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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妇幼保健院(长沙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河西新院集中供能服务合同公告

湖南 2025-06-06
河西新院集中供能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411130003-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长沙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雨花区城南东路416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新茂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映日路725号梅溪湖BC能源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河西新院集中供能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河西新院集中供能服务 其他热力生产和分配服务 详见技术规格及要求 1 0.48
 合计金额小写: 0.48
 合计金额大写:肆角捌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河西新院集中供能服务:固定单价,人民币0.479/kwh,空调及卫生热水用能均按此单价结算。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2.服务期限:因开院时间暂时无法确定,具体供能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自交付之日起1年期。

2.人员配置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4.其他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设施维护与管理界面:

1.合同期内乙方投资的冷热源系统相关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维修维护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投资的空调系统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维修维护(包括不限于保养、维修产生的材料费、整体更换费用、其他事项及安全管理责任)由甲方负责。

2.甲方提供相应空调以及热水供应的冷热量计量表计,冷热量计量表应由具备相应计量检定资质的单位定期校验(如项目属地计量检定机构不具备该尺寸热量表检定能力,由仪表厂家进行检定),校验时间由甲方根据维保计划时间进行安排,定期校验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校验报告的有效期以校验报告的时间为准。除定期年检外,任何一方要求检测的,若校验结果仪表正常,由要求校验方付费;反之由对方付费。

3.当计量表因故障、检修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准确计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此期间,应按计量表故障前5个工作日或修复后5个工作日的总用量的日平均值为基础,计算停表期间用量。乙方应负责记录相关数据,并提供给甲方进行核对。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人民币0.479元/kwh,空调及卫生热水用能均按此单价结算。
2.付款方式:

服务期内,运营服务费不超过600万元。甲方每月底向乙方支付能源使用费,使用费=中标价格×总用量;乙方需开具合规的发票提交给甲方,经甲方验收后签署月度验收证明,并由甲方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付款。

3.结算时间:甲乙双方确认,每月25日,双方应对冷热量表进行抄表并核对用量(甲方当月使用量 = 当月表底数 - 上月结算表底数),并确认当月能源使用费用。

4.付款时间:在甲乙双方确认当月抄表数据及结算金额后,乙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3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付清能源使用费款项。

5.发票开具:乙方开具甲方认可发票,税率应按照结算时国家公布的税率执行。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麓山支行(湖南新茂智慧能源有限公司:609380150532)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01 —— 2026-09-30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长沙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空调供水及生活热水供应温度应满足采购需求;供应商应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能评环评批复(如有)等相关证件或批复文件,证明项目合法合规;供应商所采用主机设备应满足国标一级能效的要求,要求机组的制冷剂必须采用符合国际公约及有关规定的环保冷媒采用环保冷媒(如R1234yf、R513a、R514a等);智控系统、一键启停系统、故障报警系统等控制系统应满足采购需求;定期核查供应商的机房人员值班情况及相关巡检记录;其他采购人招标文件中要求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供冷时间

5月1日~10月15月

供冷条件

(供冷时间内)

室外最高气温连续 5 天>28℃或 2 天>30℃或当天>32℃开始供冷 室外最高气温连续 5 天<25℃或 2 天<24℃或当天<22℃停止供冷

或按甲方要求

供热时间

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

供热条件

(供热时间内)

室外最低气温连续 5 天<15℃或 2 天<13℃或当天<10℃开始供热 室外最低气温连续 5 天>15℃或 2 天>17℃或当天>20℃停止供热

或按甲方要求

空调标准

室内温度:供冷温度 26±2℃ 供热 18±2℃

卫生热水

使用温度标准

卫生热水:夏季42±2℃/冬季45±2℃

如甲方需要对供能服务时间进行调整的,应事先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其他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供应商相关资质和能力证明材料、设施设备合格证及环保证明材料。其他采购人招标文件中要求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按采购人采购需求以及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约定内容。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如有),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不得变更、损坏或拆除计量仪表、不得在计量装置前端供能管道上私自开口取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获取冷热量,否则视同违约。

5.甲方产权范围内集中供能设备设施运行产生的水电费、维护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采购要求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验收和随时监督。如发现乙方的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或不达标,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缺陷或不达标,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能源使用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特定条件下乙方需暂停供能服务(有计划检修或有计划停电、停气等),乙方有义务提前征求甲方的意见。

5.在不可预见的条件下乙方需暂停供能服务(故障抢修等),乙方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尽快回复供能服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由于非乙方原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能,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退费或赔偿责任;

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导致供能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① 市政停水、停电、停天然气造成供能中断的;

② 供能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能试运行期间;

③ 因甲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产权内设备设施故障、甲方操作不当、甲方管理不当、甲方建筑围护结构异常等情况)供能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本合同服务期内,甲乙双方不得对能源单价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整,年度供能总价按甲方实际需求为准。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在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等允许范围内,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王团美 法定代表人: 段勇
委托代理人: 刘诗锐 委托代理人: 周涵帅

附件列表
  1. 中标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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