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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202312250065-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财政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浏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前置审核服务(第二部分)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31225006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4-03-01 —— 2025-02-28
3.2 履行地点:浏阳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付时间:单个项目管理方案书的审核服务时间(收到浏阳市财政局通知为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交付地点:浏阳市财政局。 交付方式:将纸质资料及电子资料及时交给浏阳市财政局。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荷花园支行(长沙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0007456072001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4.1.1 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考评(考评细则附后),根据考评结果按季度进行付款。每个季度结束后甲方根据前季度考评结果与乙方核算相应的服务费。注:如乙方在服务年度内承接项目150个以内的,年度结算金额按150个项目进行结算(前三个季度按实结算,在第四个季度结算时补差);浏阳市城区设立办公场所费的结算金额为150000元*(1-21%),按结算金额分摊到各季度支付。 4.1.2对考评结果未扣分的,甲方根据考评结果按付款方式付款。 4.1.3 考评结果对考评细则中基本情况、管理制度、书面审核情况、服务质量方面每扣1分扣除服务费500元。 4.1.4 考评结果对考评细则中审减率每扣1分扣除服务费1000元。 4.1.5 结算方式:结算时按实结算: ①服务期内乙方承接项目数量为:≤150个,直接按150个项目进行结算,结算价为:6000元/个*150个*(1-21%); ②服务期内乙方承接项目数量为:150个<数量≤175个,结算价为:6000元/个*实际数量*(1-21%); ③服务期内乙方承接项目数量为:>175个,结算价为:6000元/个*175个*(1-21%)+4000 元/个*(实际数量-175)*(1-21%); ④服务期内在浏阳市城区设立办公场所费:150000元*(1-21%)。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满足甲方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根据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结合《第三方专业机构考评管理制度》和《浏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前置审核服务第三方机构考评细则》。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服务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通用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验收和服务期限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款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基础上相应延长服务期限。 (2)如果自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提供服务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乙方提供服务误期的认定标准及误期赔偿的计算标准:除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考虑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均视为已包含在中标报价(中标优惠率)中。 (2)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与聘用人员发生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调解与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必须依法用工,并按相关政策法规购买人身意外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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