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设备一批(手术类设备器械)合同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WCCG-GK-202503070015-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北路126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汇东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1048号山河医药健康产业园标准厂房15栋501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1.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1.乙方负责产品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1.2.乙方负责产品在项目实施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1.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项目实施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1.1.4.乙方应保证所交付的中标产品中,国产产品生产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6 个月,进口产品生产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9 个月(如有),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同时乙方应保证交付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1.1.5.乙方在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按甲方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甲方现场初验合格后统一签收。 1.1.6.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需在48小时内补发并承担费用;延迟交货超过5日的,甲方有权按日收取合同金额0.1%的违约金
3.质量要求3.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3.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项目整体质保期 2 年,质保期内设备出现故障时提供原厂维修服务及原厂零配件更换。 3.3.乙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必须符合中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及国家强制性认证(如3C认证)要求,进口产品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原产地证明及中文说明书。未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追究违约责任。 3.4.乙方承诺货物无知识产权瑕疵,若因侵权导致甲方损失,乙方需全额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
4.售后服务4.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4.1.1.定期维护计划; 4.1.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4.1.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4.2.技术支持 4.2.1.提供 7×24h 的技术咨询服务; 4.2.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4.3.故障响应 4.3.1.提供 7×24h 的故障服务受理; 4.3.2.对重大故障提供 7×24h 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5×8h 的现场支援。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 2h,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 24h; 4.3.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3.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4.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生产厂商或乙方无条件保修;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设备如出现检验检查结果严重偏差或设备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甲方可要求无条件退货,因所投设备检验检查结果偏差或设备质量问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损失; 4.5.乙方投标时需提供产品主要备品备件、耗材清单和长期供货的优惠价格和承诺; 4.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现场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培训方案及计划: 4.6.1.培训内容:产品的结构、性能、安装、调试及维修方法,使受培训人员能正确 进行操作和常见故障排除处理,以及招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技术内容; 4.6.2.培训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4.6.3.培训人数:采购用户单位的使用操作人员 3 人以上、维修人员 1 人
5.其他要求5.1.结算方法 5.1.1.付款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 5.1.2.付款方式:分三次付款,(1)设备到达指定地点验收合格,财务科收到发票日起 30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70%;(2)验收合格之日起,设备正常使用壹年,经审批、财务科确认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25%;(3)验收合格之日起,设备正常使用贰年,经审批、财务科确认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5%(无息支付,若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售后服务,甲方有权从尾款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2779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设备到达指定地点验收合格,财务科收到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099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验收合格之日起,设备正常使用壹年,经审批、财务科确认,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19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验收合格之日起,设备正常使用贰年,经审批、财务科确认,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长沙湘湖支行(湖南汇东国际商贸有限公司:431632000018170081272)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接到医院送货通知的 30 日内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正常使用。 交货地点: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将货物送到望城区人民医院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本项目验收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规定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相关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无条件退货或更新设备、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乙方提供承诺函,若需要接入 HIS、PACS 等信息系统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合同与技术协议审核 确认设备型号、配置、数量、交付时间、质保期等与合同一致。 核对技术协议中的性能参数(如精度、分辨率、响应时间等)。 明确售后服务条款(维修响应时间、备件供应、培训要求)。 2、验收计划制定 制定分阶段验收节点(到货验收、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验收、最终验收)。 明确验收标准、测试方法及验收人员。 3、收工具与文档准备 检测仪器(如有)。 验收记录表、问题反馈单、验收报告模板。 乙方提供的技术文档(如:操作手册、维修手册、注册证、检测报告、CE/FDA 认证等)。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设备完整性验收、功能验收、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等与项目有关资料。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分阶段验收流程 1.到货验收 内容: 外包装检查: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潮湿、变形。 设备清单核对:主机、配件、耗材、工具的数量与合同一致。 外观检查:设备表面无划痕、锈蚀,标识清晰(品牌、型号、序列号)。 文件验收:确认随箱资料齐全(合格证、进口报关单、中文说明书等)。 问题处理: 发现短缺或损坏,立即拍照取证,要求供应商限期补发或更换。 2.安装调试验收 流程: 工程师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及基础培训。 技术部门验证以下内容: 安装合规性:设备放置位置符合机房环境要求(如有)。 功能测试:按技术协议逐项测试性能。 安全性测试:如:接地电阻、漏电流、电磁兼容性(EMC)等符合 GB 9706.1 标准。使用科室操作人员试操作,确认人机交互界面友好、流程顺畅。 3.试运行验收 目的:验证设备在真实使用环境中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内容:验收需由甲方、乙方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如省级医疗器械检验所)共同参与,性能测试需严格按技术协议执行,关键参数偏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视为不合格,试运行期延长至90天,期间出现2次以上故障或临床投诉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需提供完整的设备技术文档(含维修手册、软件源代码(如适用)、CE/FDA认证文件),否则视为验收不通过。 日常运行监测:记录设备故障次数、维修响应时间、临床使用反馈。 性能抽检:定期检测关键参数。 安全性验证:检查报警功能、紧急停机功能是否正常。 问题处理: 试运行期间发现性能不达标,供应商需免费维修或更换。重大问题可暂停验收,按合同约定索赔或退货。 4.最终验收 内容: 验收专家小组对设备清单等基础资料进行复核汇总到货验收、安装调试及试运行阶段的所有记录。审核供应商提供的完整文档。验收专家小组复核设备的功能、安全性测试测试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署《最终验收报告》 5.验收标准 5.1.基础标准 符合合同约定的型号、配置、技术参数。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 5.2.性能标准 关键性能指标误差≤技术协议允许范围。软件功能完整,无重大漏洞。 5.3.安全标准 电气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6.验收问题处理 6.1.问题分类 严重问题:性能不达标、安全隐患(直接退货或换货)。 一般问题:配件缺失、软件功能缺陷(限期 15 日内整改)。 轻微问题:文档不齐全(限期 7 日内补充)。 6.2.争议解决 双方协商无果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如省级医疗器械检验所)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结果作为最终依据。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泄露甲方患者数据、诊疗流程等敏感信息,违者需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承担法律责任。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对提供的货物进行补救措施和索赔。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医疗事故的,乙方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还需支付甲方名誉损失费(不低于合同金额30%)。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无成本补偿,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事件需由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证明,且乙方需在事发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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