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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政府采购复议诉讼服务、区政府法律顾问和部分区直单位法律顾问合同公告

湖南长沙 发布日期:2023-12-08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CS-202211080058-3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复议诉讼服务、区政府法律顾问和部分区直单位法律顾问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21108005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优惠率(%)
1 政府采购复议诉讼服务、区政府法律顾问和部分区直单位法律顾问 法律诉讼服务 详见附件 1 5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复议诉讼服务区政府法律顾问和部分区直单位法律顾问服务

复议诉讼案件代理服务

详见《芙蓉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FRCG-202211080058)第四章第四点服务包三对应的该章第五点第(一)项内容。

据实

结算

2

复议诉讼服务区政府法律顾问和部分区直单位法律顾问服务

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详见《芙蓉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FRCG-202211080058)第四章第四点服务包三对应的该章第五点第(四)项内容。

分项固定包干价

3

复议诉讼服务区政府法律顾问和部分区直单位法律顾问服务

部分区直单位法律顾问服务

担任芙蓉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数据资源中心、区隆平水稻博物馆、长沙市晓园管理处及区总工会共计6家部门法律顾问,详见《芙蓉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FRCG-202211080058)第四章第四点服务包三对应的该章第五点第(三)项内容。

分项固定包干价

金额明细:

2.1复议诉讼案件代理服务详见《芙蓉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FRCG-202211080058)第四章第四点服务包三对应的该章第五点第(一)项内容。金额按照每个本级行政复议案件辅助服务按照1900/件标准,以芙蓉区人民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包含一审、二审、再审、行政诉讼监督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每个行政诉讼(一、二审再审、检察监督阶段及集团案件单独计算)按照一审每件2850元,其他诉讼程序每件1900元以及行政复议案件每件代理费1900元,据实结算。

2.2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详见《芙蓉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FRCG-202211080058)第四章第四点服务包三对应的该章第五点第(四)项内容。金额为固定包干价66500/年。

2.3部分区直单位法律顾问服务。详见《芙蓉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FRCG-202211080058)第四章第四点服务包三对应的该章第五点第(三)项内容。金额为每家单位固定包干价9500元/年,6家合计57000/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2-26 —— 2023-12-25

3.2 履行地点:复议诉讼案件根据办案需要及甲方要求,双方协商确定。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详见《芙蓉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FRCG-202211080058)第四章第五点和第六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建行长沙市华兴支行(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4300152006105250400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复议与诉讼服务应当满足案件办理的时效及甲方要求。法律顾问应当满足《芙蓉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FRCG-202211080058)第四章第六点时效及甲方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每季度工作完毕,依法应当对上季度已结案件进行汇总,向甲方提交季度办结案件、政府及区直单位法律顾问结算申请,将已结案件汇总表以及相关材料提交甲方验收后办理季度结算(特殊情况下,按甲方财务要求进行验收结算)。

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败诉或者败复议的,视为服务不合格,不纳入结算范围。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6.1.1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项目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6.1.2应当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6.1.3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甲方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6.1.4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6.1.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6.1.6与甲方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6.1.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6.1.8除正常工作时间外,甲方因紧急会议或其他重要法律事务需要的,乙方对应律师原则上应当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半个小时内赶到甲方通知的地点;

6.1.9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于职守,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6.2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6.2.1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

6.2.2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6.2.3获取报酬的权利;

6.2.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 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款项。

7.5因乙方未尽勤勉义务造成甲方重大决策错误导致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服务对应款项且乙方应承担为此造成的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89号 地址: 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法定代表人: 芮岸伟 法定代表人: 翟玉华
委托代理人: 王慧 委托代理人: 唐皇
电话: 0731-84683240 电话: 0731-85927980
传真: 0731-84683241 传真: 0731-8592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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