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40617005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长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星沙街道2021-2024年度物业管理专职社工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40617005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6-16 —— 2024-07-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星沙街道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长沙县星沙街道。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长沙长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1803090104002139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按实结算。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采购人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按采购人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外包服务的工作质量,对乙方及其配置的人员服务达不到标准的,有权要求乙方改进、提高,直至更换相关人员; (2)甲方按照本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要求乙方对其人员进行管理; (3)乙方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配合护送伤者就医,相关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随后电话通知乙方的工作对接人,以便为伤者及时办理相关事宜。若甲方垫付医疗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应付外包服务费用中直接扣除,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接受,如服务费用不足的,乙方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补足甲方垫付的医疗费用; (4)因乙方配置的员工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声誉损失、商誉损失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5)甲方应及时支付服务外包费用。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保证从事所约定的专业服务具备规定的资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一切相关损失; (2)乙方应保证外包员工的稳定性、专业性,按照甲方的标准履行服务外包协议,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3)乙方应与为甲方服务的外包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证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4)乙方应及时发放员工劳动报酬; (5)对配置到甲方指定场所的员工,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规范管理,加强考核力度; (6)乙方应与甲方建立定期协商的工作机制,对甲方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采纳或改进; (7)乙方应与配置到甲方工作的外包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确保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不外泄; 对乙方配置到甲方指定场所的外包员工发生的工伤或者非因工伤亡事故,乙方负责事故的处理并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乙方应承担因解除、终止外包员工劳动合同所需的经济补偿金等。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如财政资金原因导致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承诺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7.2乙方及乙方员工须保证从事所约定的专业服务具备规定的资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无权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当予以退还。 7.3因乙方或乙方配置的员工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声誉损失、商誉损失等),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无权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当予以退还。 7.4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更换员工或经一次更换后仍不满足甲方需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无权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当予以退还。 7.5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甲方或甲方上级部门的要求,经甲方书面提出后,乙方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政策的调整以及上级部门文件的规定,需要对本协议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调整。 11.2甲方财务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上级部门要求终止本合同的,乙方予以配合,双方互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11.3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维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保全担保费等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 11.4双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联络信息真实、有效,并明确知晓另一方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以函件、文书、信息、微信等方式进行通知,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双方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合同一方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于未及时通知对方联络信息变更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均自行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