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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1117002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安沙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安沙镇全域化管理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1117002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与据实结算相结合的模式。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在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期限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3498919.92元/年(含据实结算的处突与迎检费用756000元/年),即_291576.66_元/月(含据实结算的处突与迎检费用63000元/月)。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4-01-01 ——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谭坊新村全村及镇政府所在的安沙集镇(起107国道三中路口至和平村交界处,长度约1.2公里)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公共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综合治理服务:森林防火、防溺水工作、交通劝导、车辆停放管理、安全生活生产管理、食品安全、秩序维护、文明实践。 2、环卫服务:项目范围内的保洁工作。包括广场、公共厕所、道路、栈道、停车场等构筑物;园凳、垃圾桶、指示牌、导游牌、路灯、明渠、沙井、水池等设施;水域保洁;绿化带保洁(含生活垃圾不含绿化垃圾)、农户垃圾收集及外运工作、相关工作车辆及设备运行保养。 3、工程维修:道路及路灯等公共设施维修工作、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查、日常巡视,记录及抄表工作,负责处理运行故障。 4、完成甲方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协助完成安沙镇突发性、临时性工作任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保利天悦支行(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4400145004305250040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公共管理服务费按季支付,甲方根据上度考核结果扣款结算后10日内支付上季度公共管理服务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视为违约。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综合治理服务 1、森林防火:负责村内森林火灾防范、火灾警报、火灾扑救、防火宣传等工作,增设防火宣传标识牌,制定火灾监测台账,制定防火、应急机制。 1.1 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进山路口设防火告示与标识标牌。 1.2 采用多种方式对森林全域进行每天不少于一次的无死角火灾监测,建立巡查台账,发现火灾隐患或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拨通物业服务中心火情急救电话,物业服务中心接到火情急救电话后可迅速调配支援人员配合消防火警进行应急处理。 1.3 阶段性增援在秋冬季或重大节假日如清明节,在报甲方同意后,可增派一定人手现场增援,清理隐患火种,监督进山村民和游客,保障公共安全。 1.4 乙方设物业服务中心火情急救电话,做到全村出现火情后物业服务中心与村委第一时间知晓;建立防火体系,储备充足的扑火物资,建设必要的防火设施,随时调动机动队支援救火。 2、防溺水工作:村内水域巡逻,增设护栏、救生、防溺水宣传标语等设施,制定防溺水应急机制。 2.1增设护栏和宣传标语,加强宣传教育,对村周边池塘、湾、河等处进行大排查,清点现有救生设备,造册,对现在救生设备进行查漏补缺,并对排查出的危险地带挂上警示标志牌、增设护栏和救生设备;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宣传活动,宣传溺水的危害性,使村民牢固树立忧患意识,积极营造“防溺水”的安全教育氛围。 2.2夏季加强水边巡逻,做好应急救助准备,结合长沙的天气特点及学生暑假放假时间,各综合管理员每年5月1日到10月30日,进行为期六个月的每天巡查,巡查的频率不低于每个池塘每天三次,物业服务中心建立巡查台账。 3、交通劝导:负责村内交通劝导工作,避免村内交通拥堵、出现交通事故等,重点确保107国道、宋水路、黄兴大道等主干道在区域范围内畅通与安全,目前只在东八线与宋水路设有一个交通劝导岗(一名交通劝导员),交通劝导员的工作时间段为7:00--9:00;16:00--18:00。 3.1现有固定岗位的进一步优化,在原有基础上加长工作时间,在谭访村增配一名交通劝导员和一定数量的交通巡逻员,在安沙集镇设两名交通劝导员。交通劝导员的工作每日的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交通巡逻员的主要的工作范围为东八线、宋水路及107国道在服务区域内路段,交通劝导员的核心工作是交通疏导及交通劝导登记和记录,积极配合辖区交警中队定期开展交通秩序检查和整顿,确保电动车与摩托车骑乘人员戴帽率在95%以上。 3.2加强交通安全宣传、道路两侧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十字路口设置警示牌,巡逻员进村普及交通安全常识,提高村民交通安全意识,按上级要求开展道路安全宣传、规范管理等工作(通过道安APP录入宣传与学习结果)。 4、食品安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性主体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检查,以及非法生猪屠宰、私自采食野生蘑菇的行为,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报告镇食安办、安沙市监所、安沙执法队进行联合打击并整改,及时排除各类食品安全风险。二是对合法的经营性场所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存在过期食品、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导并上报。 