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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GK-20231115009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芙蓉区机关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友阿智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芙蓉区机关超市2024-2025年委托经营管理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31115009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预算上限值:600万元/年,1200万元/2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4-02-01 —— 2026-01-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 189 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自主独立依法依规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发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3.3.2甲方将现有的场地、设备提供给乙方使用,在经营期间场地的维修、中央空调、水电主要系统、配电箱内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负责其他设备的保管和维护维修,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价赔偿,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拆除现有设备设施。 3.3.3因经营需要添置的设备、设施(含消防设施)及场地装修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3.4经营期间的水、电等的年度费用在 3 万元(含)以内的由甲方承担,超过部分均由乙方承担,每年结算一次。 3.3.5经营时间:按机关单位作息时间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则需按甲方规定执行。 3.3.6 经营年限:二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条款,每年场地费按年度刷卡金额的 5%收取。每年两次考核平均分在 70 分以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友阿智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8337802730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按实结算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将设置专职人员,承担超市管理职责。乙方需为本项目员工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和意外伤害险,服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在经营服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一切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承担因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相关经济、法律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包本项目。 5.2.2乙方在超市经营活动中须实行明码标价,合理定价,标价不得高于乙方其他超市同类产品标价,接受甲方的监管。乙方所提供货品种类丰富,可网上下单订购,由乙方配送到指定服务地点。 5.2.3乙方所销售的所有产品,均必须是正规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都必须是满足相应的、合法有效的国家标准(或相应的行业标准、或相应的企业标准,所有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全新产品,并接受甲方不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5.2.4全年无一例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无一例火灾事故发生;无一例政府职能部门或媒体曝光事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不能销售三无产品、劣质产品、过期产品。如乙方所销售商品发生质量安全,经鉴定是乙方的原因造成事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及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详见纸质合同版,以纸质合同为准。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在提供服务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经营资格: 1)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强,管理不到位,被相关职能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2)发生食物中毒;或消防、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3)销售“三无”有害食品,危害购买人员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4)甲方考核评分不达标的; 5)乙方拖欠员工工资或供应商货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报价说明:乙方每个月底向甲方提供下个月连锁超市产品信息和销售指导价。乙方的投标报价以连锁超市所售商品销售指导价为基础报统一优惠率。 11.2付款方式:根据实际刷卡金额按实按月结算,凭发票付款。两年合计实际支付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11.3乙方经营期间产生的食品安全责任、生产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和内部员工的劳资纠纷(如有)、员工自身的经济与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对甲方及甲方的服务对象造成的各种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11.4乙方在签订合同前,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40万元。合同期满,无安全事故,无责任纠纷,30 个工作日内,凭申请及收据,无息退还。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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