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浏阳湖国有林场浏阳湖国有林场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营造林2025年常规抚育劳务合同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20250418002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浏阳市浏阳湖国有林场 采购人地址: 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环府路49号 供应商(乙方): 浏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永安镇永安大道永安大道华野新城5栋207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服务要求 根据长沙市林业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士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林发【2021】93号文件文件要求及《湖南省长沙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为巩固造林成果,确保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效果。对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营造林进行2025年常规抚育。 2.人员配置要求实施方案人员配备至少须满足最低的配置 50 人(工种包括管理、操作工),并提供实名制花名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详见采购需求。 4.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本项目按服务进度付款,锄抚完成100%时,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合同金额40%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刀抚完成 100%时,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合同剩余金额80%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0%付至公司指定账户。付款时乙方需提供农民工施工合同、工资明细、每小班施工日志、每小班对比照片、甲方验收报告做为本项目的结算依据。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浏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810000102418000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5-23 —— 2025-12-31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详见采购需求。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刀抚时山场内所有灌木、藤本植物、楠竹、芒草等必须全面砍断、砍倒,伐蔸不得高于10cm。除保留好栽植树木外,萌芽更新树木萌芽条出现两株以上的,要按照“砍弯留直,砍劣留优,砍小留大”的原则进行除萌,每蔸保留1株生长在树兜上方离泥土最近的萌条。施工过程中须将生长处于劣势且胸径 5CM 以下的树木砍断并平铺于林地上。山场内的阔叶树必须保留。 (2)锄抚时对实施项目的林分内补植的苗木进行培蔸。以植株为中心,清除 1.2m 直径范围内的杂草杂灌,培蔸除萌,覆盖保墒。 (3)5-6月锄抚1次,8-9月刀抚1次,上半年主要为扩穴、除草、培土等,下半年进行刀抚。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1)实施方案人员配备至少须满足最低的配置 50 人(工种包括管理、操作工),并提供实名制花名册。 (2)聘请的与本项目相关所有人员,全部购买相关保险。 (3)供应商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区域内林地的使用功能。 (4)对需临时占用绿地或因建设需要占用绿地移伐树木,依照原管理权限按程序报经采购人审批。 (5)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负责其派出、聘请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并购买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6)供应商应按规范要求组织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同时做好环境保护及应对措施,服务期间的一切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失一概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应急、办公场地、生产设备、生产工具、服装费、劳保用品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6)履约验收标准:按照浏阳市财政局文件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浏财函【2024】5号)规定的验收程序申请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为聘请的与本项目相关所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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