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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务用车加油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湖南 2025-05-08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务用车加油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412240035-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采购人地址:  正塘坡路269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38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务用车加油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优惠率(%)
1 公务用车加油服务项目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详见文件。 1 4.5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5400000.00 元/3 年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合同一年一签。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加油站工作人 员必须做到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全天营业,随到随加。

1.2供应商投标中的自有站点必须具有稳定、符合国家油质(必须同时满足 0#柴油、92# 汽油、95#汽油)标准的燃油供应,所属的经营场所设施条件及防火安全符合国家加油站管理标准,具备24小时为机动车加油服务的能力并具备停电应急保障的能力。

1.3供应商投标中的自有站点必须有摄像头全程监控和监控录像(包含油枪、刷卡结账 处),可调监控不得少于90天。具备电子记账系统,系统可获取作业用车加油数据(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具备与电子记账系统相匹配的油卡管理系统,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限车号、限油站、限每天加油次数、限每天加油金额、限每次加油量、限油品

1.4加油员必须对加油车辆进行车牌号、卡号核对,保证专卡专车使用。

2.人员配置要求

2.1供应商须成立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用车定点加油服务团队,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队伍。须指定专人负责加油信息维护,做好加油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加油电子档案(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优惠金额)

2.2项目服务团队(服务期内,如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发生变化的,供应商需在30 日内向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姓名

电话

项目职务

负责内容

李晋

18627339498

项目负责人

负责对项目进行总指挥,负责项目明细核查、投诉处理等。

谭伟

13142257227

项目经理

负责定点服务网点的管理

杨黎

13875843374

项目副经理

负责加油信息维护,加油卡信息管理,加油卡的开户、办卡、补卡、充值、开票,提供消费明细表,进行数据核对等。

陈小平

13787415162

项目主管

负责项目的加油服务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负责与客户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协调。

罗春慧

13755130818

验收经理

负责项目验收及验收资料的整理,负责项目的书面整改报告。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加油机作为加油计量设备,按规定定期由计量部门鉴定,有合格的 0#柴油枪、92#汽油 枪、95#汽油枪检定证书,保证供油数量准确。

3.2供应商须妥善保存燃油采购的相关资料,包括高清电视监控的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三个月以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其他要求

4.1供应商所经销油品必须全部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定期将燃油送检或 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抽检,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

4.2油价以定点加油结算价格为计算标准,不得存在开票价与实际价格不一致情况。

4.3供应商油品质量技术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供应商开展的所有油品促销优惠活动和政策,采购人均可无条件享受。即:定点加油价格(每升)=(加油站当日政府指导价-加油站当日优惠金额)×(1-优惠率)。
2.付款方式:

1.采购人根据需求量向供应商预付油料款,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下单后办理支付,供应商开具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给采购人并根据采购人车辆实际用油情况进行结算,据实核销加油费用。月末由供应商油站提供采购单位公车加油流水清单与采购单位加油登记核实数量、金额。合同到期后供应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还返所剩油款。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蓉支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43050175353600000379)
3.预付款保函: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4-07 —— 2026-04-06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车用0#柴油: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2、车用92#汽油: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3、车用95#汽油: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4、油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各项技术指标必须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若合同期内,遇国家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即依照新标准执行。5、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政府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油品检验报告。6、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所供应油品不定期不限次抽检。若经相关部门鉴定确立存在问题时(以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指定检测部门抽检油站油品检验结果为基准),鉴定费用由供应商支付,并由供应商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供应商所属加油站点进行验收,实行动态管理。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供应商所属加油站点进行验收,实行动态管理。

(6)履约验收标准:

(6)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组织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6)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供应商承担。项目验收不合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反馈,如确实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对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

5.采购人购买供应商加油IC卡需对加油IC卡设置限制信息,需要在办理加油IC卡业务时提出,必须同时对加油IC卡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IC卡及密码,加油IC卡未设置密码或限制车牌号,任何通过密码验证的加油行为都视为采购人自身行为或采购人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财产损失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6.采购人车辆持卡到供应商加油站加油时,必须遵守供应商加油卡章程和加油站的有关安全管理规范,否则,采购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7.采购单位车辆原则上应在定点加油单位进行用油的采购采购应当维护供应商加油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供应商加油站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并严格遵守定点加油程序规定。

5.供应商按月及时核销油量,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核销上月数据(采购人自身责任除外)。

6.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对本单位作业车辆加油进行管理、监督、考核并积极制定配套工作措施,每周报送加油数据情况。

7.供应商加油应当优先保证采购单位车辆的用油。

8.供应商应无条件向采购提供本项目内的加油数据。

9.供应商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货物提供货物生产、运输、交付、培训、质保等合同义务,并做好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事故造成采购人或供应商或其他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0.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警务工作秘密, 严格遵守采购人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文档、资料、图片、数据等所有相关信息均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密。一旦发生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失泄密事件,经查证属实,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供应商被投诉或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经查实的,报相关部门处理。供应商加油站在定点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单位资格,采购人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不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被有效投诉累计达二次的;

②不执行对号加油,不按实结算,刷卡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累计达二次的;

③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被查处通报累计达二次的;

④因违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⑤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⑥因油品质量或其他问题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裁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供应商加油站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将按规定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5.供应商加油站不执行对号加油、公务油卡用于私车加油、不按实结算、刷卡套现或其他物品,经查实的,每次对供应商处罚当次实际产生金额的10倍,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自乙方将商品交付至甲方指定容器时转移至甲方,如甲方怀疑乙方油品质量有问题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由甲乙双方派专人到甲方加注该油品的加油站进行抽样并封样留存,送至国家有检验资质的权威机构进行检验,如质量有问题,则乙方承担检验费,赔偿甲方损失;如质量没问题,则甲方承担检验费。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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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调整,按调整之后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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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刘海平 法定代表人: 何小清
委托代理人: 邹笑平 委托代理人: 唐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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