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宁乡十一中新建综合楼、科创楼、学生宿舍楼、体育馆、食堂项目(一期)(工程双备案)合同公告


合同编号:GJSG-2025-00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宁乡十一中新建综合楼、科创楼、学生宿舍楼、体育馆、食堂项目(一期) 工程地点:宁乡市第十一高级中学校园内 建设单位:宁乡市第十一高级中学 发 包 人:宁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承 包 人: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方) 湖南临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成员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4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合同文件构成、结算方式、承诺、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各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建设单位(全称):宁乡市第十一高级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码:12430124448810490H 法定代表人:袁友良职务:校长 住所地址:宁乡市双江口镇双高村 发 包 人(全称):宁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码:12430124MB1L055073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职务:主任 住所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宁乡行政中心第二办公区3楼(原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 包 人(全称):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方) 统一社会信用码:91430600707335701J 法定代表人:方敦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址: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旭园路文德轩小区2栋202室 承 包 人(全称):湖南临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成员方) 统一社会信用码:91430922MA4PEUBN3A 法定代表人:赵锦涛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工业集中区创业大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依照《宁乡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发〔2023〕8号)及《集中建设管理委托协议》将项目建设委托发包人进行管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宁乡十一中新建综合楼、科创楼、学生宿舍楼、体育馆、食堂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宁乡十一中新建综合楼、科创楼、学生宿舍楼、体育馆、食堂项目(一期); 2.工程地点:宁乡市第十一高级中学校园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宁发改审[2024]253号; 4.资金来源:国债资金、本级财政资金; 5.项目概况:项目分2期实施。一期主要建设科创楼6800m?,包括装饰装修、地下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房等工程;体育馆等原有建筑物内外装修改造;室外道路、田径场、给排水、校园广场等室外附属工程和校园设备添置。二期主要建设学生宿舍楼3500m?、篮球场、综合楼3820m?、食堂以及室内装饰装修及室外基础配套工程和设备添置。; 6.工程承包范围:新建1栋科创楼,建筑面积6786.38㎡,地上6层,局部地下1层,建筑高度23.5米,其中包括装饰装修、地下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房等工程。部分原有建筑物内外装修改造。室外道路、给排水、校园广场等室外附属工程。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4月17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0月14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个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如实际开工日期与计划开工日期不一致的,以发包人或监理书面通知的进场日为工期起算日,并按照总工期不变的原则确定项目竣工日期。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需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确保达到合格等级。 保修要求:按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保修,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的为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总价为(含税):人民币25578396.7元(大写:贰仟伍佰伍拾柒万捌仟叁佰玖拾陆元柒角),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19137705.89(元) 措施项目费:3265942.55(元)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862138.75(元)) 其他项目费:1062770.55(元) (其中:暂列金额:152703.61 (元)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和分部分项工程暂估价):874492.44(元);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137782.48元) 销项税额(应纳税额):2111977.71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3.承包方收款账号如下: 账户名: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东路支行 账 号:43001640166052502195 承包人对上述收款账户的准确性负责,因上述收款账户有误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发包人,否则建设单位和发包人已向原收款账户支付合同费用的,视为已完成付款义务。 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彭长清 证书编号:湘1432011201208677 身份证号码:430682197004020017 联系方式:13786050947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黄培杰 证书编号:B0624399101004781 身份证号码:43012419890721545X 联系方式:13038791296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诺函、投标函及其附录等);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及附件(含招标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如有)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结算方式 工程结算最终以宁乡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果为准。 八、承诺 1.建设单位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委托建设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委托建设协议的约定履行项目管理工作。 3.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持有有效的企业资质文件及承接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发包人旦发现承包人无资质或资质虚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赔偿因此给建设单位及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建设单位及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三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5年4月17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宁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有效印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执肆 份,发包人执肆 份,承包人执肆 份。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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