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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保险经纪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湖南长沙 2024-01-01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保险经纪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是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保险经纪服务项目,已由湖南省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实施,项目业主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点:湖南省境内。

2.2 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为加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与运营的风险管理,有效转移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风险,省高速公路集团委托保险经纪参与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风险管理,为省高速公路集团提供全面的保险经纪业务服务,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财产一切险、工程质量保险、工程履约保险等。

招标范围: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依法依规为省高速公路集团提供全面的保险经纪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提供下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高速集团公司具体需求,量身制定各类保险方案。

2、按照“保费合规、服务优质”的原则,协助高速集团公司就保险条款、费率、优惠条件、后期服务等制定招标(或比选)细则。

3、为高速集团公司解答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相关保险问题。

4、在发生引致保险索赔争议或大额案件时,协助高速集团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5、根据高速集团公司授权全程监督保险公司投保流程、保险价格、服务承诺、理赔进程,建立考评机制,并定期将考评结果向高速集团公司报告。

6、提供各项保险防灾防损服务。

计划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3年12月31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投标人为企业的,还应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下同)。

b、具备有效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招标人不接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 年11 月11日至2020 年11月17日,每日上午0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 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九部(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1411室)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元,一律现金支付,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4.3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12109时 3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0900分至 09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12楼开标室(地址: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12楼,具体开标室见电子显示屏)交招标人签收。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4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万元

(1)投标人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转账、电汇、网银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划款到以下指定投标保证金专用账号上(请备注招标编号:0623-  ,以到账时间为准)。

户    名: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东风路支行

账    号:810000106680000001

(2)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保函,与银行查询授权书原件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招标人。

6.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湖南高速公路网(www.hngs.net)上发布。

8. 附件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件2:评标办法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三一大道500号

联 系 人:焦先生

电    话:0731-89757176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               

邮  编:410003

联系人:匡先生             

电  话:0731-84555411             

传  真:0731-84553843  

邮  箱:278212500@qq.com

 

 

异议受理部门: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部

联   系   人:             郑女士             

电        话:         0731-89757153    

 

投诉受理部门: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

联   系   人:             文女士             

电        话:         0731-89757122          

 

20201111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投标人为企业的,还应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具备有效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1、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净利润均为正值。

注: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近年财务状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最近3年(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3年,下同)承接过1个保险经纪服务项目

注:提供项目的保险合同等相关材料,材料中能体现保险经纪人为投标人)。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4项情形之一。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项目负责人

1人

 

项目负责人应近3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过一个保险经纪服务项目,提供保险合同和投保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业绩计算以合同生效日期为准。

 

 

附件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 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一致的,随机摇号确定排序。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服务期限、服务质量要求、;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服务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8)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9)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0)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45分

公司情况与服务团队:30分

业绩:15分

履约信誉:10分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1)

技术建议书

45

保险经纪服务计划

15分

设计和制定专门为湖南高速集团公司的保险经纪服务计划,详实合理全面的得12-15分,较好的得9-12分,一般的得9分。

保险方案的设计

15分

根据湖南高速集团公司的风险需求,量身定制高速公路从施工到运营的各类保险的方案,对各类保险项目的保险范围、赔付限额、免赔设置、费率、赔偿处理等保险条件设置清晰、细致、合理、全面的得12-15分,较好的得9-12分,一般的得9分。

防灾防损服务计划

15分

作为湖南高速集团公司的风险管理顾问,对风险管理服务工作以及活动开展进行详实、合理、全面、可行的规划设计,好的得12-15分,较好的得9-12分,一般的得9分。

2.2.4(2)

公司情况与服务团队

30

2019年度投标人营业收入

4分

2019年度投标人营业收入1500 万(含)以上的得4分,1000(含)- 1500万的得3.5分, 500(含)-1000万的得3.0分,500万(不含)以下的得2.4分。

2019年度资产负债率(A)

4分

计算公式:

年末负债总额/年末资产总额* 100%=A

A<65%;得4分;

65%≤A<75%;得3.2分;

A≥75%;得2.4分。

2019年度净资产收益率(B)

4分

计算公式:

净利润

-------------------------*100%=B

1/2(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

 

B>30%;得4分;

20%<B≤30%;得3.2分;

B≤20%;得2.4分。

投标人服务团队

6分

投标人应为本项目组建配置合理的服务团队。服务团队有 12 人及以上得 6 分;7-11人得 4.8分;6 人计3.6分,(团队成员应提供近半年连续三个月缴纳了社保的证明)

近5年内,至少三年年度对某服务单位的保险经纪服务 工作总结材料

8分

总结材料内容全面、保险经纪工作得力、理赔成效显著、事故预防工作开展常态化且成效显著,好的得8分,较好得6.4分,一般得4.8分。没有不得分。(此部分内容可以附件的形式另行密封装袋)

服务的便捷性

4分

总部在湖南省或在湖南省内有分(支)公司,得2 .4分;总部在湖南省或在湖南省有分(支)公司,且成立时间三年及以上的,得4分;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得分。

2.2.4(3)

业绩

15

企业业绩

10分

满足业绩最低条件,得基本分6分。近三年每增加一个为高速公路保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仅限于工程一切险、高速公路财产险,得1分,最多加4分。

 

项目负责人业绩

5分

满足业绩最低条件,得基本分3分。近三年来,项目负责人每增加一个为高速公路保险项目提供服务的,仅限于工程一切险、高速公路财产险得2分,最多加2分。

2.2.4(4)

履约信誉

10

投保企业评价

0-5分

近八年来,提供保险经纪服务项目,并得到过被服务单位好评的,有一个好评得 1 分;总分 5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媒体评价

0-5分

近八年来,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得到过主流媒体积极正面报道的,得5 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公司情况与服务团队: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履约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公司情况与服务团队: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履约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公司情况与服务团队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履约信誉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D。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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