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长沙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体检项目合同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1160023-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57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省山水体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76号武峰大厦2地块2栋201室301室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备注:按实际体检人数结算。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1)乙方根据参检人员个人选定的体检项目制定相应的体检表、体检流程、体检须知(含文件所列体检项目)、体检注意事项等,在体检前三天将上述资料及体检机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送达至采购人。 (2)设计科学合理的体检流程,站点式导诊服务,减少体检等候时间,督导采购人参检人员完成体检,并为采购人参检人员提供营养早餐,早餐费用包含在体检费用中。 (3)实行“主检医师负责制”,由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签发体检报告。建立体检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优质的体检服务。 (4)体检完成后,乙方应及时将体检数据上传至长沙市健康管理平台,在体检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应将个人体检报告邮寄至个人,团体检查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应将团体分析评估结果邮寄至个人。 (5)体检后由健康管理师进行电话回访服务,异常报告定期电话提醒复查,针对体检结果重大异常者,须当天通知就诊,并提出诊疗建议。 (6)乙方应保证体检质量与结果的准确性,对体检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保密责任。 (7)乙方在进行抽血检查的同时,须做好晕血、休克等抢救物品及药品的准备,安排好救治的医务人员,做好医疗安全保障。 (8)乙方必须为采购人集中体检的参检人员安排足够的设施设备,所有检验标本不得外送检查,并配足专业的体检医务人员保证体检的顺利进行。体检所需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应为先进仪器,涉及体检项目的仪器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保证体检数据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9)乙方须针对采购人集中体检的参检人员,安排专属集中体检时间段,未能在集中体检时间段参加体检的人员,需为其提供自行预约体检。 (10)体检所需要的设备和耗材全部由乙方提供;要求耗材采用一次性用品。 2.人员配置要求拟投入本项目体检工作人员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12人,中级职称人员18人,心理咨询师4人,具有健康管理师证的9人,明细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 4.其他要求4.1履行合同时间及地点 4.1.1服务期限: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 4.1.2服务地点:乙方的体检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76号武峰大厦2地块2栋201室301室)。 4.1.3服务方式:按采购人要求,由乙方负责完成。 4.2结算方法 4.2.1付款人:长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4.2.2付款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体检,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健康促进指导中心通过长沙市健康管理平台中心系统审核体检工作完成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盖章,乙方凭此意见书再与采购人结算体检费用。参检人员按文件要求足额选定并做完所有体检项目,采购人按约定标准与乙方结算体检费用;参检人员未按要求足额选定体检项目或选定体检项目后有弃检情况,采购人按实际完成项目与乙方结算体检费用。采购人付款前,乙方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具符合要求的足额发票。 4.2.3本项目结算方式为按实际完成项目与乙方结算体检费用,即:最终个人体检结算金额=体检标准*中标折扣;涉及(基本项目+自选项目)结算单价金额=长卫函〔2024〕242号中检查项目单价*0.75*中标折扣。涉及专项检查结算单价金额=长卫函〔2024〕242号中专项检查项目单价*中标折扣。 4.2.4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为折扣率报价。 示例:折扣率是指95%、90%、85%、80%...... 如:投标人所报折扣为90%,最终个人结算金额为体检标准*0.9;涉及(基本项目+自选项目)结算单价金额=长卫函〔2024〕242号中检查项目单价*0.75*0.9。涉及专项检查结算单价金额=长卫函〔2024〕242号中专项检查项目单价*0.9。 注:本项目折扣率统一为90%。 4.2.5其它需要说明问题:体检所需要的设备和耗材全部由乙方提供;要求耗材采用一次性用品。 4.2.6采购需求中未明确的相关事宜按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长卫函〔2024〕242 号)文件执行。 4.2.7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2.1按实结算。 2.2项目完成后一次性付款。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湖南省山水体检有限公司:800141573208010)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2-28 —— 2025-05-31
五、服务地点
乙方的体检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76号武峰大厦2地块2栋201室301室)。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验收。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根据采购方实际要求处理。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提出合理意见并协商解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体检的准备、现场协调及检后报告处理等工作,双方共同努力保证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5.甲方须在体检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内将包含有参加体检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和参加体检时间等信息的完整名单交予乙方,以便为乙方及时制作体检指引单;或受检者凭甲方盖章的介绍信至乙方体检。 6.甲方须在体检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内将健康体检项目、体检须知通知每一位受检者。 7.甲方有权对体检的医疗质量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按约定支付体检费用。 8.受检者的健康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密封的《健康体检报告》须由本人开启,甲方须妥善保管并承担信息保密责任。 9.本着对客户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甲方不能在明知的情况下组织有以下人员参加健康体检(乙方不能承担因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1)各种疾病的急性期患者。 (2)身患各种慢性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者。 (3)各种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 (4)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者。 (5)妇女产后时间短于42天、流产后短于30天者。 (6)年龄超过80岁及以上,行动部分受限者。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为资质证照齐全的合法医疗机构,健康体检是乙方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认证的专业服务项目,乙方参加体检的医、护、技人员具有合法的行医资质。 5.乙方有义务保证向甲方提供高品质的健康体检服务,并对检查结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具体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参照长卫函〔2024〕243号文件执行。 6.乙方体检使用医疗设备符合国家及湖南省医疗机构有关规定,通过计量监管部门检定。 7.乙方在体检中按国家规定使用一次性耗材,确保生物安全和体检质量。 8.乙方经长沙市卫生健康委考核确定,可承接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包含基本项目及自选项目、女性两癌筛查项目、心理健康检测。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除不可抗力事件(地震、火灾、恐怖活动、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流行病及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事件,其中包括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事件)外,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条款。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根据采购方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采购方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采购方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项目结算发票由湖南省山水体检有限公司长沙健康体检中心开具。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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