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环卫设施设备更新(一期)项目标段二合同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KFCG-GK-202412130038-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中青路1118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中佳华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长沙宁乡市城郊乡锁匙社区兴业路18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产品运输、保管及保险 1)乙方负责产品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产品在项目实施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项目实施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5)乙方在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按甲方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甲方现场初验合格后统一签收。 3.质量要求(1)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为原装正品全新设备,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乙方负责设备技术调试。 (2)乙方负责对甲方的现有安装环境线路进行必要的适配性改造,使之符合新采购设备的使用环境需求。 (3)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技术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收货和配合技术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技术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4)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合格证、质量保修卡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4.售后服务(1)质保期为叁年,自甲方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应连续使用良好。质保期内,凡因正常使用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出现重点问题,须更换新设备,设备维保须由原产品厂家进行维保。 (2)质保期后,乙方必须保证提供零配件的供应。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免费解决。协商不成交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配备不少于4人的售后服务团队,提供7×24小时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1小时响应,2小时内到现场处置,并在设备维修2小时后仍无法正常使用时,4小时内为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招标要求同等设备,达到用户现场作为救险之用。 5.其他要求(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合同总价含本项目所有车辆的上牌费用、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车辆首年交强险、首年车船税、首年100万第三者责任险,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交付培训 1)交货后,乙方免费提供操作及维护培训,直至使用单位受训人员(至少2名)掌握相应的技能为止。 2)培训主要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原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 3)培训地点主要在使用单位交付现场或双方协商安排的地点。 4)培训需形成交付培训记录。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72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6.84,说明:国库集中支付,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772万元,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60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3.16,说明:剩余合同金额586.08万元分5年支付,2025年12月前支付117.216万元;2026年12月前支付117.216万元;2027年12月前支付117.216万元;2028年12月前支付117.216万元;2029年12月前支付117.216万元。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湖南中佳华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8020901040015765)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产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甲方无需另行支付费用。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验收程序: 1)启动履约验收程序:甲方及乙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 2)成立验收小组: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启动后,甲方应当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由甲方项目相关人员及专家共5人组成。 3)验收方案确认表:验收小组应对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并签字。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验收书,经乙方和甲方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7日内重新申请验收直到验收合格。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甲方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技术指标。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相关资料。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相关资料。 (6)履约验收标准:验收时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进行验收,核对型号参数、品牌等按采购清单进行逐项验收: 1)设备选型参数、数量与招标要求符合一致; 2)设备现场测试功能与招标要求符合一致; 3)投标资料核实。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投标资料核实:在中标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提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甲方应对乙方投标文件提供的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虚假应标者或与投标文件不符者,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能提供全套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因乙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人受到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质量缺陷,甲方有权依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如发现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本项目如两次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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