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应急管理局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合同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1210005-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应急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十楼 供应商(乙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 106号湘豪大厦27楼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20万元,其中:政府救助责任保险保费为530万元,政策性住房保险保费为264.4万元,强降雨指数保险保费为125.6万元。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1.1建立投诉制度 针对本项目设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投诉案件要及时登记备案;对投诉事宜需尽快予以处理,对于处理不力的追究其责任,所有客户的投诉应有专人负责。 1.1.1甲方在乙方未有效履行合同中有关理赔服务条款,且经促办无效时,甲方可提出投诉。 1.1.2乙方的项目服务小组如果收到甲方有效投诉,乙方应视情况对被投诉人员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于同一人员发生超过2次(含2次)以上的投诉,应更换该服务人员;乙方服务人员如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有效投诉,将视情况暂时或永久禁止该单位参与甲方的任何其他保险业务。 1.1.3投诉服务专员:唐道远 电话:13507455286 1.2理赔服务 1.2.1现场查勘 乙方理赔人员接到报案后,服务小组人员须在接到报案立即给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如回复前往现场,须与甲方联系预约查勘,城区范围内15分钟内赴事故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郊区30分钟内赴事故现场查勘,偏远地区1小时内内赴事故现场查勘,如乙方查勘人员因天气恶劣等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指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经与乙方理赔人员电话协商后可允许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或实物证据;乙方针对案件情况若确定为免查勘案件,同意以甲方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为理赔依据。 1.2.2核损理算 (1)乙方收到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的报案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提交《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乙方接到甲方预付赔款申请两个工作日内,应就预付时间、预付金额做出书面回复。 (2)乙方若认为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索赔单证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如乙方在接到索赔证明和资料三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有关审查核实意见,即视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 (3)乙方接到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各单项、各阶段索赔申请、索赔单证后,估损金额1万(含)以下一个工作日完成理赔定责定损等工作,估损金额在1万以上至10(含)万以下的两个工作日完成理赔定责定损等工作,估损金额在100万(含)以上的三个工作日完成理赔定责定损等工作,对索赔金额有异议的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疑难案件乙方与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协商确定案件处理流程及时效。 (4)若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5)若案件涉及面广或案件较复杂时甲方可指定其认可的保险公估公司为该项目保险公估人。 1.2.3赔付时效 1)对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乙方在接到完整的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和资料且双方就保险责任、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一个工作日内结案并支付赔款。 2)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在理算人出具各单项、各阶段《进度理算报告》后,乙方应向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提交对该报告的审查、核实书面意见,并与被乙方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双方就保险责任达成一致(或部分达成一致)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划出赔款。 3)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赔案,在理算人出具各单项、各阶段《进度理算报告》后,乙方应向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提交对该报告的审查、核实书面意见,并与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双方就保险责任达成一致(或部分达成一致)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划出赔款。 4)大案预赔付,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对危及公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经乙方和甲方共同确认,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伤者医疗费用,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先行支付100%的大案垫付赔款。对不能一次全部结案的事故,乙方将采取对已定责定损部分采用先行赔付的方式予以解决,以保证善后处置的妥善完成。 2.人员配置要求乙方成立保险项目服务小组,在合同生效后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处理一切保险事宜。项目小组组长及相关负责人员变动须事先与甲方协商,变动申请须在人员变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如下:
乙方安排驻点服务工作人员1名在甲方指定地点坐班,执行甲方办公作息时间。驻点服务工作人员专职负责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项目工作,同时协助甲方开展灾情数据管理,乙方原则上不得安排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工作。驻点人员需与乙方存在劳动关系,乙方提供劳动合同供甲方备案。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在保险期间内,凡在长沙市区域内所有自然人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往来长沙市行政区域的各类人员、救灾救援人员,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赔付标准: 载明的有效观测站监测到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达到起赔标准的降雨量(本方案Ⅴ类地区为103mm,Ⅵ类地区为112mm),则该连续3日的首日为一次强降雨事件开始日,当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低于103毫米,则该连续3日的最后一日为一次强降雨事件结束日。 在一次强降雨事件期间,有效观测站监测到的成灾指数达到起赔标准后,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指数计算机构按照监测到的最大成灾指数计算赔付金额。 Ⅴ类地区
Ⅵ类地区
赔偿比例计算公式:Y=Y1+(Y2-Y1)*(X-X1)/(X2-X1) 举例:在Ⅵ类地区地域范围内发生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达到280mm,以Ⅵ类地区地域范围气象局设立的有效观测站的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的平均值为参考。 则赔偿比例Y=6.67%+(40.00%-6.67%)*(280-253)/(297-253)=27.12% 当次强降雨事件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27.12%=135.6万 注:①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的指数报告机构:长沙市气象局;指数计算机构:长沙市气象局 ②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中Ⅴ类地区为:芙蓉区、天心区、湘江新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宁乡县,长沙县、Ⅵ类地区为:浏阳市。 ③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承担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被保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费用。政府救助责任中的救助金承担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或依据地方救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付的救助金。 4.其他要求4.1 乙方须提供实施本项目的负责人、经办人员及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向甲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公布; 4.2 乙方要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4.3 本合同所约定的报告、通知期限,除通知机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难以确定受灾事件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外,逾期情形不得作为乙方拒赔事由。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20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43001792061050002882)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4-30 —— 2026-04-29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岳麓区富华路29号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初验:在支付合同款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保单、保险合同、投标文件进行验收,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组成5人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并邀请3位具有社会代表性的人民群众参与验收。 终验:在一年保险期满后,依据保险期间社会官方新闻、出险记录、赔付内容进行验收,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组成5人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并邀请3位具有社会代表性的人民群众参与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初验:根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就保单、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及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响应内容,未增加其它不合理条款在保险合同中为验收合格。 终验:依据保险期间社会官方新闻、出险记录、赔付内容,中标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保险合同条款履行合同、所有赔付到位的,视为验收合格。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在服务过程中,涉及到个人信息、涉及到保密信息等保密资料的,乙方要切实做好保密措施,确保涉密资料不得外泄。如因乙方保密措施不当、故意或过失泄漏保密资料的,乙方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通知乙方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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