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长沙市市本级决堤封堵应急物资(三角墩、钢筋笼)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1170039-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采购人地址: 市政府二办公楼12楼 供应商(乙方): 湖南浩淼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其他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麓龙路209号金荣誉峰翡翠花园H栋432房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① 乙方须配备合规专用运输车辆及装卸设备(叉车、吊装设备等),确保供货及时及高效安全作业。 ② 乙方须具备配送过程中的问题解决能力(交通运输部门、城管部门沟通、安全隐患解决等)。 ③ 乙方负责产品到储备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④乙方负责产品在储备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⑤乙方负责其派出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⑥乙方承担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责任,包括所产生的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一切费用,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及人员伤亡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3.质量要求须满足采购文件中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相关规定和项目采购、实施过程中乙方承诺标准中较高的标准。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为未使用的产品,并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符合招标文件和乙方承诺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并保证在交货时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 (2)本项目质保期3年(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质保期内,供应商须对由于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负责。 (3)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4)乙方需确保产品质量,保障甲方使用时不出现安全问题。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使用时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售后服务须满足采购文件中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相关规定和项目采购、实施过程中乙方承诺标准中较高的标准。 (1)专人负责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①提供 7×24 小时技术支持电话,并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对接。 ②保证技术支持电话接通率为 100%。 ③防汛救灾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确保产品安全正确使用,救灾及时。 (2)备品备件: ①乙方在长沙市内设立备品备件库,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备品备件库清单提供钢筋笼网片、钢筋笼、水泥、沙子、卵石、三角墩、钢筋、夹头充足的备品备件。 ②乙方承诺在售后服务期间保持一定数量的库存,确保有足够数量的钢筋笼、三角墩可调拨供应甲方用于补充救灾等突发情况,响应时间应满足甲方救灾需求,提供并落实应急供应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库存管理流程、物流调配预案及24小时响应联络机制等。 ③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科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3)售后服务保证措施: ①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②产品出现问题 半小时内响应,6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24小时内解决问题。 (4) 使用培训: ①提供免费操作培训和技术培训不少于1次。乙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与甲方共同协商确定培训时间,培训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或现场。 ②培训标准不低于乙方投标时承诺标准。培训对象应包括本次采购货物有关的管理、技术及业务操作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18小时,培训内容包括产品结构与技术参数、制造工艺与焊接标准、质量检测、安全操作与应急处理、应用场景与实操演练、实操考核。 ③由乙方提供使用手册,明确产品吊装、使用时等安全注意事项。 5.其他要求须满足采购文件中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相关规定和项目采购、实施过程中乙方承诺标准中较高的标准。 (1)团队要求 5.1.1 乙方应成立项目实施团队,实施团队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具体实施人员组成。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总体安排及规划,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技术把关,实施人员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拟投入本项目全体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书面报甲方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标准。 5.12人员配备应涵盖钢筋制作、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养护、吊装、运输等与本次采购项目相关工艺的人员需求,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上岗。 5.1.3 乙方应当为该项目所有服务人员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意外保险等商业保险。 (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检测、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税金、培训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发现任何未在投标时计入合同费用的遗漏项,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乙方应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制定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确保项目质量及后续吊装安全,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4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货到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合同全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浩淼水务发展有限公司:20000034928400017330857)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交货完成。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长沙市域范围内,包括长沙市市本级物资仓库和长沙市各区县(市)有关储备点,甲方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多个地点分别交货,具体交货地点和各地点交货数量以甲方指令为准)。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是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严格按照甲方验收要求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①初验: 货到指定仓库后,甲方检查数量、外观、规格等基本信息,如果货物质量或技术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明显损坏,甲方有权提出退换货,并记录初验结果。 钢筋笼送到指定仓库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抽取样品,送长沙市或湖南省相关检测机构,由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合格的依据,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②终验: 乙方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甲方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乙方必须提供主要产品制造商的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证明材料。 甲方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乙方。 甲方委托专业专家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投标文件中中标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型号及检测报告等资料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若发生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乙方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产品及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产品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性能说明、检测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由甲方存档。 ③未尽事宜,详见招投标文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招投标文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招投标文件。 (6)履约验收标准:①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国家水利部《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SL 297-2004)等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②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③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将合同总标的额的20%作为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金,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验收不合格的货物,由乙方在甲方规定时间内负责自行运离, 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费用按照实际费用的双倍计,在结算时扣除。 ④签署验收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保期。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①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乙方应在 1-2 天内通知甲方对主要部件组织开箱验货,货物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安装调试。本项目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通知甲方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②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③产品及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产品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性能说明、检测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由甲方存档。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若货物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乙方需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赔偿金,并立即免费更换合格货物;若30日内未解决,甲方可终止合同并索赔合同总额200%的违约金。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承担赔偿金和违约金,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单方面终止合同。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终止合同后,乙方需在3日内撤离现场,并赔偿甲方重新采购的差价、工期延误损失等。。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应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中协调及业务配合工作。 5.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及时解决。 6.甲方有权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涉项目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提供的产品应为未使用的产品,其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并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并保证在交货时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 5.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约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乙方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确保一切人员、场地物资的安全。若发生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7.乙方对合同内容及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保密,泄露则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未提供或证书失效的,甲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乙方需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4.乙方需确保送货时限,如若超出甲方要求的送货期限,将按合同价款1%/天在合同价款中扣除,超出交货期限5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乙方赔偿甲方直接损失和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并追究乙方其他责任。 5.乙方逾期交货或质量存在问题(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等)造成防汛抢险事故的,除全额赔偿损失外,乙方需额外支付合同总额50%的惩罚性赔偿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6.乙方不能交货的,赔偿合同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并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7.未经甲方允许,乙方擅自将项目分包、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需支付合同总额 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重新采购的差价损失。 8.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其他部分未明确违约金的相关情形,乙方应以合同总额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本项目为固定总价,不进行成本补偿,因市场变化或政策变化造成的潜在风险,由甲乙双方根据权责分担。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关于合同的中止的其他规定: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关于合同的终止的其他规定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第一页乙方地址由系统自动生成,现地址已变更为长沙高新区麓谷街道麓龙路209号金荣誉峰翡翠花园H栋432房。 4.本合同构成文件中明确的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即便未在此重申,不妨碍该义务的始终存在,乙方均应忠实履行。如合同构成文件有关乙方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中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标准较高者为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