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交通运输局长沙县“车路协同智能路侧安全预警系统”三年实施方案(2024-2026 年)一期项目合同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40428005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交通运输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车路协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车路协同智能路侧安全预警系统”三年实施方案(2024-2026 年)一期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40428005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分项报价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五个月内完成交货并安装完毕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中标人免费将所有货物(含辅材、附件、备品配件、原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送达采购制定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凯支行(湖南车路协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80028608020501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付至项目合同金额的70%;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再支付20%,及付至90%;剩余10%部分结合县内文件政策规定两年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详见附件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要求,组织履约验收。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并报同级政府财管部门备案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 4、在项目整体验收前,采购人有权要求对货物进行随机抽检的破坏性实验,如实验不合格,使用单位和采购人有权认定验收不合格,中标人须返工直至可验收合格。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详见附件: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其他详见附件: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详见附件: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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