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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民政局宁乡市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第二标段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公告

湖南 2025-04-21
宁乡市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第二标段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504160019-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民政局   
采购人地址:  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山路180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政和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5号长沙市妇联20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宁乡市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第二标段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第二标段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其他社会服务 顺延项目一个月,服务要求与原合同相同。 1 158290
 合计金额小写: 158290
 合计金额大写:壹拾伍万捌仟贰佰玖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服务内容

乙方依托乡镇(街道)社工站主要开展以下四类服务。

1.社会救助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经办过程中的对象排查、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

2.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开展养老服务、为老年人等民政服务对象提供情绪疏导、精神抚慰等方面的服务。

3.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配合进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随访和对象核查,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开展监护法制宣传、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

4.社区治理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支持和培育志愿服务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公益性机构,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物质救助+专业服务”的新型民政服务体系。

2、采购项目期限

原合同约定的项目期限为壹年,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现因项目重新采购时间迟延原因,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顺延项目期限一个月,延长至2025年2月9日止。

3、服务费

3.1项目延长期限内,甲方支付乙方包干服务价款共计壹拾伍万捌仟贰佰玖拾元整(158290元),价款组成详见下表:

序号

类别

预算详情

费用

用途

单价(元)

单位

数量

数量说明

总额(元)

备注

1

人员劳

务成本

项目社工

4350

/月/人

30

30人*4350元/月

130500

一个月经费预算

2

项目主任1

7000

/月/人

1

1人*7000元/月

7000

3

项目主任2

5400

/月/人

1

1人*5400元/月

5400

4

财务费用

1000

/月/人

1

1人*1000元/月

1000

5

管理费、税费、不可预计费

不超出总额的20%

14390

合计

158290

 
甲方在项目延长期限届满后一次性付清乙方延长期限内的上述服务价款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社工站硬件设置、制度建设等方面在《宁乡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宁民发【2018】23号)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省、市最新标准和要求进一步优化升级。  

2.人员配置要求

按原合同要求配备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按原合同要求配备

4.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价格合同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829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汇丰支行(长沙政和社会工作发展中心:800102360509014)
3.预付款保函: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

五、服务地点
宁乡市城郊街道、历经铺街道、金洲镇、双江口镇、夏铎铺镇、东湖塘镇、花明楼镇、大屯营镇、道林镇、灰汤镇、资福镇、坝塘镇、青山桥镇、流沙河镇、老粮仓镇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与原合同约定一致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与原合同约定一致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与原合同约定一致

(6)履约验收标准:

与原合同约定一致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与原合同约定一致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定期对乡镇(街道)社工站开展评估,科学设置评估体系,服务对象、乡镇(街 道)的评价占比均不低于15%。同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合同续签、项目经费调整、给予奖励等的依据。如有未经甲方同意认可降低服务标准和内容,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乙方存在失信或不良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本项目并追究责任。

3.甲方拥有本项目产生的报告、音频、视频、照片、课件、手册等所有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的所有权,乙方可将上述资料无偿用于公益服务和研究。

4.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为项目工作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工。

5.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和审计工作。具体包括财务监督,业务监督、服务指导及综合评估工作,乙方须配合甲方的工作。

6.甲方应尊重乙方的工作成果,督促、协调服务单位(乡镇、街道)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

7.甲方督促服务单位(乡镇、街道)合理使用该项目社工人员,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专业作用,防止项目社工人员行政化倾向。

8.甲方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若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造成的重大影响均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应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项目经验等相关信息;按照服务协议设立服务站点,组织社工开展专业服务,依法依规进行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时向市民政局(宁乡市民政局社工站项目指导服务平台)提交每月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末期工作报告,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乙方应与项目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3.乙方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对社工站项目经费进行独立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支出程序符合现行财政政策规定。

4.乙方要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志愿者管理制度、服务场所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有关社会工作服务的管理制度。对社工人员建档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5.乙方应根据本项目的目标要求,组建管理及服务队伍,15个站点共派遣30名驻站社工 (即每个社工站配2名社工),明确驻站社工身份为长沙政和社会工作发展中心聘用的工作人员。

6.乙方基层社工站人员中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持资格证书者第一年占比不低于40%, 每年新增不低于10%。新进驻站社工要求年龄35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能熟练操作电脑,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人员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员优先。且确保所有驻站社工每年接受专业督导不少于36小时,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实施薪酬增长机制,根据驻站社工学历、持证情况、从业年限、工作成效等合理确定薪酬福利。驻站社工年度薪酬福利占社工站年度经费的比例不低于70%。

7.在《全省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评估标准》基础上,按照《宁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乡市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民发〔2021)6号〕要求开展常态工作,并定期向甲方如实反映本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成效,公开项目动态和活动成果等信息,每月5号前向甲方上报工作进度和成效,每季度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每个站点专业服务指标详见项目购买方、项目承接方、项目落地方三方协议;在项目实施中期及末期,及时对本项目进行自评并提供详实的自评报告,并配合甲方例行检查、中期及末期评估考核,期末完成一篇总结报告。

8.严禁乙方基层社工站人员代替乡镇(街道)干部行使许可、确认、审批、给付等行政职能。

9.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如构成侵权行为,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乙方对在履约过程中获悉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项目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应当保密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乙方保证将保密资料仅用于本协议有关的用途。未经甲方及服务对象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和提供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保密资料。如构成侵权行为,应负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致合同实质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款10%的标准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

4同期限内,乙方服务经甲方季度性评估不合格且经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

5.甲方对乙方服务项目进行审计中发现重大财务问题的,该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乙方不得将本项目服务转包或分包或将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

4.乙方除应做好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外,还应为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为服务人员办理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在履行本服务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 安全责任或人身损害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保险种类由乙方自行选择)。

5.乙方具体开展服务后一个月内,由宁乡市民政局、承接机构和驻点乡镇(街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服务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人员配备,各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估、违约责任等权利和义务。

6.项目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承诺、服务方案、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张四明 法定代表人: 彭勇
委托代理人: 马平平 委托代理人: 文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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