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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应急管理局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合同公告

湖南长沙 2025-04-30
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1210005-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应急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十楼   
供应商(乙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 106号湘豪大厦27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 其他保险服务 保险合同列明的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位于长沙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往来长沙市行政区域的各类人员、救灾救援人员。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1 9200000
 合计金额小写: 9200000
 合计金额大写:玖佰贰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20万元,其中:政府救助责任保险保费为530万元,政策性住房保险保费为264.4万元,强降雨指数保险保费为125.6万元。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建立投诉制度

针对本项目设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投诉案件要及时登记备案;对投诉事宜需尽快予以处理,对于处理不力的追究其责任,所有客户的投诉应有专人负责。

1.1.1甲方在乙方未有效履行合同中有关理赔服务条款,且经促办无效时,甲方可提出投诉。

1.1.2乙方的项目服务小组如果收到甲方有效投诉,乙方应视情况对被投诉人员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于同一人员发生超过2(2)以上的投诉,应更换该服务人员;乙方服务人员如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有效投诉,将视情况暂时或永久禁止该单位参与甲方的任何其他保险业务。

1.1.3投诉服务专员:唐道远 电话:13507455286

1.2理赔服务

1.2.1现场查勘

乙方理赔人员接到报案后,服务小组人员须在接到报案立即给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如回复前往现场,须与甲方联系预约查勘,城区范围内15分钟内赴事故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郊区30分钟内赴事故现场查勘,偏远地区1小时内内赴事故现场查勘,如乙方查勘人员因天气恶劣等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指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经与乙方理赔人员电话协商后可允许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或实物证据;乙方针对案件情况若确定为免查勘案件,同意以甲方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为理赔依据。

1.2.2核损理算

1乙方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的报案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提交《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乙方接到甲方预付赔款申请两个工作日内,应就预付时间、预付金额做出书面回复。

2乙方若认为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索赔单证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乙方在接到索赔证明和资料三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有关审查核实意见,即视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

3乙方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各单项、各阶段索赔申请、索赔单证后,估损金额1万(含)以下一个工作日完成理赔定责定损等工作,估损金额在1万以上至10(含)万以下的两个工作日完成理赔定责定损等工作,估损金额在100万(含)以上的三个工作日完成理赔定责定损等工作,对索赔金额有异议的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疑难案件乙方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协商确定案件处理流程及时效。

4)若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5)若案件涉及面广或案件较复杂时甲方可指定其认可的保险公估公司为该项目保险公估人。

1.2.3赔付时效

1对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乙方在接到完整的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和资料且双方就保险责任、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个工作日内结案并支付赔款。

2)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在理算人出具各单项、各阶段《进度理算报告》后,乙方应向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提交对该报告的审查、核实书面意见,并与被乙方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双方就保险责任达成一致(或部分达成一致)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划出赔款。

3)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赔案,在理算人出具各单项、各阶段《进度理算报告》后,乙方应向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提交对该报告的审查、核实书面意见,并与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双方就保险责任达成一致(或部分达成一致)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划出赔款。

4)大案预赔付,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对危及公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经乙方和甲方共同确认,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伤者医疗费用,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先行支付100%的大案垫付赔款。对不能一次全部结案的事故,乙方将采取对已定责定损部分采用先行赔付的方式予以解决,以保证善后处置的妥善完成。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成立保险项目服务小组,在合同生效后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处理一切保险事宜。项目小组组长及相关负责人员变动须事先与甲方协商,变动申请须在人员变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在项目组中的职务

主要责任范围

联系电话

1

张兴敏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总经理

项目监管

13873404288

2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副总经理

副组长

项目调度

13975019639

3

刘娟娟

湖南分公司天心支公司

经理

副组长

业务维护

18711051182

4

周君姿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团体客户市场发展部经理

承保指导

15116366808

5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政保业务部经理

培训指导

15874800003

6

唐道远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经理

投诉处理

13507455286

7

吴建军

湖南分公司长沙地区

团客共享作业服务中心经理

理赔服务协调、沟通与维护

18073104888

8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财务部经理

财务结算

18673150606

9

罗晓勇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法律合规部副经理

合规与风险管理

13973150789

10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理赔现场服务人员

本项目政策性住房保险查勘员

15387567766

11

贺晟轩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理赔现场服务人员

本项目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及灾害指数保险物损查勘员

18374782499

12

吴皓楠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理赔现场服务人员

本项目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及灾害指数保险人伤查勘员

18645367813

13

客户经理

服务专

17377811112

乙方安排驻点服务工作人员1在甲方指定地点坐班,执行甲方办公作息时间。驻点服务工作人员专职负责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项目工作,同时协助甲方开展灾情数据管理,乙方原则上不得安排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工作。驻点人员需与乙方存在劳动关系,乙方提供劳动合同供甲方备案。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在保险期间内,凡在长沙市区域内所有自然人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往来长沙市行政区域的各类人员、救灾救援人员,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项目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政府救助责任保险

自然灾害救助责任

承保对象由于下列列明的自然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1)暴风、龙卷风、飑线、沙尘暴、台风、热带风暴;(2)雷击、暴雨、洪水;(3)暴雪、冰雹、寒潮、雪崩;(4)地面塌陷、地裂缝、突发性滑坡、崖崩、山体崩塌、泥石流;(5)干旱、森林草原火灾。

身故伤残限额1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0

累计赔偿限额2000

火灾爆炸救助责任

承保对象因火灾、爆炸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

身故伤残限额1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1)

拥挤踩踏救助责任

承保对象在参加群众性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

身故伤残限额1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1)

突发公共事件救助责任

承保对象因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身故伤残限额1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1)

