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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机关事务中心: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湖南 2025-05-21
一、功能及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公务用车维修服务

二、项目概况及要求:

1、服务内容:对我中心109台公务用车及设备(包括丰田、本田、大众、日产、福特、长城皮卡、新能源启辰等进行维修、保养服务。

2、项目总预算:90万元/年,270万元/三年,预算上限价为90万元/年。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如采购人部门或车辆设备发生变动,预算不予调整。

3、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4、服务地点:开福区范围内。

5、报价方式:工时费单价上限值、材料管理费上限值统一按优惠率进行报价(不单独报价)

1)、工时费单价上限值为:10元/工时(含税)(根据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进行报价)

2)、材料管理费上限值为:10(%)(材料价格根据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服务公司审核价格为支付依据(含税))

★6、投标人须承诺:具备维修新能源车辆的能力(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二、相关标准

★1、中标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及《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中标人应具备够涵盖本项目涉及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提供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为保证及时响应,中标人需具备GB/T 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企业的相关要求,维修场地(不包含办公室、接待室、停车坪、仓库等)800平方米以上、停车坪在200平方米以上。(自有场地需提供场地产权证,租赁场地需提供租赁的场地证明扫描件和有效承租租赁合同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中标人需具备GB/T 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车辆维修设施设备等保障车辆正常维修的设施设备。(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为保证充足的服务人员,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企业的相关要求,中标人至少配备10人的服务团队,包括汽车机械维修工2名、汽车电器维修工2名、汽车检测工2名、汽车钣金工(汽车车身整形修复工)2名、油漆工(汽车车身涂装修复工)2名,所有人员须持证上岗。(提供人员花名册及人员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5、中标人应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管理人员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如冰灾、洪灾、大型活动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应派维修小组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抢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包含在本次采购预算内,采购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6、中标人能免费提供车辆各项代办服务。

7、各中标人对采购人车辆情况(包括数量、型号、年份)等情况的了解直接按招标文件上采购人联系方式电话了解或自行踏勘。



三、技术规格

1、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

2、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尽心尽职、文明维修。

3、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4、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按照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标准及中标报价合理收费。

5、配合采购方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维修委托单》和《维修服务结算清单》。

6、为采购方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

7、更换的配件,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8、具有回收价值的配件旧件、油料等,定期交采购人统一处理,由中标人负责保管并做好台账统计并经采购人签字确认。

9、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并交付(特殊情况除外)。

10、设备与车辆在零配件及维修服务质量保质期内出现返修的,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1、中标人应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在委托维修期间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维修服务期间中标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自负,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中标方原因导致采购人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中标人承担责任并赔偿采购人损失。

12、中标人应自觉接受采购人及其他行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13、中标人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旧件回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

14、中标人维修厂应配有监控录像,并且保存有90天内的监控视频可查(提供承诺)。

15、中标人须记录《维修服务结算清单》,清单中载明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等,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送修人原则上是驾驶员、管理员、接车员等)。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2、服务地点:长沙市开福区机关事务中心指定的地点。



五、服务标准

一、服务规程

1、接修

中标人应对送修设备、车辆的按维修保养委托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2、初检

中标人根据《维修委托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采购人确认。只有在采购人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中标人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3、检修

中标人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采购人书面认定记录等,并每季度向采购人报送。

4、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中标人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采购人办理交接手续。采购人应仔细检查修竣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采购人应在维修服务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招标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提出,并要求中标人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5、维修档案

中标人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二、质量标准

1、中标人应当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2、经中标人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中标人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65天内。

3、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中标人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中标方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若车辆停产等类似情况出现,导致市场无原厂件采购,需采用替代件或旧件的,需经采购人同意认可。

5、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的标准,即: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双方进行车辆出厂交接当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由中标人无条件免费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中标人要负责及时进行修复。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采购人单位车辆安全事故导致采购人经济、人员损失的,中标人要全部赔偿。

三、考核管理

采购人对中标人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在检查和考核中,发现中标人存在如下问题,将督促其按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① 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 保修期内,维修质量存在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 以次充好,以副代正的;

⑤ 其他违反本项目采购要求和合同协议约定的行为。

     ⑥ 无理由或技术力量不足延误维修进度的。

 

