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教育科学研究中心2025年天心区初中实验操作考试考场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GK-202501220002-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天心区教育科学研究中心 采购人地址: 磨盘湾3号 供应商(乙方):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金额:小写:2919410元,大写:贰佰玖拾壹万玖仟肆佰壹拾元整 二、货物要求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质量要求1)乙方交付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进货渠道合法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交付货物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保修卡等必须具备的相关资料和必备的附件。 3)如果任何被检验的货物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甲方均可以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重新提供服务,且不得影响甲方正常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更换或重做导致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还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本规定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质量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4)项目整体质保期叁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4.售后服务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①定期维护计划。 ②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③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 ①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②敏感时期、重大活动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故障响应 ①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②对重大故障提供 7×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5×8 小时的现场支援。 ③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④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为接到通知 12 小时内赶到学校。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培训: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提供至少 1 次免费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产品的结构、性能、安装、调试及维修方法,使受培训人员能正确进行操作和常见故障排除处理。 5.其他要求(1)结算方法 ①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教育科学研究中心。 ②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③付款条件:项目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额的 95%,余款 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无息付清。(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配件、辅材,以及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人工、管理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773439.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项目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额的 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5970.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余款 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 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无息付清。 收款账户: 建设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中移建设有限公司:11001070800059000531) 3.预付款保函: 否 □是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外包装检查仪器设备到达后,使用部门应首先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外包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箱,一般应做退货处理。 2.外观检查开箱后使用部门应首先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碰伤、浸水、锈蚀等现象。外观有问题的不得组装,作退货处理。 3.数量验收 (1)以政府采购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数量验收有问题的,应查明原因,责令供货单位按要求限期补齐。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乙方是否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或招标文件的要求,在现场向甲方技术人员提供培训服务,至甲方技术人员能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进行简单的故障排除。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①乙方是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 ②乙方提供的产品是否为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③设备和技术资料的交接对验收合格应交付使用的设备,需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包括办理资产入库登记、移交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维护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6)履约验收标准:①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②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③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进行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 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 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有权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涉项目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5.乙方收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6.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7.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8.乙方无权将项目转包或分包他人。 9.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乙方有保密义务。 10.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补救措施及索赔 (1)如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生产厂家、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存在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另外,延误达 30 个日历日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达 30 个日历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5.乙方转让或转包、分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6.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违约方除了承担违约金之外,还要承担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本项目采用包干制,包括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涵盖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乙方承担。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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