间以合同为准)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根据项目的要求,编写检查方案及计划。
2) 确定检查程序,遴选并确定检查专家。
3)梳理国家、省、市关于轨道交通与城市公交的法律法规要求,形成检查表,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评价标准。
4)安排专家每周对轨道交通与城市公交运行安全进行隐患排查。
5)根据专家意见向委托方出具隐患排查结果。
6)明确整改项的跟踪检查要求,对被检查出的整改项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和对策建议,确保整改项及时完成。
7)隐患排查工作过程中,须严格执行长沙市各项工作要求。
六、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项目须达到招标人要求的验收合格标准。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七、其他要求:
1、实施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一年(具体时间以合同为准)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结算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2)付款方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3)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60%作为预付款,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满五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开具相应发票并提供服务清单,采购人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
3、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须考虑本项目的实施费用和不可预见的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本项目实行费用包干模式,超出部分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及采购人要求提供经采购人认可的工作报告或验收报告以及结算资料。如因成交供应商未按时提供资料,导致结算迟延、付款迟延,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