维修服务考核细则

序号

扣分内容

最高扣分分值

1

接到甲方报修后不能迅速到场排查故障,或者到场后不能立即处理故障,在采购需求内容规定的时限基础上施救超时一小时处理扣3分,超3小时以上每次扣6分。

6

2

正常维修由甲方指定时间,如维修超出指定时间一天扣2分,两天以上依次类推累计。

18

3

接到甲方人员报修后,态度恶劣,极尽推诿不修者。每次扣6分。

6

4

夜班无值守人员维修,影响甲方车辆作业的(视情节如:冰灾、洪灾、抗旱)每次扣8分。

8

5

维修中厉行节约、重复返修影响作业,每次扣6分。

6

6

每月汇总相关数据资料上交车辆采购科,不及时扣5分。

5

7

维修后的配件、废料等随处乱放存在安全隐患的。除产生经济损失照价赔偿外,每次扣6分。

6

8

配件必须是正厂质量合格的产品,如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配件,每次扣5分。

5

9

维修采用的办法不规范,对车辆安全行驶、运行留有隐患的,每次扣10分。

10

10

车辆维修后,在作业中产生由修理造成的舆论问题乙方承担,视情节扣10分。

10

11

维修单后附维修、配件更换照片,300元以上的配件要上传配件图片,必须清晰,如审核过程发现一单不合格,扣1分。当月发现3单以上(含3单)扣10分。

10

12

维修车辆拍照不能遮挡车牌,发现一单扣4分。

4

13

如遇节假日,因常规配件不齐导致维修不及时,影响正常作业每次扣6分。

6

注:

1.每分扣款200元;

2.逐月进行扣分;

3.连续三个月扣分达到40分,中标人须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至采购人。

 

 维修服务结算清单

 

进厂时间:                   完工时间:                  结算时间:

 

客户名称:

联系电话:

接待人员:

 

车牌:

车辆型号:

车架号:

 

送修人:

送修人电话:

行驶里程:         公里

 

 

 

 

 

序号

维修项目

零配件(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型号等)

单价

数量

工时费

管理费

折扣率

总价

备注

 

 

 

 

 

 

 

 

 

 

 

 

 

 

 

 

 

 

 

 

 

 

 

 

 

 

 

 

 

 

 

 

 

 

 

 

 

 

 

 

 

 

 

 

 

 

 

 

 

 

 

 

 

 

 

 

 

 

 

 

 

 

 

 

 

 

 

合计:                      元,大写:                                  

 

 

 

 

 

 

 

 

 

 

 

 

送修人员签字:

 

 

 

 

 

 

 

 

 

维修人员签字:

 

 

 

 

 

 

 

 

 



六、验收标准

1、验收主体:长沙市开福区机关事务中心

2、组织形式:本项目由长沙市开福区机关事务中心自行组织验收。

3、验收时间:本项目采用分期验收方式实施,每季度验收一次,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4、验收标准: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5、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程序:由供应商自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验收。因合同变更、市场因素、技术因素、配合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的,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报至采购人。

2)成立验收小组:由采购人组织本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参与验收。

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验收小组应对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货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供应商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6.验收内容:(1)根据GB/T 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企业的组织管理、人员、设施、设备的条件要求;(2)根据维修服务规程对其流程、维修档案的记录(包括维修车辆、维修配件更换的前后照片等)(3)维修服务考核细则(详见附件一);(4)《维修服务结算清单》(详见附件二)。

7.验收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考核办法、依法订立的补充合同或其他关于履约验收的有效约定。

8、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依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扣款(考核办法附后)。

9、争议处理:(1)验收结果争议:供应商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2)合同履约争议: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0、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中标人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11、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1)采购人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2)供应商的服务未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提出整改要求。(3)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的履约验收质疑进行答复。(4)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供应商:(1)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2)按照采购人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3)供应商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



七、其他要求

一、结算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机关事务中心

2、结算方式:①本项目按中标人提供的《维修服务结算清单》为结算依据(含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管理费、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等);②以月为单位并综合日常考核每三个月结算一次,按实结算,合同结算总金额不超过项目年度预算;(其中工时费、材料管理费不得超过中标人投标承诺的优惠率,材料价格根据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服务公司的审核价格为支付依据(含税);费用结算方式=工时费单价上限值*(1-优惠率)*工时量+根据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服务公司审核的价格*【1+(1-优惠率)*材料管理费上限值】-考核扣除。(例如:优惠率为10%工时费单价:10元*(1-10%)=9元/工时,即9元*工时量;材料管理费率上限:10%*(1-10%)=9%,即已审定的材料价*(1+9%)。)

二、其他要求

1、投标所需一切费用自理。

2、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3、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列出所有优惠条件、服务承诺,并作为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

4、如遇采购单位市场化改革,中标单位无条件服从安排。

5、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6、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中标供应商配合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前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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