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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芙蓉区长白路(远大路--营盘东路)道路工程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公告

湖南长沙 2023-11-09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CS-F20230925004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芙蓉区长白路(远大路--营盘东路)道路工程项目监理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F20230925004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芙蓉区长白路(远大路--营盘东路)道路工程项目监理服务 工程监理服务 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1 658368
 合计金额小写: 658368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伍万捌仟叁佰陆拾捌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包干总价。本工程监理酬金(含税价)按人民币陆拾伍万捌仟叁佰陆拾捌元整(小写:?658368.00元)总价包干,增值税税率为6%。无论最终工程实际施工工期、总价结算额为多少,本工程监理酬金均不作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0-20 —— 2024-10-19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芙蓉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监理服务范围内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完成备案、竣工结算完成、保修期结束之日止,其中施工阶段工期为360日历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5020.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监理酬金的60%为基本监理酬金,工程施工过程中委托人将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拨付监理酬金(进度款取费率为0.14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委托人支付至基本监理酬金的90%,另10%基本监理酬金作为质量责任缺陷期内工作经费,保修期满且无质量责任后无息付清。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3347.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监理酬金的40%作为考核专项资金,具体考核办法按照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根据实际考核情况结清考核专项资金。,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望城支行(长沙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8008106001749169001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本工程质量及工程品质评价要求应达到本监理合同服务范围内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同等标准或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监理人的义务

6.1.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6.1.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6.1.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请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6.1.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6.1.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6.1.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6.2委托人的义务

6.2.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6.2.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根据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6.2.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1、委托人应根据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6.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6.2.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6.2.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6.2.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7.5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7.6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均签名、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场地、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大道588号红橡华园1栋1701房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望城大道96号
法定代理人: 易幸 法定代理人: 肖浩
委托代理人: 李成建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0731-82193180 电话: 0731-83917999
传真: 0731-8219318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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