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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长沙市望城区老马桥河堤防提质改造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湖南长沙 2024-12-31
一、功能及要求:

一、项目名称:老马桥河堤防提质改造项目

二、项目预算:1050012.00元。

三、项目概况:

1、项目位于长沙市望城区。

2、采购内容:主要是对河道左岸全线进行砍青除杂对垮塌部分和损坏严重部分堤防边坡进行培厚、坡脚布设松木桩,包括建筑工程、施工临时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企业划分属于“建筑业”。

四、项目清单:工程量清单另册。



二、相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3)《防洪标准》GB50201-2014;

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5)《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

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7)《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 SL744-2016;

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17);

9)《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

10)《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T50805-2012);

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年版;

12)国家现行的其他相关规范、标准。

 



三、技术规格

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要求等。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实施时间:120日历日。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建筑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

1.1 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 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 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施工要求

2.1成交供应商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

2.2成交供应商做好职工的入场教育培训,搞好全员的各项交底工作。

2.3成交供应商须加强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意识,强化职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2.4成交供应商须制定并落实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2.5成交供应商须建立确保计划工期的保证措施。

2.6技术措施:制定详细的工期网络计划,科学地安排施工进度,实现质量、效益、工期、安全各项工作指标。细化施工方案合理地投入劳力、材料和机具设备提高工效。引入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把总工期控制在合同工期之内。

2.7组织措施: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经理责任制,对工程行使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监督的职能,选择各专业施工队伍进场,根据各工序的紧前紧后关系,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时间,保证计划按时完成。

2.8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①制定安全目标: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合格率100%,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制定相关的安全保证体系和措施,确保无任何机械及人员伤害事故。

②加强职工入场安全文明教育,制定安全文明操作规程及现场“三防”预案。

③严格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

④施工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戴好安全帽,防止抛物、坠物。

⑤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安全标志牌或警示牌。

⑥对施工过程中所生成的建筑垃圾及时清理、清运。



六、验收标准

3.验收要求

3.1成交供应商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施工、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

3.2施工质量验收严格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程规范和《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执行。

3.3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质量保证

4.1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23-2008)》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SL176-2007)验收质量等级标准:合格及以上。

4.2 施工期间,应接受采购人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4.3 质量保修: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一年。保修期间进场维修,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采购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预留金中双倍扣除。

   4.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现有标准执行。



七、其他要求

2.结算方法

2.1付款人:长沙市望城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2.2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适时支付合同总价10%的工程款;项目完工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适时支付;项目完成结算,并将所有施工资料移交后,适时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项目过质量保证期后,支付剩余结算金额的3%,适时无息付清。

2.3本项目成交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定为准。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供应商遗漏磋商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 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在6个月审核认可,未办理完结算不支付工程尾款,并不计算利息。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方应在30天内提交完整齐备的工程完工资料和验收资料装整成册交采购人四套存档,并必须保证所有归档资料的真实性。

4.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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