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履行地点:根据甲方指定地点(长沙县范围内)交货及安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现场取样、制样、试验及室内试验相结合。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技术服务费总额估算为:约贰佰伍拾贰万伍仟肆佰玖拾元叁角陆分(¥2525490. 36元),本合同清单附件中的检测工程量为估算,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结算工程量以监理工程师(或业主)见证取样单确定的工作量和提交的检测报告为准:本项目技术服务费按照《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工程建设其他费计费指南》的通知》(长财评综[2022114号)、《关于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基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水质[2014]1 号)的规定进行结算,最终以投评中心审结为准:具体结算方式以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按编制本项目预算的原则和长沙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2. 技术服务费由甲方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检测费可按季度支付,每次支付当季完成工作量的30%(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 竣工结算资料送进县投评中心后,支付工程合同金额的70%, 投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0%;剩余10%部分应结合合同及县内文件政策规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2)、检测费结算按实调整。质量抽检(平行)检测费结算金额=以投评中心出具的该项目质量抽检(平行)检测服务结算金额为计费基数计算出的控制价* (1-投标优惠率),本项目最终结算金额需经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定。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80011199470901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和规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土石方工程》SL631-2012、 《水利水电工程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混凝土工程》SL632- -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地基处理 与基础工程》SL633-2012、《水利水电工程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SL635 -20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部令第50号修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2016 等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设计要求。
乙方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地进行各项检测试验,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检验成果报告,对于检验认定质量不合格的试验项目,乙方必须在检验完成后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及甲方监理工程师。返工后的工程,根据甲方的指示进行复检。(复检后所产生的检测费用另行商议)
乙方须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检测工作,如未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本合同要求进行检测工作(检测频率明显偏少、报告提交严重滞后等),参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扣除违约金500-1000元/次,并承担相应损失,相关违约金在中期支付款项前乙方自行至财政局非税管理部门缴纳。
乙方在本项目进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采用一般性程序验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 「2022]3号)要求组织履约验收事宜。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刘帅夫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刘勇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2、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人员组织,保证人员的到位,及时进行检测工作,并在检测服务期间内保证人员的稳定。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人员。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时,须提前7天提交与拟更换人员具备同等或更高资质的人员资质报甲方批准,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更换时,每更换一次,甲方将扣减2万元/人次违约金,甲方要求更换的情况除外,相关违约金在中期支付款项前乙方自行至财政局非税管理部门缴纳。
4、如甲方认为检测人员不称职,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的7天内选派资格和经验为甲方接受的人员进行更换,直至甲方满意为止。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10月10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相关文件要求。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望仙路598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银星小区B10栋09号 |
电话: |
0731-85283152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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