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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2025年车辆设备用油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湖南长沙 2025-04-01
2025年车辆设备用油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202501220011-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路望岳街道诚兴园5栋5楼   
供应商(乙方):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38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5年车辆设备用油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2025年车辆设备用油采购项目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详见附件 1 96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90万/年,三年共870万。(合同一年一签)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供应商据实及时核销油量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核销上月数据(采购人自身责任除外)2)供应商优先满足作业车辆的出入方便,不能影响交通安全管理

3供应商须具有稳定、符合国家油质(油品齐全)标准的供货渠道,所属的经营场所设施 条件及防火安全符合国家加油站管理标准,具备 7*24小时为机动车以及特种设备加油服务的能力。

4供应商的加油网点必须设置摄像头全程监控和监控录像加油全过程。

5)供应商须具备完善的电子记账系统,能够做到一车一卡,专卡专用(包括限定车号、限定加油站点、限定每天加油次数、限每天加油金额或油量上限、限定油品),机械设备须配备专属卡。

6)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要求将主卡金额分配至副卡,采购人使用 IC 卡加油时,供应商直接从卡中扣除。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采购人加油IC卡所设置的限制信息进行加油,若有不一致的情形,加油站点应拒绝加油并第一时间告知采购人。

7)每月5日前供应商须将上月采购人名下加油卡消费明细表纸质版(加盖供应商公章)送至采购人。消费明细表须包含车牌号、加油卡号、油品、当日油价、优惠率、油量、加油网点、加油时间等。

2.人员配置要求

1)供应商须成立长沙市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用车定点加油服务团队,明确职责分工, 加强组织领导,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队伍。须指定专人负责加油信息维护,做好加油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加油电子档案(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折扣金额

2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必须明确,便于主管部门、用油单位与其进行联络。 服务期内,如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发生变化的,供应商需在30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3为更好保证本项目的运行,供应商需指派一名固定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结算、明细核查、投诉处理等相关事宜,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需更换,须书面征得采购人同意。

4)项目服务团队:

姓名

电话

项目职务

负责内容

肖剑

13807490018

项目负责人

负责对项目进行总指挥,负责项目明细核查、投诉处理等。

何介夫

13677357889

项目经理

负责定点服务网点的管理

刘斌

15873166775

项目副经理

负责加油卡的相关服务,包括加油卡的开户、办卡、补卡、充值、开票,提供消费明细表,进行数据核对等。

蒋勇

13973146720

项目主管

负责项目的加油服务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负责与客户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协调。

韩欢

13174255783

验收经理

负责项目验收及验收资料的整理,负责项目的书面整改报告。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加油机作为加油计量设备,按规定定期由计量部门鉴定,保证供油数量准确。

4.其他要求

1供应商提供的油品质量技术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2)供应商所报产品及服务应符合相关行业许可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

(3)油价以定点加油结算价格为计算标准不得存在开票价与实际价格不一致情况。

(4)供应商所经销油品必须全部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定期将燃油送检或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抽检,提供有效检测报告,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 车用0#柴油: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车用92#汽油: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车用95#汽油: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车用98#汽油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5投标总价包括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需一切费用。凡投标文件中承诺或涉及的或者是完 成本项目必需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总价中。所投产品应包括在验收合格投入正式使用前的一切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供应商开展的所有油品促销优惠活动和政策,长沙市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均可无条件享 受。即:定点加油结算价格=(燃油市场价格-加油站当日优惠金额)×成交折扣率。
2.付款方式:

采购人按月根据需求量向供应商预付油料款,供应商按月根据车辆实际用油情况结算,据实核销加油费用。合同到期后供应商须还返所剩油款。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蓉支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43050175353600000379)
3.预付款保函: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3-28 —— 2026-03-27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指定的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日常考核对供应商所属加油站点进行考核验收,实行动态管理。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日常考核对供应商所属加油站点进行考核验收,实行动态管理。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日常考核对供应商所属加油站点进行考核验收,实行动态管理。

(6)履约验收标准:

(6)按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由采购人组织,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对供应商提供的油品随机开展1-3次质量检测。项目验收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市场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反馈,如确实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采购人可自主选择供应商所属范围内的任意加油站加油,也可要求定点加油站加油。

5.采购人按月根据需求量向供应商预付油料款,供应商据实核销加油费用。合同到期后,供应商须还返所剩油款。

6.采购人可随时向供应商调取采购人名下加油车辆的监控和加油详细记录。供应商应予以配合,及时提供。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供应商投标中的自有站点必须具有稳定、符合国家油质(必须同时满足0#柴油、92#汽油、95#汽油)标准的燃油供应,所属的经营场所设施条件及防火安全符合国家加油站管理标准,具备24小时为机动车以及特种设备加油服务的能力并具备停电应急保障的能力。

5.供应商投标中的自有站点必须有摄像头全程监控和监控录像(包含油枪、刷卡结账处)可调监控不得少于90天具备电子记账系统,系统可获取作业用车加油数据(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具备与电子记账系统相匹配的油卡管理系统,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限车号、限油站、限每天加油次数、限每天加油金额、限每次加油量、限油品)。

6.供应商须妥善保存燃油采购的相关资料,包括高清电视监控的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三个月以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油员必须对加油车辆进行车牌号、卡号核对保证专卡专车使用。

7.供应商须严格遵守长沙市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燃油品质和服务质量。

8.供应商如发生违规加油(不核对车牌油卡、油卡购买其他物品等),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配合采购人对本单位作业车辆以及特种设备加油进行管理、监督、考核。

9.供应商应配合采购对供应商进行日常考核(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10.供应商应积极制定配套工作措施,每周报送加油数据情况。

11.供应商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制定配套加油措施。

12.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 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服务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服务场地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对采购人名下车辆以及特种设备加油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次罚款2000元,累计出现三次或以上的,采购人解除采购合同。

1)拒不配合采购人调取本单位加油监控的;

2)采购人抽查或暗访发现加油车卡不符的;

3)供应商和采购人被管理对象串通弄虚作假的;

4)提供劣质油品的;

5)在结算或查账中提供虚假数据的。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自乙方将商品交付至甲方指定容器时转移至甲方,如甲方怀疑乙方油品质量有问题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由甲乙双方派专人到甲方加注该油品的加油站进行抽样并封样留存,送至国家有检验资质的权威机构进行检验,如质量有问题,则乙方承担检验费,赔偿甲方损失;如质量没问题,则甲方承担检验费。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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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调整,按调整之后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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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彭国宏 法定代表人: 何小清
委托代理人: 张旭海 委托代理人: 唐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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