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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401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沙绕城高速西南段梅溪湖隧道提质改造工程施工监理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 湖南长沙 发布日期:2023-09-26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绕城公路西南段分公司 (以下简称采购人)拟对G0401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沙绕城高速西南段梅溪湖隧道提质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采购编号: 0623-2175N3609113   )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供应商参与磋商。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G0401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沙绕城高速西南段梅溪湖隧道提质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2、采购编号:0623-2175N3609113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标的名称

项目内容

项目概况

采购预算

服务期限

G0401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沙绕城高速西南段梅溪湖隧道提质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等相关变更工程的实施以及为本合同主体项目外的附属工程如进场道路、临时桥涵工程等,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的监理工作。

检测(包括但不限于):①梅溪湖隧道提质改造工程 本合同内施工准备、施工阶段的试验检测 技术服务(试验样品采集、送检、试验操

作、资料编制等),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管理;②承担本合同内所有工程的特殊专项材料(包括土工材料、沥青材料、锚具、钢绞线、支座、伸缩缝、外加剂、防水材料、保温材料、高强螺栓等)第三方专项检测的取样、送检工作;③在授权范围内 代表委托人对承包人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参加本项目的交工验收工作等。 

长沙市绕城高速西南段位于雷锋湖以东梅溪湖以西,由于绕城高速在梅溪湖片区内主要采用路基方式通过,作为全封闭的高速公路,割裂了雷锋湖-梅溪湖片区,不利于雷锋湖-梅溪湖片区东西向的联系和发展,与雷锋湖-梅溪湖片区的长沙城市副中心定位不匹配。此外,绕城高速的车行噪声、汽车尾气等不利于周边环境品质的提升。因此将本片区内绕城高速改为地下隧道,重建雷锋湖-梅溪湖片区东西向的联系,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梅溪湖国际新城城市路网格局,优化片区交通组织,带动经济发展。

长沙绕城高速西南段主线全长28.091km,路基宽26m,路面宽22.5m,为沥青路面结构,共设有互通立交7处,收费站6个。自2004年5月通车,运营至今已有15年。梅溪湖隧道位于长沙绕城高速公路西南段,起讫桩号 :左幅 ZK23+540~ZK26+860 ;右幅 YK23+540~YK26+860 ,设计速度为 80km/h 的双向四车道特长高速公路隧道,隧道建筑限界净宽10.75m,净高5.0m。双洞累计长度为 6640m,其中左洞长 3320m,右洞长3320m。隧道平面线型为曲线,路面纵坡为 V 型坡,坡度为-2.7832%/+1.8545%/+0.4552/+2.7059%。进出口洞门形式均为端墙式。

本次招标范围为G0401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沙绕城高速西南段梅溪湖隧道提质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具体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本次采购上限价为 643960元。

本次招标施工监理服务期限为为17个月,其中: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服务期1个月,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 4个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12个月

 

4、本次采购由供应商自行报价,所报总价不能超过643960元,否则将作废标处理。合同采用总价包干法,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得分一致时,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报价应包含供应商报酬及差旅费、通讯费、资料费、税费等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工作必须开支或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本次招标代理费由中标方承担。

报价采用人民币计价,并为含税价格。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法院裁决或行政决定为准);

(2)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企业)同时响应本次采购。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非联合体;

(5)不存在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同时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证书和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3)不接受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 D 级、连续两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 C 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供应商提出投标申请。

(4)最近5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一日往前回溯5年),按合同段至少完成过1个高速公路土建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任务。

(5)驻地监理工程师数量为1人,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且注册在投标人处;最近5 年担任过一个公路工程土建工程施工监理的总(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副驻地)监理工程师职务

3.磋商文件的获取

3.1凡有意参加响应的单位,于2021年8月12日9:00-2021年8月16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前(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除外)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1411室)联系,持下述资料经资格确认后获取磋商资格:(1)查验的原件资料:①单位介绍信;②报名人二代身份证;(2)递交的复印件资料:报名人二代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2采购文件每份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3.3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18251430分(北京时间),请于当日下午14时00分至14时30分递交至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12楼开标厅,具体详见12楼电子屏幕)交采购人签收。

3.4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4.联系方式:

采购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绕城公路西南段分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黄花塘镇黄花塘收费站旁

邮  编:410100

联系人:袁先生

电  话:0731-88508952     

传  真:0731-88508951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99号

联 系 人:匡先生

电    话:0731-84555411

5附件:响应文件的评审办法

 2021   8月12日

 


附件:响应文件的评审办法

一.供应商资格审查

根据采购须知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在签订合同前,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须知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要求供应商提供更新或补充的资格证明材料。磋商小组将对提供的更新或补充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二.采购程序

1.采购程序:文件审查、澄清、磋商,提出成交供应商。

1.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主要为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审查,重要条款是否存在重大偏差。存在重大偏差的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进一步澄清和磋商。

1.2磋商小组的组建:共计3人,由采购人代表1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人组成。

2.澄清和磋商

2.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3磋商内容:

(1)若磋商文件存在偏差,修改磋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如供应商响应文件存在共性偏差,磋商小组可要求予以修改、澄清或说明,否则不得对单一供应商适用修改。

(2)磋商程序(按一对一磋商原则):

a.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可以不听取陈述,但需一对一交流,是否有问题,告知文件是否合格。

b.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降低磋商文件的采购目标和功能。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c.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d.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a)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不修改原报价的,按原报价参与最后报价)。

(b)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不修改原报价的,按原报价参与最后报价)。

e.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f.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

3.提交成交供应商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最终得分按磋商小组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3)技术评分

技术建议书评分细则

序号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1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15分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12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 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15 分

2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10分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8 分; 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

3

对本工程的建议

10分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8 分; 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

合计

35

 

 

(4)商务评分

序号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1

业绩

23分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14分;

2、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项最低条件业绩要求的加1.5   分,最多加4.5分。

3、每增加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一项加1.5分,最多加4.5分。

2

驻地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24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得24分;

3

履约信誉

 8

(1)信用评价(8分):

年度

信用等级

最近第一年/分

最近第二年/分

最近第三年/分

AA

4

2.4

1.6

A

3

1.8

1.2

B

2

1.2

0.8

C

0

注:信用等级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信用评价得分为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某一监理企业最近3年信用等级得分之和。当年在湖南省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中无信用评价等级的,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上一年度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评分(其中上一年度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的企业,按照A级计算当年信用评价得分);上一年度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也没有信用等级结果的,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0分计。
未列入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名单的,其在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的评分信用等级参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该企业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的下一档次确定。
交通运输部、湖南省均未列入信用等级名单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按“0”分计。

合计

55

 

 

 

 

 

 

(3)报价评分

序号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1

评标价

10

以经评委会一致认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1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标准分值。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4)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一致,且最后报价相同的,随机抽取确定排序。

3.采购终止

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采购采购人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重新评审

4.1采购人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保密及串通行为

5.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相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采购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擅自降低磋商文件技术标准或服务标准。

(9)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6.失信行为的处理

递交响应文件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禁止供应商1~3年内参加采购人组织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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