5、城市管理:网格员每日对区域内的停车、店外经营、店外堆物、广告灯箱、设施破损、牛皮癣、环境卫生、流动摊贩等进行巡查劝导,达到集镇环境整洁、车辆停放整齐,保持集镇的良好市容市貌。 5.1区域内环境卫生达到“五无五净”;开展网格化日常巡查,做好区域内车辆管理、渣土管理、违建管理及用气安全管理,及时报送业务信息;公共设施、路面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园林绿化日常维护及修剪;数字化案件及时处置,回复率、完成率均达100%;森林火灾防范、扑救、宣传等工作。 6、安全生产/生产管理:负责做好各商家消防隐患排查,落实检查、指导、监督、汇报等工作,监管在集镇范围内私设摊位经营、兜售物品或从事其他未经批准的经营性行为,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商铺进行配合相关部门证照检查,安全检查。 6.1公共场所巡查定期开展消防系统检查(包括灭火器位置挂放是否移动和压力是否足够,消防栓是否供水、压力表水压显示正常,明火管制稽核等)、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包括防爆灯和应急灯的检查,公共设施、重要设施的检查)以及其他检查如停车场、单车棚的检查、不文明行为检查等。 6.2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对辖区开展安全巡查,发现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自建房、出租房、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城镇燃气、油气管道、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及时反馈至镇应急管理办。 7、社会稳定:在村委的组织领导下,协同做好村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秩序维护等工作。 7.1夜间安全检查当班网格员要坚持夜间不少于两次对辖区内主要道路进行安全巡逻防控,并有巡逻检查记录,特别是处置各类事件、情况要详细记录。对巡逻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及时告知所在村(社区),必要时通过110报警处理。 8、文明实践:配合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的策划与开展、文明创建工作、设施设备的维护及文明实践所运营管理等工作,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文化服务。 9、服务标准:
(二)、环卫服务 2.1服务范围的保洁工作,项目范围内的保洁工作。包括广场、公共厕所、道路、栈道、停车场等构筑物;园凳、垃圾桶、指示牌、导游牌、路灯、明渠、沙井、水池等设施;水域保洁;绿化带保洁(含生活垃圾不含绿化垃圾)、农户垃圾收集及外运工作、相关工作车辆及设备运行保养。 2.2制定相关台账,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2.3每天对路面保洁、厕所保洁、公共服务设施保洁及情况巡视,并按照镇政府/村委要求的标准予以清扫保洁,确保村内的路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明显污迹、无卫生死角等,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放置、外观整洁、干净。范围内绿化养护、中耕松土、整地除草、修剪剥芽、加土施肥、灌溉排水、病虫害防治、树木扶正、清理枯枝杂草等,网格主管和领班落实日常的检查工作,月底将检查结果、出勤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甲方。 2.4道路保洁 2.4.1循环清检服务范围内的公共休闲绿道、道路、路边沟渠、沿线绿化带有色垃圾,保持道路两侧基本无有色垃圾、无杂物。(不含开放场地乱堆物和农村房前屋后卫生整治)。 2.4.2网格员定期巡查道路卫生情况,并在现场签到。 2.4.3发现不符合服务标准的现象,应要求辖区保洁员立即处理,并在《岗位工作日志》做好记录备案。 2.4.4对不能当场处理的问题,通过微信群的方式及时上报项目工作群,并在当日完成复查,做好《岗位工作日志》记录备案。 2.4.5如遇突击检查活动需进行集中整治,根据甲方需求增派人员进行整治。 2.5垃圾清运 2.5.1按照垃圾清运区域划分制定村庄垃圾投放点收运路线 2.5.2垃圾分类清运,辖区内无混装、混运现象。 2.5.3垃圾收运员对生活垃圾进行二次分拣,易腐垃圾运送至各村建设阳光堆肥房进行堆肥处理并做好详细台账记录。 2.5.4垃圾清运过程中确保周围环境整洁,无二次污染,垃圾车必须完好无损、整洁干净。 2.5.5垃圾清运过程必须保证垃圾密封,不得出现扬、撒、漏等现象,垃圾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2.6服务标准:
(三)、工程维修 3.1 道路及路灯等公共设施维修工作、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查、日常巡视,记录及抄表工作,负责处理运行故障,农户日常零星维修维护等工作。 3.2 项目占地面积较大涉及范围广泛,片区内市政公共设施、路灯等缺少日常维护,易造成老化破损,加之农村电线部分存在乱牵乱搭,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在接管前,做好接管工作计划,保证对项目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掌握,建立完整的设备设施台账,根据这些设施设备特点和运行规律,特别是对路灯、电线、广播及道路等村上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大排查,预估工程量,进场将进行大维修,以保障村民/居民的正常使用需求。 3.3服务标准:
一、秩序维护服务考核办法 (1)考核内容 详见秩序维护辅助管理考核表,包括安全秩序管理、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度等方面。如服务内容调整,考核内容作相应调整。 (1)考核组织 1)考核由日常不定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二部分组成。 1)日常不定时考核由采购人组织实施,占每月考核总分40%。 1)每月28日左右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由采购人组织工作人员,邀请相关部门、聘请社会人士等参加,占每月考核总分的60%。考核时,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 (1)评定等次 1)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合格”。 1)得分在90分以下为“不合格”。 (1)奖惩办法 1)月考核90分为基本分,80(含)—90分,与基本分比每少1分扣月服务费的0.3%;75(含)—80分,与基本分比每少1分扣月服务费的0.5%;低于75分,与基本分比每少1分扣月服务费的1%。 1)如上月考核不合格,但当月考核分超过90分(不含)的,每超1分奖上月考核扣款的10%; 1)在上级检查考核中,因管理不到位,被扣分、通报批评、新闻曝光等,每次另扣5000元。 1)连续二个月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且采购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费用按实结清,同时作为不良记录存档,以后两年内不得参加安沙镇镇招投标。 1)服务中某项工作未能及时或按标准完成而影响整体效果的,业主有权安排第三方实施,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方的服务费中扣除。 秩序维护辅助管理考核表
