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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海城镇卫生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更正事项公告(一次)

招标公告 宁夏海原县 发布日期:2026-01-05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HZWYZB-ZC-202501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海原县海城镇卫生院信息化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5-12-19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更正内容: 1、本项目开标时间变更为2026年1月22日9:00分。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增加第(5)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3、在第六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中六、评审标准中应考虑下列因素 1.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中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增加支持本国产品相关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文件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4、投标文件组成设置中(八)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增加: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5、本项目澄清文件已上传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答疑澄清文件”中,请投标单位自行下载查看,具体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更正日期: 2026-01-05

三、其他补充事宜         请各潜在投标投标单位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网站“澄清/变更公告”公告栏。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海原县海城镇

        联系方式:0955-40113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A4号2505室

        联系方式:18161555878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王正栋

        电话:0955-4011352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陈亚玲

        电话:18161555878

五、附件

采购文件 *

招标文件正文.pdf

代理机构: 

发布日期: 2026-01-05

附件下载:招标文件正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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