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开福区空气质量精细化管控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31211001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3年开福区空气质量精细化管控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31211001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金额小写:2,980,000.00元,大写:贰佰玖拾捌万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4-01-30 —— 2025-01-29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详见附件服务内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1063500104021892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按实结算 4.1甲方在签订合同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项目费用的30%; 4.2合同签订半年后的十个工作内日内支付合同款项的20%; 4.3项目实施结束,完成考核金额核算,并验收合格后的十个工作内日内(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且满足考核要求等),综合考核金额状况后,支付剩余合同款。 4.4考核标准 本项目设定15%的合同额作为考核基准金,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工作情况、空气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等,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1)服务内容及客户满意度(占考核金76%) 1)项目服务期结束,对照项目实施内容,逐项梳理汇总,若完成全部服务内容,不扣考核金;若未完成服务内容,扣除考核金40%。 2)项目服务期结束,对服务项目满意度进行1次评价,若满意度在80分及以上,不扣除考核金;若满意度在60分-80分,扣除考核金15%;60分以下,扣除考核金36%。 表 满意度评分指标明细
注:2024年考核方案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布为准 (2)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占考核金24%) 2024年全年,伍家岭站点PM2.5浓度、优良率、重污染天数完成长沙市考核目标,若一项未完成,则扣除考核金8%。若PM2.5浓度在完成考核目标的基础上,每降低1微克/立方米,则奖励考核金4%,依次类推,最多奖励考核金的8%。若优良天数在完成考核目标的基础上,每增加1天,则奖励考核金的1%,依次类推,最多奖励考核金的8%。若奖励金额高于扣款金额,则本项目无扣款金额及奖励金额。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3.2 项目验收采用提交验收报告、专家意见书为准,验收报告、专家意见书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验收报告、数据分析报告等文档,移交甲方。项目完成提供的资料:时报(按实际整理)、周报(52份)、月报(12份)、半年/年报(各1份)、污染专报(按需)、精细化管控清单、污染源专项分析报告(按需)、走航监测报告、专家研讨会商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会议培训(会商4次,培训会2次)、结题报(1份)。其中会商、培训会议需提供现场照片和PPT材料。 5.3.4甲方应于乙方提交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验收,若非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未完成验收,则视为验收通过。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利得到合同承诺的满足合同要求的服务; (2)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办法对服务成果进行检验; (3)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工作有关的资料; (4)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给乙方。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期限和质量提供服务内容并完成项目任务; (2)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数量向甲方提交成果; (3)乙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应定期向甲方汇报各阶段工作进度和研究甲方要求协助的问题; (4)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开具收款发票。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合同期限内,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服务,甲方可以不支付未完成服务相应的费用,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 7.5乙方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支付合同费用,已经支付的,乙方应当予以退还;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 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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