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九郎山学校新建工程施工
招标补充通知(第1号)
潜在投标人:
一、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详见湘建价[2020]56号文附录B表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
2、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是按照湘建价[2022]146号文附录C《表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总费率)》规定的费率计算。投标时,本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各投标人统一按湘建价[2022]146号文附录C《表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总费率)》规定的费率进行报价。
3、竣工结算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分别按“固定费率”和“按工程量计量”两部分分别结算,结合本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其结算原则如下:
(1)“按工程量计量”部分:其工程量以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的实施方案为依据且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核定;其计价依据和标准执行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依据和标准,再按照本工程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中标总价相对于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后确定其结算价格。
(2)“固定费率”部分:先按照湘建价[2022]146号文附录C表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固定费率)规定费率计算,其中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实际已完成的属于湘建价[2020]56号文附录B《表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固定费率)”项下的“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项下的工作内容,依据下述原则和标准从前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固定费率)”金额中扣除:
①活动板房:发包人能提供现有活动板房的,承包人应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现有活动板房,承包人根据其实施需使用的板房面积和时长向发包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包括板房的场地平整、基础及地面硬化、安装费、运输费、装修费、租赁费、维护费、竣工后的拆卸费和回库运输费以及与板房安拆、使用、维护有关的所有费用。使用费依据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并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的价格结算。
本项目活动板房的权属归发包人所有,不因承包人支付使用费而改变。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一次性向发包人申报需使用的活动板房面积(该面积应满足实际生产、办公的必要需求,该面积应至少包含发包人现场办公用房两间,监理公司办公用房两间、项目管理公司办公用房两间以及现场会议室以及承包人现场办公用房面积,发包人、监理人使用的办公用房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使用时长的计算规定为:自承包人进场之日(以发包人发布的进场通知书约定日期为准)起算,至本项目竣工交付且承包人实际退场之日止。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提出增加活动板房的,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予提供。
②承包人实际利用发包人提供且现场已有的除活动板房外的属于湘建价[2020]56号文附录B《表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固定费率)”之“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项下的实际已完成的临时工程的,其费用按照上述“按工程量计量部分”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并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固定费率)”金额中扣除,该临时工程的处置及残值归承包人所有,上述临时工程施工阶段的维护维修费用以及竣工交付后的拆除或恢复原状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处置现场临时设施时不得对现场已建成工程造成任何影响,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由此发生的任何损失,由此引起工期延误的,逾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投标人投标时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并进行合理报价,合同履行过程中该费用结算原则按本补充通知约定执行,不再进行调整。
4、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计价依据和标准如下:
(1)计价依据
①本招标文件;
②《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2年度第一期)》(湘建价〔2022〕146号文);
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湘建价〔2020〕56号文发布的相关消耗量标准:2020年《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给排水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
④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与上述计价办法或消耗量标准配套的解释文件;
⑤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3〕22号文);
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202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湘建价建(2024)20号)
⑦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发布的2024年12月份的《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9〕47号);
⑨依据业主方提供的技术要求进行市场询价;
⑩相关标准、规范及图集;
⑪以往类似工程通常采用的施工方法;
⑫施工现场综合情况;
⑬其他计价依据文件。
(2)计价标准
①执行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湘建价〔2020〕56号文、湘建价〔2022〕146号文等相关文件及与之配套的消耗量标准,其中企业管理费、利润、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销项税额等均按湘建价〔2020〕56号文、湘建价〔2022〕146号文等文件相关规定足额计取。
②人工费价格:按湘建价〔2020〕56号文、湘建价〔2022〕146号文、湘建价建〔2024〕20号文及相关规定执行。
③材料价格: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暂定其价格者则按暂定价格计价,其他材料执行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24年12月份《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中的市场综合价,该《造价信息》没有发布其材料市场综合价的其他材料,其材料预算价格参照株洲市财评价格或市场询价情况确定,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原则按《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湘建建(2023)22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④机械费价格:按湘建价〔2020〕56号文、湘建价〔2022〕146号文及相关规定执行。
⑤发包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计价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本项目应当提供履约担保,保函形式为: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诚信金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提交,由中标人自行选择。银行保函应是承包人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所在地”范围为地级市)的银行出具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且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前保持有效。(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保险公司开具的见索即付的保证保险)。
担保金额为: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中标价与最高投标限价的降幅超过10%的,承包人须另按最高投标限价与中标价的差额扣除前述10%的履约担保金额后余额的50%向招标人提交诚信金担保【诚信金=[(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中标价*10%]*50%)】
三、本项目施工关键节点工期要求修改如下:
| 序号 | 施工节点 | 工期(日历天) | 完成时间 |
| 1 | 施工准备,项目开工 | 4 | 2025年6月20日前 |
| 2 | 完成桩基工程施工 | 45 | 2025年8月6日前 |
| 3 | 基础工程施工完成至正负零 | 50 | 2025年9月30日前 |
| 4 | 完成主体结构工程施工 | 123 | 2025年12月31日前 |
| 5 | 室外工程(球场、跑道等)完成60%以上 | 100 | 2025年12月31日前 |
| 6 | 完成砌体工程施工 | 62 | 2026年1月31日前 |
| 7 | 完成安装工程与装饰工程施工 | 280 | 2026年5月30日前 |
| 8 | 室外工程施工完成(60%-100%) | 150 | 2026年5月30日前 |
| 9 | 高压用电(含红线外强电)施工完成并通电 | 140 | 2026年5月10日前 |
| 10 | 竣工扫尾(含配合完成各项检测、完成消防验收等分部分项验收) | 30 | 2026年7月14日前 |
| 合计 | 389日历天 | ||
要求:
1、上述关键节点完成的必须是完全合格的工程。
2、计划开工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关键节点工期承诺,承诺的关键节点工期可以少于本项目的关键节点工期,但须确保承诺的关键节点工期与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节点工期一致。
4、合同签订时,由招标人确认的关键节点工期即为合同工期。
5、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节点工期不得超过本项目的关键节点工期。
6、本项目以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批确认后的施工进度计划表(采用双代号时标网络图的方式编制)中的关键线路中的相关节点工期,作为合同履约考核的关键节点工期。
四、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变,如原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本补充通知发出后,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担保递交截止时间均修改为2025年6月9日9:00时,各投标人如有异议,请在本补充通知正式发出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人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认同上述内容。
招 标 人:株洲经济开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万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监管单位: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
日 期: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