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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5号线延长线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湖南长沙 发布日期:2025-09-24

长沙市轨道交通5号线延长线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澄清及答疑公告

长沙市轨道交通5号线延长线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及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如下:

一、特别提醒及注意事项

1.特别提醒: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若被认定具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以及证明资料且对投标人有利的,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事实不符的行为,或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或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同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进行处罚:(一)给予没收其部分或全部投标保证金;(二)禁止其一定期限内(最多三年)参与招标人项目投标。

2.注意事项:请投标人认真阅读本项目招标文件,对照招标文件的资格后审资料提交,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开标等相关规定,认真仔细做好项目备标工作,以避免出现无谓废标的情况。

3.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二、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

问题1:资格条件及评分办法业绩要求业绩证明资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合同文件、造价咨询报告,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合同、造价咨询报告的顺序认定,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以上三项资料均未体现单个业绩合同金额,是否可以提供对应的发票或者银行进账凭证作为业绩证明资料?

问题2:招标文件第一章“2.资格要求”中“2.4入围业绩要求”及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评审说明“1.计分业绩要求”均提及: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应能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作内容、金额等信息。请问:联合体协议中没有明确金额信息,是否可以提供《业主证明》予以证明?

问题3:P24商务详细评分标准:三个及以上类似工程业绩的,得 3.6 分;两个类似工程业绩的,得 2.4 分;一个类似工程业绩的,得1.2分;无类似工程业绩的,得0分。 P24-25评审说明: 1.计分业绩要求 1.1 投标人计分业绩:3 个;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825天内在中国境内自行承担的城市道路或城市桥梁或城市隧道或轨道交通工程(高铁或铁路或城际铁路或地铁或轻轨或磁浮等)的造价咨询服务业绩,且单个业绩合同金额不少于第一标段150万元、 第二标段143万元。 本项目计分业绩中“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或以下任意一项:(1)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的编制或审核;(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 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3)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结算编制或审核。业绩证明资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合同文件、造价咨询报告,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合同、造价咨询报告的顺序认定,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2 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则该业绩中投标人自身完成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须满足招标文件中对业绩年限、类型、合同金额等相关要求。同时,投标人除按招标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规定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资料外,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应能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作内容、金额等信息。涉及联合体各方的工作内容、金额等信息不一致时,以联合体协议为准。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规定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且能证明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有效性,否则视为无效业绩。问题:①业绩证明资料须同时提供………,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合同、造价咨询报告的顺序认定,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请问:若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合同、造价咨询报告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相关指标(很多项目的合同额是以费率形式签订,无具体金额),则投标人是否可以提供业主证明? ②联合体业绩要求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应能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作内容、金额等信息。 请问:联合体协议为投标前期签订的协议,只体现了联合体各方的工作内容,并未体现金额等信息,请问联合体业绩中金额等信息的认定是否可以提供业主证明? 单个中标项目,由于实施的时间不同,分开签订的合同(属于同一个项目,不同标段),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一个项目?

答:(1)若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和合同文件和造价咨询报告中确实没有合同金额相关指标时,可以补充提供《业主证明》予以证明,《业主证明》格式自拟,内容至少包括业绩项目名称、投标人在该业绩中完成的工作内容、合同金额等,并加盖“业主单位行政公章”,否则视为无效业绩。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合同、造价咨询报告、《业主证明》的顺序认定。

2)若联合体协议中不能明确体现联合体各方的工作内容、金额等信息的,可以补充提供《业主证明》予以证明,《业主证明》格式自拟,内容至少包括业绩项目名称、投标人在该业绩中完成的工作内容、合同金额等,并加盖“业主单位行政公章”,否则视为无效业绩。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合同、造价咨询报告、《业主证明》的顺序认定。

投标人须对所提供业绩等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如发生异议投诉等,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或行政监管部门调查并提供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或后续异议投诉阶段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未提供或不配合提供采购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

②按采购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③提供证明材料不齐全;

④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且对投标人有利的;

⑤提供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且对投标人有利的;

⑥提供证明材料不能有效证明业绩或获奖等内容真实性;

⑦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投标人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则须自愿接受评审委员会或采购人或行政监管部门做出的对其不利的结论(包括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弄虚作假等),并须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不利于其自身的后果。

3)若分开签订合同的项目同属于一个中标通知书的,可以认定为同一个项目,合同金额可以累加,但分开签订合同的合同签订时间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问题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投标保证金中“10.开标后由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中的保函复印件进行核验”,若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电子保函在开标前为加密状态,无法下载。请问:是否在投标文件中附上保函开具成功的截图即可?

答:采用现金或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以项目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公示的保证金到账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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