二、保洁服务考核标准 1.月考核90分为基本分,80(含)—90分,与基本分比每少1分扣月服务费的0.3%;75(含)—80分,与基本分比每少1分扣月服务费的0.5%;低于75分,与基本分比每少1分扣月服务费的1%。 1.如上月考核不合格,但当月考核分超过90分(不含)的,每超1分奖上月考核扣款的10%; 1.考核结果不合格,由招标人进行约谈,对其警告。连续二个月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发包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约,终止合同。 保洁服务考核表
三、工程维修及其他服务考核标准 1.月考核90分为基本分,80(含)—90分,与基本分比每少1分扣月服务费的0.3%;75(含)—80分,与基本分比每少1分扣月服务费的0.5%;低于75分,与基本分比每少1分扣月服务费的1%。 1.如上月考核不合格,但当月考核分超过90分(不含)的,每超1分奖上月考核扣款的10%; 1.考核结果不合格,由招标人进行约谈,对其警告。连续二个月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发包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约,终止合同。
四、长沙县安沙镇路长制工作2023年度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相关成员单位、各村(社区)。 二、考核原则 (一)突出工作重点的原则。“路长制”考核与年度“路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分年度确定考核内容。 (二)注重工作实效的原则。注重管护效果,实现路域环境良好;注重执法效果,开展专项执法或综合执法,实现无涉公路违法行为;注重工作效果,推进各项工作开展,确保公路安全、畅通、舒适、美观。 三、主要内容 1、村(社区)主要包括:“路长制”内业、外业、交办督办及特色工作; 2、成员单位:履职情况、交办督办、社会监督等工作。 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进行明查暗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按照“路长制”工作年度考核方案和细则,对各单位采取日常巡查、季度检查和年度考核的评分方式,年度考核评分由全年日常巡查、季度检查等单次成绩平均合成;单次巡查路段抽查里程纳入统计里程的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为100%;村道占比不少于50%,同时,每个村(社区)不少于20条路。(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对各村(社区)的考核结果依照得分高低排序分一、二、三、四类(考核分值达到90分(含)以上的评为一类,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为二类,70分(含)至80分之间的评为三类,70分以下的评为四类。 镇路长办可根据情况对工作开展突出和存在实际困难的村(社区)进行适当奖励、补助。 (二)对其他成员单位,由镇路长办向镇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县路长办提交工作报告,由县路长办进行考核排名。
安沙镇2023年度村(社区)“路长制”工作考核评分表(季度) 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 考核时间: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明确乙方公共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职责及工作任务,督促甲方所属工作人员支持配合公共管理服务人员工作,并指定具体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对公共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管理、协调。 2、审核乙方制定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的实施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乙方公共管理服务人员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服务行为要求乙方改善。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履行对物业的保修责任; 4、负责为乙方公共管理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不得安排乙方物业公共服务人员从事与本协议无关以及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活动; 6、负责处理因甲方遗留问题引发的公共管理服务纠纷,并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 7、向乙方支付公共管理服务费用及本合同中约定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公共管理服务,收取公共管理服务费用; 2、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3、可以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公共管理服务委托给第三方; 4、有权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 