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机关事务中心区机关大院中央空调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KFCG-GK-202502120007-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开福区机关事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政府机关大院一办 供应商(乙方): 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中关村新科祥园甲5号楼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名称:长沙市开福区机关事务中心。 2、坐落位置:开福区政府办公楼。 3、服务范围:办公区中央空调系统,面积;37200m2, 天然气4.375元/立方米(热值8600大卡/立方米)
1.服务要求 1).提供制冷、采暖; 2).空调系统的设备维护保养; 3).机房系统的运行操作; 4).承担水质管理; 5).采购结算机房系统所需的燃气; 6).中央空调巡查管理; 7).机房系统设备保安; 8).末端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清洗; 9).风机盘管清洗和维护。 2.人员配置要求1).项目团队须至少配备3名服务人员长驻现场,项目负责人一名,专职维保员二名。 2).二名专职维保人员须具有制冷和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可一人一证)。 3).所持操作证书应符合应急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且证书联网可查并在有效期范围内。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1).配置符合项目日常工作所需常用工具及设备,如:真空泵、红外线测温仪、梯子等日常维修工具。 2).配置符合项目日常维修所需的常用备品备件,如:中央空调控制器、电动阀、电机、金属波纹管等。 3).其他专用设备可由公司统一配置,如:超声波流量计、烟气分析仪、通炮机等。 4.其他要求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93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每年8月25日前完成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93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每年2月25日完成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北京科技会展中心支行(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349356029253)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2-27 —— 2026-02-26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开福区政府机关大院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维护、保养: 1)定期开展主机、系统、末端维护保养。 2)根据服务要求开展水质管理及主机通炮。 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及空调服务。 3)节能运行及节能支持,能源消耗与同期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3、应急与故障响应 1)制定项目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2)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一小时之内赶到服务现场。 3)对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4)备件服务: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及时解决故障。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1.及时响应开福区政府机关大院关于空调的报修并到达服务现场。 2.及时处理空调运行中出现的报修故障。 3.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甲方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在合同约定的空调供应期内做好空调供应服务与保障。 5.乙方上门维修人员需经服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或异常及时上报甲方主要领导,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7.按照服务约定及服务内容定期开展维护保养,不得出现因未实施维护保养而出现空调停供事故。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核查企业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期。 2.核查项目驻守人员的操作证书是否符合要求及证书有效期。 (6)履约验收标准:1、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后30分钟内未到现场处理的,按200元/次减付能源服务费; 2、末端一般故障(电机故障除外)2小时内未排除的,按500元/次减付能源服务费;电机故障24小时内未修复的,按1000元/次减付能源服务费; 3、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房屋结构、办公设备、设施损坏,乙方应无条件修复、照价赔偿外,另按5000元/次减付能源服务费; 4、07:30至18:00(冬季17:30)期间内,因末端出口温度原因造成有效投诉每出现一次,按1000元/次减付能源服务费。 5、乙方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未做到:工装整洁,态度和蔼,场地清洁的,按200元/次减付能源服务费; 6、因乙方原因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按10000元/次减付能源服务费,情节严重的,按当月总服务费用的两倍减付能源服务费,并终止合同。 7、清单中巡查管理所涉及内容,乙方未按要求落实的,维保维修不到位的,未取得甲方验收认可的,按10000元/项减付能源服务费,如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应及时沟通反馈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管理工作。 5.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进行2次全面的考核评定,考核实施细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完善。 6.负责对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核查,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不得将管理项目转让给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也不得将项目分包给他人。 5.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 6.接受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7.制定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8.对管理范围内的和公用设施不得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制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10.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长沙市开福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有关的要求。员工证件应齐全,包括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案,乙方员工食宿自行安排。 11.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养老保险并对保安工作人员办好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有关手续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中。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保安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支付空调运行所耗燃气费用,在合同期限内(包括能源价格调价差额)均由乙方承担。 13.空调主机(包括机房所有附属设备设施)、管网、末端,因维保、维修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主机故障需更换配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14.在合同有效期内,法定节假日或临时加班需使用中央空调时,产生的运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15.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向甲方移交委托管理的全部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咨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要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16.有权按时从甲方处支取管理费。 17.规范日常管理,做好运行记录及维修服务记录台账,随时接受甲方查验。 18.完善标准机房,参照远大机房标准,做好机房卫生与机房管理。 19.每年定期对空调系统及相关设备进行专业维保并生成维保服务档案。 20.根据远大水质管理标准及要求执行水质管理并制冷季每月清洗冷却塔,确保水质管理合格。 21.定期组织项目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及服务培训,提高项目服务人员专业素质。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4.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三次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5.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履行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提请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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