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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40110003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第九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龙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食堂蔬菜及配料等配送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40110003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以每个月第二周的周二(工作日)由“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官方提供的加盖公章的价格表均价上浮15%为基准价,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下浮4%折算食材采购单价;合同总金额230万,其中院本部精神科病人食堂配送金额预算110万、梅花分院食堂配送金额预算120万,合同结算金额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最终结算价格不超过总预算。每个月价格表使用有效期至下个月价格表出具当日。若“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无对应的供货产品报价,与甲方进行价格协商后再采购。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4-03-15 —— 2025-06-14
3.2 履行地点:院本部精神科病人食堂:雨花区曙光南路769号;梅花分院食堂:长沙县江背镇梅花社区(秋江大道江背段200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甲方要求、本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要求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望城支行(长沙龙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305017839360000065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4.1.1付款人: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第九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 4.1.2付款方式: 4.1.2.1甲方对乙方每次配送的食材进行验收,由甲方专门负责人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表明甲方对当次配送货物的外观质量验收合格; 4.1.2.2乙方当月配送的货物,甲方和乙方次月底进行货物核对,核对无误后乙方提供等额的合法有效正式税务发票以及税控机打印的送货清单后,甲方凭验收合格单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本合同约定的收款账号支付货款。若乙方原因导致支付延迟则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1.2.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进行,本合同的价格包括履行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及材料购置、产品运输、装卸、搬运、保管、验收、质保期等所有的人工、管理、培训、保险、财务、价格信息费用等),在本合同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1.2.4乙方如变更账户信息需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甲方按需采购蔬菜和配料等,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实际需求。 5.2.2蔬菜类:应保持良好的色泽和新鲜度,农药不能超过国际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得有腐烂、黄叶、偏老等现象,并承诺提供安全执行标准、规格,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每批次都需提供产品农残检验报告。
注:以上蔬菜品种为常规采购品种,不排除有采购所列品种之外其它品种可能,若采购 其他品种蔬菜,需满足甲方实际需求。 5.2.3配料等:配料、干货、禽蛋、豆类制品等提供该批次食品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保证食材不过期、不变质、不变味、无杂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标准有最新版本更新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5.2.4质量要求: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5.2.5乙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项目验收根据长财采购〔2024〕5 号文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如为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双方协商。 5.3.3凡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负责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重新交货,有关重新交货、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3.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采购要求将订购食材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食材的装卸及现场搬运等。每次配送食材时,必须向甲方提供该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 5.3.5甲方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乙方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如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按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3.6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一切赔偿损失。同时因以下情形终止合同的单位,将拉入甲方黑名单。 (1)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为假冒伪劣、腐败变质、三无产品中任意一项的。 (2)商品由他人代送,经整改无效的。 (3)要求检测的商品未经检测,且未按要求限时整改的。 (4)乙方在服务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乙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评分标准中相关资料复印件或原件进行核验,如查出乙方弄虚作假,甲方将拒绝与乙方签订合同,并向财政部门汇报,追究乙方的责任。 (6)财务管理混乱或发生严重信息危机的。 (7)因乙方原因影响食堂正常供餐的。 (8)向甲方或有关人员给付回扣、礼物、代金券等而被查实的。 (9)不按规定履行合同或在履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食品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达不到协议要求的。 (10)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植物检疫条例 (3) 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其他可能适用于本合同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乙方自备,甲方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6.2配送要求 6.2.1乙方配送各类食材出厂和运输时必须有良好的冷藏保鲜、保护措施,防止食材变质或受污染。乙方所供货物必须使用正规合法的厢式食品专用车辆和专用容器进行运输,不得敞露运输(部分无需冷藏的食材除外),确保所配送的食材保持新鲜优质。乙方应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保持食材新鲜度。 6.2.2所有食材不得直接接触地面,需用筐和袋、食品冷藏保温箱直接分开包装运输,途中要注意易损食材不得重叠,要保持食材原有物理特性。如果采取拼箱混装方式运输,乙方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冻害、腐败、串味、脱水、变色、失去鲜度等问题。包装要求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包装标识清楚,如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电话等;包装标识严格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执行。 6.2.3乙方须严格按甲方列明的配送清单和相关要求进行配送。配送时,乙方不得变更供应商品,须严格按甲方要求(含品牌、名称、规格和重量等)进行供应,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乙方应按当天上午9点之前将甲方所订的货物送至指定配送点。如果因送货地点错误、送货时间延误而造成延误交货时间,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必须在配送日的当天按当天上午9点之前将采购的物资送至甲方指定配送点,乙方配送任一货物超时的,超时1小时乙方应支付货款30%的违约金,超时2小时乙方应支付货款60%的违约金,若当天未配送乙方应支付货款10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当期或下期货款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乙方如5次及以上配送超时或3次及以上未配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甲方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食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6.2.4保证配送品种数量及斤两的准确性,以甲方的验货数量/重量为准,每次配送食材由乙方开具三联单,单据上必须注明接收单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小计、合计和接交人(送货人、验收人签名)等信息。 6.2.5乙方人员、车辆等进入甲方监管区域,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送货所用车辆应保持整洁且定期消毒,遵守甲方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值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甲方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合同。 6.2.6乙方必须建立食材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食材原料的验收、入库、留样48小时、出库,确保食材原料源头可控,有据可查,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的相关部门有权对封存的食品原料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第三方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6.3乙方负责货物在甲方指定地点的保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直至货物验收合格,并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6.4保密条款 6.4.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等,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所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保密信息成为公众知悉的公开信息为止。 6.4.2乙方在实施产品供货期间,不得将供货的实际数量及供货地点等履行本协议相关信息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及乙方指派的货物配送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保密义务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货物配送服务,乙方承诺其指派的产品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以确保能安全履行本协议相关约定义务。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所交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或者乙方履行其他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纠正,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0天乙方仍未纠正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7.5由于乙方未按时交付货物、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货物部分,甲方均有权另行购买类似的货物,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产生的增加费用,且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其他部分或未解除的部分。 7.6乙方应保证产品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问题,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导致任何侵权行为的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责任。 7.7如在运送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8因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等问题以及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受到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1.2合同补充和修改 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11.3破产终止合同 11.3.1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知情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11.3.2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自然终止合同时,按破产终止合同办法终止合同。 11.4未尽事宜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3月15日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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