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智慧环保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城建智慧环保公司2025年路基箱板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JKCG-JZ-F202502260022-1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智慧环保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路南段51号映悦星府10栋106-109 供应商(乙方): 湖南禹翔恩大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工业园区A区春兰路湘潭一力实业有限公司厂房2-10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1.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适合于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等)、多次搬运、装卸并满足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适宜保管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产品经甲方终验合格确认前损毁、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2.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和操作指南等。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3.包装物不回收。 4.乙方自行负责货物运输,并对运输产品进行保险(路途运输风险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 5.乙方负责装卸及搬运并承担装卸及搬运过程中的货物毁损及人身安全风险。 3.质量要求(一)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可靠的性能。(二)质保期限: 2 年,自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应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专人上门服务;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并负责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以优惠价格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4.售后服务 1.系统维护:a.定期维护计划。b.对甲方及使用单位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c.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2.技术支持:a.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b.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3.故障响应:a.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b.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c.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4.培训服务: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5.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在收到采购人的报障通知后,须1个小时内到达项目故障现场,常规故障应在报障后2个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须在48小时内解决。 乙方未按合同履行质保售后服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5.其他要求1.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指派专业人员进行安装、调试。乙方须加强派至现场安装施工的人员组织管理,并为其派出的现场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所有现场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乙方为实施本项目委派的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 3.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图纸等移交甲方。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锰矿支行(湖南禹翔恩大重工科技有限公司:1904100909000012806)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甲方以短信、微信、电话或其他方式下达交货通知书后30天内货至交货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完成安装。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验收其他事项:1、验收方式:本项目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相关规定进行验收。2、在乙方供货时,甲方签收货物前,乙方须向使用单位提供采购货物的制造商出厂证明材料(并加盖制造商或经销商公章),如未提供,甲方有权拒收货物。3、在项目验收前,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货物送至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如经检测,所提供的产品不是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产品或功能或要求等,甲方有权认定验收不合格,乙方须返工直至验收合格。且送检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4、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5、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甲方承担。6、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合同约定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合同约定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合同约定 (6)履约验收标准:(一)初验1.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初验。甲方初验时间不得超过乙方通知后3日。2.到货初验时,甲方代表必须在场,型号、数量、外观检验合格的,视为初验合格,初验合格的签发验收单。初验不合格的,应在 3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直至乙方整改至符合要求。初验合格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及质量的认可,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检验、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甲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甲方签发验收单后,乙方负责存放和保管。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乙方处理完后3个工作日内,应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再次验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二)终验1.乙方完成安装、调试、检验、试验、试运行并经甲方及其他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报告的,视为终验合格。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2.验收过程中对货物质量产生争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履约验收的其他事:(一)交货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通知安排货物制造、运输,货(还应包括配套的辅助设备、技术资料、使用所必需的辅助设备、技术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备品备件品等)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装卸后,乙方通知甲方初验。初验合格后,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安装、调试、检验、试验、试运行并经甲方及其他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取得相关验收报告后,方视为乙方完成全部交货义务。(二)包装、运输、装卸1.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适合于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等)、多次搬运、装卸并满足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适宜保管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产品经甲方终验合格确认前损毁、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2.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和操作指南等。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3.包装物不回收。4.乙方自行负责货物运输,并对运输产品进行保险(路途运输风险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5.乙方负责装卸及搬运并承担装卸及搬运过程中的货物毁损及人身安全风险。(三)安装调试1.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指派专业人员进行安装、调试。乙方须加强派至现场安装施工的人员组织管理,并为其派出的现场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所有现场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2.乙方为实施本项目委派的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3.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图纸等移交甲方。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3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直至乙方整改至符合要求。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性能及质量必须符合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并满足现行的国家相关技术要求,达到国家标准。若乙方提供的是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6.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还应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计量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无法定计量单位的采用行业通用的计量单位。 7.乙方提供的货物经安装后须经甲方共同验收合格。 8.乙方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如因乙方原因发生人员安全及财产损害事故,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的责任;如因此给甲方成损失,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2. 如乙方系中小微企业,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 3.1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3.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并经甲方初验合格的,每逾期一天须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因乙方原因导致初验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5.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须按合同价款1‰/天支付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不再支付费用,乙方须按合同价款20%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甲方无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超过5日的,自第6日起,须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9.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详见合同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任何结果(包括损失和延期交货)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航空信(或任何更快的方法)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持续十周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修改本合同的条款。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详见合同约定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于年月日在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路南段51号映悦星府10栋106-109签订,双方一致同意各自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各方工商登记地址,甲方指定的收件人及联系方式为:胡舟 18907377831 ,乙方指定的收件人及联系方式为: 邓麟希13787314567 ,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联系文件、法律文书等)经签收当日或被退回次日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应承担相关不利后果。以上条款适用于诉讼/仲裁各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特别程序和执行程序等。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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