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长沙市雨花区绿化维护中心车辆设备加油服务采购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YHCG-CS-202503100020-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曲塘路19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388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960000元/年,服务期限: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项目成交下浮率为3.9%,
加油成交价格=加油机标注价格×(1-成交下浮率)-优惠价格额度。且在享受报价下浮率的同时享有加油站当日其它的活动和优惠。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乙方为甲方所有车辆设备办理一对一的加油卡,甲方车辆设备按甲方内部制度要求到乙方加油站加油,乙方必须按甲方相关要求提供加油服务。 1.2乙方加油员必须对加油车辆进行车牌号、卡号核对,保证专卡专车使用。 1.3乙方须制定相关加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燃油品质和服务质量。 1.4乙方所辖加油站应提供24小时加油服务。 1.5乙方所辖加油站按实际加油量进行结算,严禁用加油卡购买或换取油票、现金、物品等。 1.6甲方在加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燃油质量问题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不符合要求等,乙方知悉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界定原因,确认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并在3天内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 1.7如发生违规加油(不核对车牌油卡、油卡购买其他物品等),将依依规追究责任。 1.8乙方应当优先保证甲方单位的用油。 2.人员配置要求乙方须成立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车辆加油服务团队,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队伍,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加油明细数据汇总报送等工作。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必须明确,便于相关主管部门、采购人与其进行联络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3.1乙方具有设施完善、布局合理的加油站点。在雨花区辖区范围内不少于四个站点或承诺成交后建设。 3.2加油机作为加油计量设备,按规定定期由计量部门鉴定,保证供油数量准确,甲方有权随时抽检设备计量准确度,如若出现计量短缺问题,乙方按短缺量每个百分点1000元向甲方进行处罚性赔偿。 4.其他要求4.1乙方提供国家标号的汽油、柴油,所经销油品必须全部从国家认可的正规炼油厂、石油公司采购,定期将燃油送检或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抽检,确保燃油质量。 4.2乙方需每季度向甲方提供油质检测报告和与供油单位签订的合作书(如果是产供销一体化的企业可以不要求提供合作书,非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必须提供)。 4.3乙方须制定相关加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燃油品质和服务质量。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甲方根据实际销售情况不定期充值,通过雨花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乙方应每月向采购人提供各加油卡销售清单及油卡余额。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蓉支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43050175353600000379)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3-18 —— 2026-03-17
五、服务地点
乙方联网加油站。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6.1项目验收由甲方组织,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反馈,如确实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可自主选择乙方所属范围内的任意加油站加油,也可至定点加油站加油。 5.甲方车辆持卡到乙方加油站加油时,必须遵守乙方加油站的有关安全管理规范。 6.甲方必须对加油 IC 卡设置密码和限制车牌,并保管 IC 卡及密码,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加油都视为甲方自身行为成甲方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加油机标注价格不得高于同期长沙市公布的市场价格。 5.乙方加油员必须对加油车辆进行车牌号、卡号核对,保证专卡专车使用。对于车卡信息不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加油。 6.乙方应妥善保存燃油采购的相关资料,包括高清电视监控的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三个月),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乙方所辖加油站应提供24小时加油服务。 8.乙方所辖加油站按实际加油量进行结算,严禁用加油卡购买或换取油票、现金、物品等。 9.乙方如发生违规加油(不核对车牌油卡、油卡购买其他物品等),将依法规追究责任。 10.乙方应当优先保证甲方的用油。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加油站被投诉或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经查实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4.乙方加油站在定点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单位资格: 4.1不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被有效投诉累计达二次的; 4.2不执行对车号加油,不按实结算,刷卡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累计达二次的; 4.3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被查处通报累计达二次; 4.4因违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5釆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4.6因油品质量或其他问题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裁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8定点单位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自乙方将商品交付至甲方指定容器时转移至甲方,如甲方怀疑乙方油品质量有问题的,甲方应在加注油品后1小时内向甲方提出,由甲乙双方派专人到甲方加注该油品的加油站进行抽样并封样留存,送至国家有检验资质的权威机构进行检验,如质量有问题,则乙方承担检验费,赔偿甲方损失;如质量没问题,则甲方承担检验费。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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