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2025年06月 至 2025年06月政府采购意向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412020058-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供应商(乙方):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镇板仓北路以西(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楼一楼)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金融保险创新试点的通知》(湘农发〔2019〕121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险试点的通知》(湘农联〔2020〕94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开展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农联〔2021〕80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发挥好保险参与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金融保险保障体系和风险防控的市场机制功能,提升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水平和后期维护保障能力,以镇(街道)作为投保人,对2020年-2022年已竣工验收的高标准农田项目投保工程质量保险。 四、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时间 (一)服务内容:对长沙县区域内2020年-2022年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的高标准农田投保工程质量保险 (二)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从合同签订次日零时开始计算)。 五、保险方案、范围、要求 (一)保障对象:长沙县区域内2020年-2022年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的高标准农田。 (二)保险责任:在长沙县区域内2020年-2022年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的高标准农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建设工程的损坏,保险人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具体情形包含如下: 1、工程结构的整体或局部出现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坍塌; 2、工程结构产生超出设计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 3、有防渗漏要求的工程出现渗漏。 (三)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项目建设安装工程费。 (四)项目预算:保险费=建设工程总造价×保险费率。具体如下:
(五)保险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保险人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检查通过的,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正常使用条件下,因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建设工程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1.工程结构的整体或局部出现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坍塌; 2.工程结构产生超出设计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 3.有防渗漏要求的工程出现渗漏。 (六)赔偿处理及释义: 1.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1)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2.相关措辞释义: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是指为建设高标准农田,改善或消除主要限制性因素、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开展的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指由保险人聘用的,对建设工程项目潜在的质量风险因素实施辨别、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发生,并最终对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第三方法人机构。 正常使用:指按照建设工程的原设计条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不改变主体结构;2.不改变使用用途;3.不超过设计荷载。 潜在缺陷:指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引起建设工程损坏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和建筑材料缺陷。 损坏:指建设工程出现结构损坏或渗漏。交付时建设工程包含设备、设施的,该设备、设施因前述结构损坏或渗漏造成的损坏,也在损坏范围内。 渗漏:指水通过工程表面产生垂直和侧向渗透,导致水源流失。 修理、加固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专家费、残骸清理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 非结构工程、设备及配件:指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所有非承重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电路系统,给排水管网及设备,供热管网及设备,隔墙隔断、门、窗户、石膏、瓷砖瓦片、地面铺设物、饰面装饰,固定的机械电气设备(包括锅炉和类似设备)及所有配件,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措施。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1.本次中标的保险机构作为长沙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险的承保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应安排专门的机构及人员,主动开展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且具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险政府统保业务经验;理赔及其他与理赔有关的售后服务及时、快速、高效、便捷(应尽量详细具体,含未尽事宜)。 2.要求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的服务专线,并安排一名专人负责本项目承保和理赔服务的跟踪; 3.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服务流程,提供便捷服务; 4.理赔时效:保险事故由专员收集处理,在被保险人所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后,承诺在10个工作日完成理赔手续,将赔款转账支付到位; 5.理赔时,如被保险人员发票及相关资料已在他处使用,无法提供原件,可向中标供应商提供复印件用于理赔。 6.中标供应商在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险服务时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其购买保险业务资格,投保人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2)泄露或者滥用参保单位信息; (3)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险业务; (4)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7.中标供应商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要求处理后续事项。 2.人员配置要求
按招标文件执行。 4.其他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20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签订合同后,承保公司出具保单和发票,采购人凭发票向县财政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一次性付清合同款项,承保公司需配合采购人,其支付情况需按照财政支付调整及金融相关政策办理。,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榔梨分理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1901023109200055693)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4-01 —— 2026-03-31
五、服务地点
长沙县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验收标准:采购人将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严格组织履约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整。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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