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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CS-F20230927000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开福区政府四办保安保洁及工程维护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F20230927000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 开福区政府四办保安保洁及工程维护服务采购 金额明细: 998965元,服务期限1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3-10-16 —— 2024-10-15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开福区中青路与二环线交汇处西南侧(中岭景苑小区综合楼)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伴随式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浦发广州环市东支行(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8218015480000015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324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324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324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324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324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324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324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324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324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324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324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324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7,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要求严格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按照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保安保洁及工程维护月度考核表》严格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检查及监督责任,督促乙方服务人员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2.甲方有权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监督检查标准等,以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及其他双方议定的要求提供服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服务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要求乙方更换或调整不符合管理服务要求的人员;3.甲方有义务将乙方服务区域内的客户投诉及时通报并协助乙方处理,并有权核实客户投诉的属实情况,判定投诉是否属于考核范围并与乙方确认;4.甲方负责根据项目要求无偿提供乙方服务人员工作必需场所和物品:员工更衣室(休息室)、工作所需水电供应、相关质量记录等。5.甲方应依据本合同规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日期准时付款(特殊情况除外);6.甲方应尊重乙方服务人员的工作,对乙方服务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甲方应教育本公司员工配合和支持乙方工作;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予以采纳或提供帮助;7.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甲方应当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及附件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向甲方提供专业保安保洁及工程维护服务,及承担相应的保安服务责任,严格维护项目正常秩序;2.乙方有义务及时处理服务区域内的客户保安类的投诉,处理时限:2小时内完成,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甲方将对乙方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3.安全生产要求:乙方服务期间要求无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发生在服务辖区内的自然灾害事故,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责任辖区内的安全隐患,并报告甲方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它突发事件;如因乙方人员工作失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害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或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乙方全部承担;4.项目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归项目业主、开发商或甲方所有,乙方应正确使用并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导致相关业主、开发商等投诉及追偿的,甲方除要求乙方照价赔偿外,还有权追究其损失扩大的赔偿;承担由于乙方人员失职,或进行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5.乙方选派的服务人员应遵守甲方项目管理制度并无条件服从甲方管理6.对突发紧急意外事件做出快速、正确的反应,尽可能减少破坏和损失程度;7.乙方承担所选派的服务人员的一切风险责任,以及涉及的相关费用。如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而造成甲方所需承担的责任与涉及的相关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8.乙方有义务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而自行提供相应的设施设备。9.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乙方均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撤走全部人员和设备,否则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服务费3%的滞留违约金。10.本合同终止,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期内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包含但不限于人、财、物等交接,妥善安排为项目提供服务的乙方人员:调派至其他项目,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或移交至下一家分包方(以劳动合同为准),如未妥善安排乙方人员,所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11.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甲方应当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或者他人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2.甲、乙双方如有以下根本违约行为之一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相等于三个月服务结算费用作为违约金:(1)不依约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2)无故擅自解除或者终止履行本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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