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采购执法终端网络服务费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314002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人民东路二段412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服务要求 1、通话时长2500 分钟/月; 2、信息数量:短信500条/月: 3、被叫:全国被叫免费: 4、数据流量:160G; 5、服务期限:36 个月: 6、附送提供执法终端设备(400 台):
2.人员配置要求/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二、执法绛端参数: 1、主屏尺寸:6.82 英寸; 2、分辨率:FID+2720x1260px: 3、后置摄像头:500万像素超光变摄像头(F1.4F40光圈,015光学防抖)1200万像素超广角摄像头(F22光圈) 4800万像素超微距长焦摄像头(F3.0光圈,01S光学防抖),支持自动对焦; 4、前置摄像头:1300万像素超广角摄像头(F2.4光圈)+3D深感摄像头: 5、支持自动对焦,支持 0IS 光学防抖。 6、电池容量:5000mAh: 7、CPU:海思 凯麟 9000s; 8、内存:12GB+512G: 9、双卡双待双通: 10、网络类型为 5G 全网通:
4.其他要求售后服务(一)1、技术支持:1)提供7x24 小时的技术现场服务。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故障响应:1)提供7x24 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2)对重大故障提供7x24小时、一般故障提供5x8 小时的现场支援。3、备品、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一)无线网络信息包含4G或5G,网络信号全覆盖,支持用户全国漫游。(二)乙方负责提供完善的网络通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稳定、网络畅通, 出现网络故障应及时解决,协议期内提供免费上门服务,承诺城区内2小时内响应提供上门服务,直至故障排除为止。(三)乙方相关配套的执法终端由乙方提供给采购人使用。 (四)合同履约期为三年,一年一签。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752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和平路支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01728661050000678)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3-19 —— 2027-01-30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5.1验收程序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5.2质量要求5.2.1乙方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行业规范的要求, 符合国家各项强制性规范及安全标准。5.2.2按照对应购买执法移动手机终端的保修、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条款进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
(6)履约验收标准: 5.3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乙方负责对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达到国家相关的验收标准,对安装调试错误所导致的设备损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3.2根据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规定,本项目按照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00个日历日。 5.3.3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 5.3.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6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甲方。
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需的项目相关资料,并配合乙方进行必要的核实。5.甲方应成立项目组或指定专门人员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并负责与项目相关的各部门协调,配合乙方开展工作。6.按照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时,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支付应付款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5.乙方有权向甲方有关职能人员调查、了解现有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对本项目进行全面的研究和交付;甲方应当予以配合。6.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甲方。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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