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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湘江新区污染防治平台运维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湖南长沙 2025-03-25
湘江新区污染防治平台运维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20241223004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大道389号湘麓金座   
供应商(乙方):  长沙安信安防实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3号南郊广场2栋2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湘江新区污染防治平台运维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湘江新区污染防治平台运维服务项目 其他运行维护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 2 3442478.52
 合计金额小写: 3442478.52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肆拾肆万贰仟肆佰柒拾捌元伍角贰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无人机巡查服务

1

218864.43

218864.43

2

蓝天保卫巡查

1

913674.72

913674.72

3

联网运维服务

1

114892.82

114892.82

4

原有软件平台运维服务

1

384265.74

384265.74

5

机房及光纤租赁费用

1

89541.55

89541.55

合计金额小写:1721239.26含税价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柒拾贰万壹仟贰佰叁拾玖元贰角陆分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履行期限:2025225日开始,服务期限12个月。依据甲方单位所采用的“一采二年”方式进行招采,合同则以“一年一签”的形式进行签署。如截至服务期限届满,甲方尚未完成后续相关采购的,乙方同意免费运维至相关采购完成,但免费运维期不超过一个月。在合同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完成下一年度的合同续签,如甲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的,乙方继续为甲方服务,视同甲方对合同条款无异议,合同期限相应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但应提前告知对方并书面确认。

3.2履行地点: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3.3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运营工作

1、日常办公

根据新区开发建设局办公的动态需求,配合做好在建工地扬尘治理、水环境治理、土壤环境治理等工作在本协议范围内的技术支持,配合做好日常具体工作。

2、日常监管

根据新区开发建设局对污染防治任务监管工作要求,按时做好信息的收集、处理及报告工作。

3、无人机服务

积极做好新区开发建设局、新区质安监站对无人机巡航河道、工地、裸土等任务的相关服务工作。

4、数据中心

做好数据的及时保存和更新,保障好信息的准确无误。

3.3.2 维护保障

1、日常维护工作

每月对系统程序、数据库进行及时备份。

每月软件状态、网络状态进行日常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报送相关人员。

每天查看机房,详细做好记录。

对系统用户办公电脑、手机终端进行日常维护。

2、技术支持工作

对相关操作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工作,包括会议培训、点对点培训、现场培训、电话培训等。

对来新区考察、调研平台的相关领导,进行平台演示、介绍等工作。

3、工地现场维护工作

对新区出现故障的在建工地项目,及时完成故障排查并进行反馈,形成记录、归档,并将报表抄送新区质安监站。

3.3.3 工作纪律及廉政纪律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廉政工作纪律。

3.3.4 供货范围

货物的交货、验收及采购人所要求的伴随服务等。

3.3.5 服务地点和时间

1、服务时间:合同履行期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6 服务标准

1、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供应商须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所有工作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项目完成后,供应商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4、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2.人员配置要求

1.无人机飞手(2人)不定期航拍巡检新区在建工地项目,并对航拍视频进行剪辑处理,发现违规工地及时上报,协助应急事件处置,无人机巡检路线规划, 根据工地分布和污染风险等级,制定最优巡检路线,确保覆盖所有重点区域。视频处理要求: 视频剪辑需标注时间、地点和异常情况,便于后续分析和执法。

2.运维巡查人员(8人)每2人一组,覆盖1200平方公里、24个街道和镇、约300个在建工地。发现“蓝天保卫战”问题及时上报,协助整改。巡查人员培训: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内容包括设备操作、故障排查和应急处置。巡查工具配备: 为巡查人员配备手持终端,实时上传巡查数据和问题照片。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4.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价格
2.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贰万壹仟贰佰叁拾玖元贰角陆分(小写:1721239.26元),其中税金97428.64元,税率为6%。本项目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金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零陆佰壹拾玖元陆角叁分(860619.63元;验收合格并提交运维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的50%,即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零陆佰壹拾玖元陆角叁分(860619.63元



收款账户: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长沙安信安防实业有限公司:1901004009006755927)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2-25 —— 2026-02-24

五、服务地点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服务质量要求

乙方在运维服务期间,必须保障甲方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高效运行。如系统部分功能不能正常使用、或数据错误,但主要业务系统仍可正常工作的故障,乙方承诺2个小时内解决问题,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在湘江新区污染防治平台系统发生任何故障时,乙方保证甲方业务数据不丢失、不被篡改,保证日常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服务期限届满后,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运维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的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运维服务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提出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负责项目区域内的污染防治平台维护管理及保障工作的验收。

(2)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维护管理工作标准制定维护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自觉遵守。

(3)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工作进行督导,对于乙方不履行合同、不正确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工作制度,并报甲方审定后全面执行。

(5)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向乙方付款。

(7)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管理资料、技术资料。

(8)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履行的其他义务。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按照《湖南湘江新区污染防治平台运维项目技术方案》及《湖南湘江新区污染防治平台运维服务售后服务方案》进行维护。

(2)乙方有义务对管理过程中发现或了解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保留相关证据,不得延误。

(3)乙方有义务对所管项目编制年度安全检查、设备日常养护等年度工作计划。

(4)乙方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按照本合同及附件中的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5)乙方保证其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法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

(6)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瑕疵或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验收和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款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 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基础上相应延长服务期限。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己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经甲方书面催告仍未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从付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赔偿迟延服务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到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提交服务成果,经甲方书面催告仍未提供的,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董海文 法定代表人: 何晓
委托代理人: 罗昭 委托代理人: 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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