市政设备救助责任

承保对象因市政设施管理不善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

身故伤残限额1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1)

溺水意外事故救助责任

承保区域内,承保对象因溺水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或依据地方救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付的救助金,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身故伤残限额1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1)

紧急救援费用补偿

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每次事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200;累计紧急救援费用限额400

善后处置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额、进行善后等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第三方专家发生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每次事故善后处置费用限额200;累计善后处置费用限额400

安置费用救助责任

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导致长沙市辖区范围内居民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等,但不包括室内装潢及室内财产)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安置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安置费用:指用于解决居民衣、食、住等生活安置方面困难的费用,具体包括为居民购买被服、食品、饮用水和提供居住补贴。

3万元/

保障项目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政策性住房保险

住房损失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长沙市辖区范围内居民所有或实际居住、使用的住房(包括房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注:对于因上述原因造成居民住房全倒,按保额100%赔付;

对于因上述原因造成居民住房半倒,按保额50%赔付;

对于因上述原因造成居民住房屋顶、墙面受损,损失程度未满足全倒、半倒损失界定条件的,按照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付,赔付最高限额1500/间,二间封顶,三间及三间以上计入全倒或半倒赔付范围。

全倒损失释义:当保险房屋的主体结构损毁程度在2/3(含)以上时定为全倒,具体指:

两面及以上外墙壁2/3面积(含)以上倒塌;

② 2/3(含)以上屋顶垮塌;

③ 2/3(含)以上楼板垮塌;

一面外墙壁倒塌2/3面积(含)以上,同时1/2(含)以上屋顶或楼板垮塌;

两面以上外墙壁倒塌1/2面积(含)以上,同时1/3以上(含)屋顶或楼板垮塌。

2)半倒损失释义:当保险房屋的主体结构损毁程度在1/3(含)以上、2/3(不含)以下时定为半倒,具体指:

一面外墙壁1/3面积(含)以上2/3以下倒塌,另一面外墙壁1/3面积(含)以上倒塌;

② 1/3(含)以上屋顶垮塌;

③ 1/3(含)以上楼板垮塌;

一面外墙壁倒塌1/3面积(含)以上,同时1/4(含)以上屋顶或楼板垮塌。

1.5万元/

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

按赔付标准(见附表)

当强降雨灾害事件造成长沙市辖区范围内的成灾指数达到约定的起赔标准且确有实际损失发生,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成灾指数的计算方式及起赔标准的设定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累计赔偿限额1000

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赔付标准:

载明的有效观测站监测到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达到起赔标准的降雨量(本方案类地区为103mm类地区为112mm),则该连续3日的首日为一次强降雨事件开始日,当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低于103毫米,则该连续3日的最后一日为一次强降雨事件结束日。

在一次强降雨事件期间,有效观测站监测到的成灾指数达到起赔标准后,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指数计算机构按照监测到的最大成灾指数计算赔付金额。

类地区

连续3日最大累计降雨量Xmm

赔偿比例Y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比例)

X103

0.00%

X1103≤X176X2

Y10.00%≤Y1.33%Y2

X1176≤X224X2

Y11.33%≤Y6.67%Y2

X1224≤X259X2

Y16.67%≤Y40.00%Y2

X1259≤X285X2

Y140.00%≤Y100.00%Y2

X≥285

Y=100.00%

类地区

连续3日最大累计降雨量Xmm

赔偿比例Y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比例)

X112

0.00%

X1112≤X219X2

Y10.00%≤Y1.33%Y2

X1219≤X253X2

Y11.33%≤Y6.67%Y2

X1253≤X297X2

Y16.67%≤Y40.00%Y2

X1297≤X358X2

Y140.00%≤Y100.00%Y2

X≥358

Y=100.00%

赔偿比例计算公式:Y=Y1+Y2-Y1*X-X1/X2-X1

举例:在类地区地域范围内发生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达到280mm,以类地区地域范围气象局设立的有效观测站的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的平均值为参考。

则赔偿比例Y=6.67%+40.00%-6.67%*280-253/297-253=27.12%

当次强降雨事件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27.12%=135.6

注: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的指数报告机构:长沙市气象局;指数计算机构:长沙市气象局

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中类地区为:芙蓉区、天心区、湘江新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宁乡县,长沙县、类地区为:浏阳市。

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承担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被保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费用。政府救助责任中的救助金承担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或依据地方救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付的救助金。

4.其他要求

4.1 乙方须提供实施本项目的负责人、经办人员及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向甲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公布;

4.2 乙方要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4.3 本合同所约定的报告、通知期限,除通知机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难以确定受灾事件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外,逾期情形不得作为乙方拒赔事由。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20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43001792061050002882)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4-30 —— 2026-04-29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岳麓区富华路29号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初验:在支付合同款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保单、保险合同、投标文件进行验收,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组成5人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并邀请3位具有社会代表性的人民群众参与验收。

终验:在一年保险期满后,依据保险期间社会官方新闻、出险记录、赔付内容进行验收,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组成5人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并邀请3位具有社会代表性的人民群众参与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初验:根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就保单、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及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响应内容,未增加其它不合理条款在保险合同中为验收合格。

终验:依据保险期间社会官方新闻、出险记录、赔付内容,中标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保险合同条款履行合同、所有赔付到位的,视为验收合格。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在服务过程中,涉及到个人信息、涉及到保密信息等保密资料的,乙方要切实做好保密措施,确保涉密资料不得外泄。如因乙方保密措施不当、故意或过失泄漏保密资料的,乙方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通知乙方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吴平辉 法定代表人: 刘修华
委托代理人: 蒋永腾 委托代理人: 陈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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