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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F20240402001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医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康飞智家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医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县人民医院电器等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F20240402001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40日历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及安装调试并经甲方、使用方初验合格后进入试运行期(若甲方因现场原因要求延期交货的,乙方应按甲方另行通知的时间内完成货物交付)。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人民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星沙院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3.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未拆封。乙方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安装调试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安全生产规定:乙方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教育培训制度等,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条例进行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项目部不得发生任何治安或群体性事件;如有发生,将对肇事人员和责任单位严格依法处理 。 2.文明施工规定:乙方在项目安装、调试、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工地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等 。 3.环境保护规定:按照长沙县关于“蓝天保卫战”等相关要求,在项目安装、调试、施工期间,乙方应对噪音、振动、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漂浮物等污染物进行全面控制,减少这些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保护市政设施和城市绿化。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环保法规的要求,美化施工环境。 4.职业健康规定:乙方应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现场安装、调试、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及劳动安全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并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湖南康飞智家科技有限公司:4305017536360000034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1)支付合同款项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包括指示交付)。开户行和帐号以本合同签订的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除另有规定外,按人民币结算款项。 (2)付款人及付款方式:乙方每次需开具当次所支付金额100%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结算,乙方迟延提交发票的,则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所有产品安装调试预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产品安装调试预验收合格后连续正常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再进行终验收,终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70%;余款10%作为质保金,无质量问题,无经济、法律纠纷,期内售后服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余款不计利息)。乙方项目中的设备,设备到场须同时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为全新原厂产品,且所投产品必须满足国家节能认证要求,否则不予验收和支付合同款项。 如若验收不合格,经调试、换件、换机后30个工作日仍未达合格者,甲方和使用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所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还应向甲方或使用方支付违约金即合同总金额的30%。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且必须最新软件版本,合同价格必须包含但不限于本次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技术参数、功能、备品备件和配置清单等,保证产品能正常使用。所有产品到场须同时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为全新原厂产品,产品出厂日期离安装调试验收日期不超过1年;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乙方保证提供的所有软件为正版软件。所投产品及做法均必须符合医院整体项目要求、国家节能环保认证要求、技术要求和图纸设计要求,图纸及本技术说明未详之处,均严格按国家有关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2)产品在使用方、使用科室得到调试、培训验收认可并出具认可函且试运行期满后方能进入验收程序。合同约定的所有产品按照清单配置到位、运行正常、培训合格,产品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后,由甲方、使用方组织验收。验收标准按国家、省、市、县标准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安装、试运行资料,初验报告、验收标准、验收手册和部分验收专用仪器,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和部分验收专用仪器,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和使用方依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对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组织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所有产品经甲方和使用方最终验收合格后转移至使用方。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或使用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由于返工造成延迟交货的,按照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履行。甲、乙、使用方三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提供详细的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保证医院使用人员能够正确操作、使用货物各种功能。乙方负责免费培训1至2名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操作、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乙方应书面列出货物常见出现的故障现象并提供解决方法。 (2)本项目病房电视机、冰箱、洗衣机、除湿机均整体(包含但不限于配置清单及配品配件)原厂质保4年,微波炉、全自动烧水机、电烧水壶、微电脑自动加水器、电吹风均整体(包含但不限于配置清单及配品配件)原厂质保2年。质保期从终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产品安装调试验收后需稳定运行满3个月,再进行终验收)。 (3)乙方售后服务周到,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所投货物制造商须在国内有维修机构,注明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具有专业的维修工程师,并注明名字、联系方式和地址,如需要时工程师每周7天能随时到达甲方地点。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并负责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质保期内乙方每年对货物进行不少于1次的巡回检修,书面记录入档,并出具检修报告,针对检修报告发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维修维护。质保期满后,乙方不得拒绝甲方和使用方提供有偿服务的要求,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供应商,乙方将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及维修维护服务。 (5)在产品服务期内,乙方需提供该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以便各单位(部门)联系供货。如乙方在配送过程中更换项目负责人,需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和使用方。发生质量问题时,乙方应在收到使用方电话通知后2小时内给予解决方案,4小时内到达现场。重大问题或其他无法立刻解决的问题应在12小时内解决或提出明确解决方案。如需返厂进行维修,则必须免费提供备用机。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或故障超过一周未及时解决,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0.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和使用方其他经济损失;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或者使用方通知 3 天内将产品维修至正常使用的状态,甲方或使用方有权要求乙方换货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工程师抵达超过响应时间(电话通知记录为准),以每超过一小时延长5天的维保时间累计。质保期内累计发生3次不响应或不及时,将扣除50%质保金,发生第4次以上,甲方和使用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剩余未付款项不再支付,并由乙方承担逾期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计算。质保期后若不能按时响应,录入相应诚信档案,若累计发生了3次不响应或不及时,将纳入医院采购黑名单。 (6)乙方所投货物制造商必须保证所投货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如有维修密码,则终身提供和开放,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在质保期内,如果货物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或使用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或使用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 乙方必须提供所供货物配置的主要备品备件及其清单(含价格清单),质保期外运行、维修成本及提供的消耗品、备品备件价格,如甲方或使用方质保期后购买,其价格不能超过此清单价格。乙方保证备品备件10年以上的供应期,需要时乙方可随时到达备件更换或故障地点,并在设备正常有效期寿命内提供各种零部件维修、供应、更换服务,并且保证每周7天向使用方开放。所需零配件根据甲方或使用方要求以最快方式迅速发送。质保期限内由乙方承担所需的所有费用。乙方不得强制甲方或使用方货物零配件购新退旧。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或使用方在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保期内,发现产品不合格的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和使用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使用方三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者使用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保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保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3)如若验收不合格,经调试、换件、换机后30个工作日仍未达合格者,甲方和使用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所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即合同总金额的30%。若仅有部分设备未合格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选择解除部分设备采购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解除部分设备总额的30%的违约金。 (二)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和使用方。甲方和使用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0.1%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须退还已付款项,并应偿付逾期交货设备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三)迟延履行质保服务的违约责任 质保期内,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0.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和使用方其他经济损失;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或者使用方通知 3 天内将产品维修至正常使用的状态,甲方或使用方有权要求乙方换货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工程师抵达超过响应时间(电话通知记录为准),以每超过一小时延长5天的维保时间累计。质保期内累计发生3次不响应或不及时,将扣除50%质保金,发生第4次以上,甲方和使用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剩余未付款项不再支付,并由乙方承担逾期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计算。质保期后若不能按时响应,录入相应诚信档案,若累计发生了3次不响应或不及时,将纳入医院采购黑名单。 (四)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合同款项。如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合同款项,每逾期一日,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怠于履行本合作协议约定义务或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事项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限期履行或改正,限期仍未履行或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保函费等合理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三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4)本线上协议内容与本项目线下纸质版合同不一致、缺漏的,均以线下纸质版合同为准。 12、保密条款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本条款不因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而失效,本条款长期有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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