5、及时向甲方及物业使用人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甲方及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及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6、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方同意,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甲方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 7、在甲方依法进行的授权的范围内采取规劝、制止、报告、公示等必要措施,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 8、自本合同终止时起30日内,向甲方移交物业管理区域、资料和财务,不得以合同纠纷等理由拒绝移交; 9、根据甲方委托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费用另行协商; 11、 公共管理服务用房属甲方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12、建立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和使用; 13、甲方同意并理解,如乙方在甲方设置的公告栏(公示栏)公告相关材料7天(如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除外),则视为乙方履行了公告公示义务。 14、乙方人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长沙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乙方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购买相关保险,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乙方人员配备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提供相关更新后服务人员参保花名册给甲方备案审查,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乙方服务人员的参保情况。 15、乙方应教育其服务人员遵守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乙方派往甲方服务区域的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劳动纠纷、病、伤、残、亡、民事、刑事责任等)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费用,与甲方无关。 16.乙方加强保密教育,严格遵守保密法规。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有关企业和媒体或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披露甲方的有关信息资料(包括且不限于人事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财务信息、市场信息、知识产权、政策信息等各类信息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泄密的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全部直接、间接损失。 乙方履行了以上权利和义务,则完全充分地满足了甲方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若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5因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达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6除前两条约定的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乙方应当及时整改。若乙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月度服务费用标准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7.7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公共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影响乙方日常管理,自逾期之日起,应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8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9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按本合同项下物业服务费单年总金额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7.10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雷暴、台风、雪灾、地震、火灾、泥石流、洪水等不可抗力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 4、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甲方及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因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及时缴纳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而导致服务中断或受到影响的; 5、因甲方及物业使用人或其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或甲方及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6、乙方向甲方书面送达改善自用及约定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议,或改进管理的措施,而甲方未采纳建议所导致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未提供维修便利等); 7、自甲方迟延交纳公共管理服务费用至乙方收到欠付费用期间(如通过票据或托收支付公共管理服务费用的,则以乙方实际收到欠付费用日为收到欠付费用日)产生之任何损害; 8、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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