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脑科医院(浏阳市精神病医院)食堂物资配送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截止。本次答疑及澄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不同之处以本答疑及澄清公告为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答疑回复:
问题一:招标文件中★条款汇总第3条“投标人须提供所有食材品类(肉类、水产类、禽蛋类、调味品类、蔬菜类、干货类、豆制品类、米面粮油类,共八大类,每种食材品类检测报告不能少于3个品种)的供货渠道及食品安全相关证明资料包含投标人的食材供应营业执照、投标人送检的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食材检测报告、双方签定的供应合同等证明,中标后如需更换供货渠道,需采购人同意,方可更改”之条款,提出质疑,认为该条款不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合理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原则,具体质疑事项及依据如下:检测报告要求过于严苛,该条款要求八大类食材每种品类需提供不少于3个品种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即至少需提供24份第三方检测报告,质疑请求基于上述事实与依据,我方恳请贵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能否对该条款作出如下处理:撤销或修改招标文件★条款汇总第3条中过于严苛部分,合理调整食材检测报告要求(如每种食材品类提供1-2份代表性品种检测报告且不限制由投标人或投标人上游供应商提供,或改为履约期间提供批次检测报告)。
回复一: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理由:1、招标文件中★条款汇总第3条关于“投标人须提供所有食材品类(肉类、水产类、禽蛋类、调味品类、蔬菜类、干货类、豆制品类、米面粮油类,共八大类,每种食材品类检测报告不能少于3个品种)的供货渠道及食品安全相关证明资料包含投标人的食材供应营业执照、投标人送检的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食材检测报告、双方签定的供应合同等证明,中标后如需更换供货渠道,需采购人同意,方可更改”要求,条款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食堂作为重点食品安全场所的特殊要求制定的。该条款从源头把控食材质量,保障就诊患者、医护人员及全体就餐人员的饮食安全,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
2、关于检测报告的要求,是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统一标准,不存在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同时,考虑到行业惯例,多数具备配送能力的供应商均能满足该资质要求,并未对中小企业参与竞争构成实质性障碍、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若降低检测报告的品种数量或允许上游供应商提供报告,将难以全面覆盖八大类食材的质量风险,无法有效保障医院食堂的食品安全。履约期间提供批次检测报告的方式,也无法替代投标阶段对供应商整体供应能力和质量管控体系的前置审查,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二、澄清内容:
本项目以澄清及答疑公告附件上传的为准。
以上内容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恕不另行通知,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本公告为招标文件的l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截止时间不变。
| 澄清事项 | 澄清前时间 | 澄清后时间 |
| 开标时间 | 2026-03-05 09:00 | 2026-03-05 09:00 |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03-05 09:00 | 2026-03-05 09:00 |
| 缴纳保证金时间 | 2026-03-05 09:00 | 2026-03-05 09:00 |
无。
| 一、采购人信息 |
| 采购单位:浏阳市脑科医院(浏阳市精神病医院) |
| 联系人:魏宗华 |
| 电 话:18008433686 |
| 地 址:浏阳市金沙南路505号 |
| 二、代理机构信息 |
| 代理机构:湖南明杰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联系人:贝瑜 |
| 电 话:13787298898 |
| 地 址:浏阳市关口街道商会大厦一楼厅左(102、103、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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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2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